【娱乐法内参导读】9月28日,米哈游新作《原神》开启全球同步公测。据权威移动应用分析平台SensorTower商店情报数据显示,《原神》首周全球吸金达6000万美元,表现十分亮眼。然而,因游戏的场景、玩法等与任天堂神作《塞尔达传说:荒野之息》(以下简称《塞尔达》)较为相似,其自2019年6月8日开启内测以来,一直深陷抄袭风波,被一些《塞尔达》资深玩家群起而攻之。不少玩家剪辑了《原神》与《塞尔达》的对比视频放到网上,甚至有激进的玩家在ChinaJoy的索尼展台前怒砸PS4,以表愤怒。不过,号称有亚洲最强法务部的任天堂却很淡定,今年1月份,《原神》正式登录任天堂Switch,说明任天堂或许并不认为《原神》抄袭,或许考虑到《原神》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并不打算追究。
针对是否抄袭,网友争议颇大,内参叔也很难直接下定论。不过,这一事件又引发了我们对于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思考。那么,游戏规则/玩法相似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呢?著作权对其又有哪些保护方式呢?内参叔带你一探究竟。
一、何为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是指游戏开发者制定的供游戏玩家共同遵守的一套游戏方法、制度或玩法,是开发者智力创造活动的产物。游戏规则需要开发者通过计算机编程,并添加文字、音乐、美术等视听元素,将其抽象的创意具象化,从而供玩家体验。具体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图形(如游戏地图)、动画(玩家根据规则操作游戏所呈现出的动态效果)、文字(如人物技能的简介)等等。
游戏规则可谓是游戏的核心,是决定一款游戏优劣程度的基础要素。《塞尔达》之所以被奉为“神作”,也是源于其精妙的规则设计,因此,游戏规则的设计是游戏开发过程的重中之重。然而,如今游戏规则的相互模仿屡见不鲜,一些游戏开发者在利用其他游戏的创意思想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美工、场景、音乐等,即可开发出一款新的游戏,这也经常被称作“换皮”游戏。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取决于其法律性质,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那么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性就成为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关键难题。
二、游戏规则是思想还是表达?
判定游戏规则能否构成受到著作权保护,核心在于认定游戏规则思想与表达的区分。若其为表达,才可依据常规理论判定其是否构成作品、被告方是否构成侵权等等;若只能停留在思想层面,则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游戏规则的不同特点,对该问题的判断可能会有不同结果。有学者根据汉德(Hand)法官提出的抽象概括法,将游戏规则分为三个层面:基础规则、具体规则和隐性规则。首先,基础规则也就是游戏的基本玩法,例如,消消乐游戏的基础规则就是“三个以上相同的图形相连即可消除”,一般认为这种基础规则是思想而非表达。其次,具体规则是围绕基础规则,进而指引玩家行为的一系列机制及机制的组合,为玩家提供种种灵活挑战,并最终影响着玩家的每一步决策。同样是消消乐游戏中,图形以及障碍物的层数、位置等的设置,需要玩家在游戏中自行体验,玩家采用不同的玩法一般会得到不同的游戏结果。具体规则一般需要通过音乐、文字、美术等具体形式表达出来,此种思想与表达的结合可能构成相应的作品。最后,隐性规则是指游戏中没有强制设定,玩家通过总结游戏经验得出的更有助于赢得游戏并被众多玩家所遵守的方法,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并原则”,当思想的表达方式有限时,表达本身也不受著作权保护,以免思想被垄断,进而影响公共利益。例如,均为卡牌游戏,玩法规则中卡牌和套牌的组合是两者共同的必备要素,该规则不受著作权保护。此外,一些游戏规则因属于公有领域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例如一些模拟现实类游戏如模拟足球、在线五子棋等。
可以看出,游戏规则自身不具备“表达”的条件,无法直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三、实践中游戏规则的间接保护手段
目前,实践中多通过保护“基于抽象游戏规则所呈现出的具体表达”间接保护游戏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游戏各要素拆分进行保护
由于游戏规则是思想而非表达,法院即通过拆分游戏要素,寻找游戏规则所对应的表达,也就是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进行分析。但是这一手段存在较大弊端,正如江苏高院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一案[(2018)苏民终1054号]中指出,这种方式仅保护了游戏中的某一元素,并不足以对具有完整性特征的网络游戏提供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这也使得侵权者容易通过更换某一类别元素的方式来逃避侵权责任。
例如,在2018年《新大话西游2》诉《逍遥西游》《逍遥西游2》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游戏种族、人物、技能的名称或简介等用于游戏说明及介绍的文字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同时,该院进一步指出,角色扮演类游戏对人族、魔族、鬼族、仙族设定的各族特点、擅长的技能、拜师地点及各族对应不同的师傅等具体描述所构成的整体表达,体现出作者的精神、人格、情感等印记,可视为游戏剧情的一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现出法院对游戏规则整体性的认同。
(二)通过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一些法院将游戏画面认定为《著作权法》上规定的类电影作品,而游戏规则通过文字、美术、音乐等组合而成的动态画面的形式表达出来,由此间接保护游戏规则的著作权。这一方式已被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4条中,即“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保护”。
首次运用此理论保护游戏规则的案件是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奇迹MU》诉《奇迹神话》案[(2016)沪73民终190号]。该院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类电影这一类作品,其表现形式为连续活动画面,这亦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奇迹MU》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亦是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因此,《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之后2018年的《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也使用了这种方式,并全额支持了原告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
(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以激励创新为目的,不保护思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环境,坚决惩治违背商业道德、有损商业公平秩序的行为。若一款游戏明显从整体上抄袭了另一款游戏,虽《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思想性的游戏规则,但并不代表这种智力创作成果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这种思路,一些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开发者的正当利益。
例如,在《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卧龙传说》使用了与《炉石传说》基本相同的游戏规则,被告整体抄袭了原告的游戏,其“搭便车”的目的和行为非常明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之规定。
内参叔曰:
游戏规则抄袭的成本很低,而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却很高。网络游戏更新换代的速度飞快,当自己绝佳的创意被不怀好意的“后浪”抄袭,换上精美的外表另行上市后,“前浪”的市场瞬间被挤占,甚至极有可能就此“被拍死在沙滩上”。拿《太极熊猫》举例,据悉,其制作公司蜗牛游戏虽然赢了官司,但经营状况不佳,三次上市未果。《花千骨》的制作公司天香互动虽赔了罚款,却在今年被爱奇艺收购,有了不错的发展。虽不能直接说明是《花千骨》导致蜗牛游戏一蹶不振,但同类游戏间的竞争确实给《太极熊猫》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对游戏规则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但一直通过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等间接保护模式也不是长久之计,或许可以将在《著作权法》中针对游戏进行“专属规定”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曾晰,关永红:《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
2.焦海洋:《论手游玩法规则构成作品与否的认定标准》,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2期。
注:学会官方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娱乐法内参 yulefaneican 作者:王梦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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