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不想死!”湖南长沙一女子癌症复发,想让丈夫卖掉价值120万的房子救命,丈夫假意答应,却在女子未曾知晓的情况下,带着不动产权证躲了起来,又并且还起诉离婚,女子得知后崩溃大哭,法律如何看待此事?女子是否对该房产有处置权呢?
(信源:湖南都市频道寻情记)
相伴逾十载的伴侣,没曾想终至互生怨怼,相见之日早已时隔两月有余,相谈间尽是对方的责难与不谅解,究竟是何种缘由致使他们走到了这步田地呢?
事件的始末得从聂女士身体抱恙讲起,那年聂女士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体检后,不幸获知自己患上了乳腺癌。
对于她个人而言,这无疑是难以承受的打击,然而即便面对这样的现实,聂女士的配偶仍旧表示,不应轻言放弃,而要全力以赴,积极治疗,共度时艰。
经过第一轮手术,医者宣告过程顺利,但现实比想象中残酷,病情再度恶化,聂女士癌症复发,此刻癌细胞已扩散至晚期,但即便如此,聂女士依旧不甘放弃,心中尚存一线希望,打算再尝试一次,盼望奇迹降临。
然而残酷的事实是,家中因为治疗费用,已经无力支撑,唯一的希望,只能寄托于他们婚后所购的房产,若能售出,依当前市价,或可筹得百万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在聂女士提出变卖房产的建议时,丈夫亦表现出了支持的态度,于是聂女士将房产相关证明文件交予了房产中介。
未料在房产尚未成交之前,中介方面通知聂女士,她手中的房产证明已不具效力,聂女士于是赶往房产所在地查询,发现房产早已完成换证手续,仅是自己浑然不觉。
这使聂女士心生疑窦,怀疑这可能是丈夫的伎俩,一面口头上答应支持治疗,一面暗地里早作准备,而在她希望找到丈夫亲自质问之际,却发现无论如何都无法联系上他。
直至某日,聂女士收到法院传来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文件,内心几近崩溃,只得尽一切手段寻找丈夫。
最终得知丈夫下落后,该男子透露了内情,原来在同意售房治疗之后,两人已签署了一份协议,对男子设下了诸多条款,如须24小时开机、不可使对方不明行踪、工资悉数上缴以及卖房款项归女方等。
起初男子依约而行,但日子久了,却感到无比压抑,聂女士自病后便常疑心重重,男子每每外出,必定通过GPS追踪其行迹,这种无处不在的监控让男子感到窒息,终至显现抑郁之状。
而他最终选择消失,是因为收到了聂女士亲属的恐吓信息,威胁他若不遵守协议,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当夫妻其中一方生病,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尽管法律上允许如此,但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这样的行为似乎违背了社会的公认准则和良好风俗。
然而,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赵先生想要结束这段婚姻,也并非完全不能理解。
李女士提出,如果要离婚,卖房所得应当全部归她一人所有,这样的要求在法律面前能否得到撑腰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应先经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状况,秉持着优先考虑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鉴于李女士因健康原因,无法有效地照顾到女儿,所以她的这个要求并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援。
但出于对妻子的情感,赵先生在调解过程中让步,同意将60%的房屋出售款项给予妻子,自己和女儿则保留其余的40%。
对于这个事件,众人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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