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2 07:0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钱炫兆 整理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这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责任。
身为绍兴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李莹要求每一起案件都必须证据扎实、逻辑清晰,她形容为“妥帖”。在审判过程及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她习惯于花相当篇幅对证据采信、证据锁链的形成进行透彻说理,用各种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轰动一时的“白骨案”便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7日,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马山村车村,负责排污管道改造的施工队来到这里,准备为村民们修建污水管道。然而,几锄头下去,挖出了一个头骨,很快,一副女人的尸骨被起出。
她是谁?村民想起了几年前失踪的外地女人覃某某,她和任某一起在村子里生活了好几年,直到有一天不见了,谁也说不清她具体是什么时候不见的,也没人知道她去了哪里。
再联想起施工队进来时任某百般阻挠的样子,有村民报了警。
2016年4月29日,任某被警方带走。他交代:“人是我掐死的!”
任某因故意*人罪被提起公诉。但对于李莹来说,只有任某的供述,说服力还不够。
李莹(绍兴市中级法院法官) 口述:
拉直两个问号
2017年4月的一天,庭长告诉我,有个上虞“白骨案”马上要分到我手上。我是2009年进入绍兴中院刑庭的,干了9年刑事审判,但这个案子还是让我觉得很特别。
被害人覃某某被*距今已经有七八年时间,虽然尸体完全白骨化、软骨消失,但骨骼仍坚硬,仍有一定弹性,骨骼旁仍有少量尸蜡样物质。经过DNA检验,能够确定白骨系被害人覃某某。
某种程度上来说,我认为,覃某某算是“幸运”的。只有确定死者的身份,才能围绕她展开调查,才有为她伸张正义的可能。有些被害人失去了这样的机会。有些年代久远的尸骨保存都不完整,连DNA检验都困难,要判定凶手就更难了。
可能有人会说,有什么难的,肯定就是某某人*的啊!但刑事案件的证据锁链缺一不可,湖北佘祥林*妻冤案就是典型。嫌疑人被指控*害妻子并被判刑,谁知多年后,妻子却活生生出现在世人面前。不放过任何犯罪行为,也绝不冤枉任何人,这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事实负责。
任某在公安阶段一共做过多份笔录,一开始否认*人,到后面承认,认罪后的供述一直很稳定。还有一些林林总总的证人证言、法医学尸检报告等。但合上厚厚的卷宗时,我心中还是产生了很多问号。通常像这种凶*案,无论嫌疑人多么小心,总会在作案时在尸体上留下一些痕迹,比如毛发、皮屑等组织,可以将嫌疑人与被害人紧密联系起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在覃某某的尸骨上,提取不到任某的任何组织,案发时也没有目击证人,如何推断覃某某是死于窒息,且是被任某“用双手掐住颈部而窒息死亡”?覃某某遇害,有没有可能是其他人所为?
与合议庭初步合议后,我们确定了两个关键问题:怎么确定被害人是他*,如何确定被害人系任某*害?我希望,能够在案件审理当中拉直这些问号。
严密的证据锁链
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有足够数量的证据,合理的证据比例,构成一个个基本的证据单元,最终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
比如,一个一个单证事实,必须有两个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它,否则这就是孤证,很难被采信。又或者,证据比例是一比一,一正一反,这个事实也是不能成立。
在这个案子中,任某的供述作为直接证据,也是一个言词证据,虽然比较全面,但缺点也很明显,异变、真实性不强,证明力相对会低一点。他的说法必须要有法医学尸检报告等两个以上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后才能够成立。
对于埋尸地点,卷宗里有一些民警挖出尸骨时拍摄的现场照片。那是在3家农户中间的通道里、化粪池旁边、任某家斜对面,一般人不太会选择这样一个地方处理尸体,且尸骨完整,说明没有被移动过。
我去了现场进行勘验,很遗憾,那里已经变成了院子、弄堂,附近的违法建筑已被拆除,埋尸体的地方也被水泥填平。
