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梦是许多人儿时的梦想,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尤其是手机游戏成了我们完成儿时梦想的不二之选,在武侠类手机游戏中我们可以将许多儿时憧憬的英雄收入麾下,带领他们闯荡江湖。但是当我们沉浸在手游当中的快意恩仇之时,可曾想过我们所玩的游戏是不是涉及侵权呢?如果涉及侵权那么侵的又是什么权呢?
原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诉称:原告自主开发的改编自金庸先生武侠小说的《天龙八部》游戏是中国最受欢迎的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之一,相关产品和服务深受业界及广大用户好评。原告自2013年6月1日获得了金庸先生共计11部小说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亦获得了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及以原告名义对第三方实施涉及侵害金庸先生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诉及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发现移动端游戏《全民武侠》中存在大量依照上述金庸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全民武侠》系被告一北京奇游公司研发、运营,并会同被告二北京炫游公司共同运营和发行的。被告未经原告或金庸先生的许可,系明显利用金庸作品内容进行改编的移动端游戏软件,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获得的金庸作品游戏改编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请求二被告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2015)海民(知)初字第7452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619号)。
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此类网络游戏常常涉及的侵权行为便是侵犯权利人的文字作品改编权。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长篇小说改编为短篇小说,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为美术作品或电影。上述案件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天龙八部》、《书剑恩仇录》等是文字作品,被控侵权的《全民武侠》游戏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后者是否构成对前者的改编,属于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的情况。上述改编是否侵犯改编权的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相关的认定又存在复杂、繁琐、举证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
通常文字作品涉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认定侵权的难点包括以下几点:
(一)侵权比对复杂、繁琐
一般而言权利人主张的权利的内容多分布于多部文学作品中,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多集中在个别文字作品中,如上述案例中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内容分布于多部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武器名称、故事情节”。在比对的过程中需要将网络游戏中的不同元素与权利人的多篇文学作品的多篇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逐一比对,工作量繁杂。
在比对过程中原告主张的权利的游戏作品的人物、武功、武器、故事情节等要素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考虑是表达还是思想、是否满足独创性、是否属于通用表达等。
在实践中通常认为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仅使用小说作品中部分人物姓名及人物关系内容,而没有使用任何构成情节的其他要素,则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相似,但是当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构成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故事情节组合在一起能够构成完整的意思表达,相关内容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能够实现文学作品的基本功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如在(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案件中,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有四部:《笑傲江湖》、《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其中被诉游戏《六大门派》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字、人物关系完全相同,故事情节亦基本相同,并且细节设计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相同。因此,《六大门派》游戏构成对《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改编。而对于另外三部作品,仅仅是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或者仅出现过相同人物名称,现有证据没有体现出与上述三部作品相同的故事情节,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相似。
(二)比对中需要排除公知公有领域的内容或他人在先作品中的内容,工作量繁重
而在比对过程中除了要比对相应的要素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还要比对网络游戏中有关历史人物、事件、地名等是否为公知领域的通用名称和内容。在实践中被告往往会提供大量的相关证据,导致排除相关内容工作量繁重。
在上述(2015)海民(知)初字第7452号案件中,被告辩称游戏中的人物“段誉”是历史人物,并提交了“金庸小说中的真实历史人物”网页打印件为证;在(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中,被告辩称华山、武当、峨嵋和少林四个门派,这四个门派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在(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案件中为证明“四大名捕”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词汇,被告提交了优客李玲创作的三部小说:《红颜四大名捕》、“红颜四大名捕”之《忘情水》、“红颜四大名捕”之一《还珠劫》;高群书著“四大名捕”《西风烈》;还提交了显示有多部“红颜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以及《警察手记:京师四小名捕破案传奇》、《天朝名捕》系列、《名捕夫人》、《名捕传》等作品的网页打印件。
而对于通用表达的判断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相关文字作品表达是否相对应。比如上述案件中相关人物在涉案武侠小说中被金庸赋予了特定性格,带入了特定故事情节,融入了特定人物关系,因此产生了独创性,即使部分人物确为历史人物,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也包含了对相应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而非对历史人物的使用。而上述案件中即便是“四大名捕”词汇出现在其他作品中,相对于游戏对该人物的身世介绍、性格禀赋、形象特征以及与“四大名捕”其他人物的关系等因素,可以唯一并准确地将该游戏人物指向温瑞安小说中“追命”等人物。
(三)网络游戏内容庞杂,存在多个分支情节,通关难度大,取证困难
民诉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网络游戏一般内容庞杂,分支情节较多,而相关信息的获取并不是一进入游戏就可以完全获取,权利人在取证公证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通关游戏、升级购买武器装备、刀具等,取证难度大,消费费用高。
而针对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在满足举证的必要条件下,出于举证便利、效率的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2014)石民(知)初字第9151号案件中,承办法官要求各被告对被诉游戏内容进行举证,在举证不到位时,又进一步要求被告提供可全部通关账号勘验全部关卡内容以供勘验,在被告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则进行事实推定,认定侵权。
(四)多被告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定
涉网络游戏的案件中往往除了游戏的开发者涉及侵权行为,网络游戏应用软件平台推广商往往也会涉及帮助侵权的行为。
对于网络游戏应用软件平台推广商法律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网络游戏侵权的情节,“明知”一般指原告已经向平台推广商发出函告,而平台推广商未及时进行下线或阻止侵权游戏的上线,而所谓“应知”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指平台推广商对相应游戏进行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对游戏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上述(2014)石民(知)初字第9151号案件。而在(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案件中,从形式上来看,被告野火公司开发的《六大门派》游戏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在上传游戏客户端时提供给被告博瑞公司、爱九游公司、游龙公司,游戏名称以及被告野火公司在三个平台上所写的游戏介绍中均不能看出与何作品有关联。再者,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在发现《六大门派》游戏涉嫌侵权后,并未向被告博瑞公司、爱九游公司、游龙公司发出通知删除游戏的函。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博瑞公司、爱九游公司、游龙公司有帮助被告野火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
综上,文字作品涉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认定侵权虽然存在众多难点,但认定侵权的关键还是在于判断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要素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此类案件中往往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如(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案件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笑傲江湖》改编成游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独家游戏改编权,被告对《笑傲江湖》、《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四部文字作品相关要素的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2015)海民(知)初字第7452号
[2](2015)京知民终字第1619号
[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17,中国法制出版社
[4](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
[5] (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
[6](2014)石民(知)初字第9151号
[7]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b3df22890b5c62b02c036372c34f3f4abdfb《关于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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