关于覃某某的死因。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认为,覃某某死于窒息,理由是颅骨表面有暗棕色斑块,应为《洗冤集录》中提到的“血荫”,形成机理为局部外伤出血,血液渗入到骨骼中形成,因此推断死者生前遭受过外力作用;牙颈部有玫瑰齿征象,颞骨岩部有红染,均指向死者生前颈部被勒压,颈周毛细血管出血,血液渗入骨骼和牙齿导致。
但是,尸体被发现时已经完全白骨化、软组织灭失,在一般尸检报告中明显的窒息征象,比如脏器出血、颈部皮下组织出血、舌骨骨折等都看不到,而红染、玫瑰齿等特征从照片来看,都是一些红棕色迹象,不甚明显。尤其是,尸骨是从土里起获的,我从照片看起来,只是感觉有些“脏”。
所以,仅凭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让我信服。
另外,辩护人也对于如何界定“他*”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被害人覃某某本身有癫痫病,有可能因病死亡,掐脖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
为查明事实真相,合议庭通知鉴定人(法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也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绍兴全市第一例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庭审还原现场
2017年5月,此案一审开庭审理。随着法槌声响,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65岁的任某被带上法庭,他步履蹒跚,神色凝重,略显慌乱。
任某回忆了那天的事发经过,痛快地承认是他*了覃某某。他说,他和覃某某因为钱的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覃某某用手抓任某,任某也用拳头打她(具体打击部位回忆不清),并抓住她的头发将她抓过来后,从她身后用两手将她脖子掐住,掐了一会儿后,她失去抵抗,正面向上倒在地上。任某就骑在她身上,继续用手掐她的脖子。之后,覃某某没反应了。覃某某死后,任某马上拿家里的锄头在草间旁边的化粪池边,挖了一个坑将她埋了。
出庭法医认为,覃某某尸骨颅骨表面存在的“血荫”,形成原因为局部外伤出血,血液渗入到骨骼中而形成。而且血荫形成位置特殊,在颅骨外板形成,可排除辩护人曾提到的覃某某可能因自身疾病死亡的说法,因为通常如高血压等自身疾病形成的出血均在颅骨内部。因此,法医可以推断覃某某生前头部遭受过外力作用,任某记不清自己打过覃某某的某个部位,很可能就是头部。
另外,覃某某颞骨岩部有红染,牙颈部出现玫瑰齿,这些症状的存在通常提示有窒息征象。而整副尸骨未发现明显的骨折痕迹,特别是颅骨等重要位置结构完整,未发现致命性损伤。提取掩埋尸骨附近的土壤,经检验也未发现致命性毒物存在。法医综合考虑,认定尸骨死因首先考虑窒息死亡。
之前,我和公诉人都认为,血荫、血染、玫瑰齿这些症状,是判断被害人“他*”的标志。但法医在庭上的讲解,给了我们另一种解释。实际上,最关键性的证据应该是尸骨的肋骨改变。
覃某某两侧第五肋骨与肋软骨交接处内外板分离,有陈旧断裂,法医确定不是挖掘尸骨时造成,而肋骨骨折是认定他*的一个重要表现。法医说,死者双侧肋骨的损伤不是完全的骨折,是经过一定时间、强度的挤压形成,不是一瞬间的暴力形成,而且双侧对称出现,如果有人控制另一人时用膝盖跪压在胸部很容易导致这种骨折,专业术语叫“控制性挤压伤”。它反映了死者在地上躺着,有人跪坐在死者身上,并用双腿夹住或压住两侧,以控制死者的上半身。这与任某回忆的事发经过高度吻合。
而出庭的民警也结合现场照片,对埋尸现场状况进行了讲解。埋尸地的南面是一堵围墙,这堵围墙的另一边是两户农民的自建房,因为化粪池比较臭,房东特地建这个围墙来阻隔臭味。现场的西侧是任某自己建的草间,虽然旁边有非常细小的通道,但是基本走不过人。现场的北侧也是一间草间,有一道门,且外围还有一道围墙。现场的东侧,也有一道铁门,通往任某的家。据任某供述,他*死覃某某之后又加高了这道铁门,防止他人进出。民警说,从照片中可以很直观地看到,现场离任某家距离很近,且属于四面被包围的状态,平时一般不会有人进出,任某自己进出则非常方便,所以是属于任某的实际控制地段。
至此,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上述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任某*人、埋尸的事实,这个案子的证据就“妥贴”了。任某构成故意*人罪,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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