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莫让监外执行沦为“逍遥法外”

评论 | 莫让监外执行沦为“逍遥法外”

首页角色扮演逍遥狱更新时间:2024-05-11

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纸面服刑”15年还当上村干部事件的热度还未下降,呼和浩特又爆出了王某“纸面服刑7年”事件,不同的是,该案已有问责结果。因故意*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某,因5名狱医不同程度地参与对其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其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近期通辽中院公布二审裁判结果,5名狱医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9月8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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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7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并因此逍遥“狱”外7年之久,这显然是对现行法律权威的叫板和蔑视。虽然参与造假的涉事监狱医生因此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这些事件所折射的相关程序中的疏漏和问题不容忽视,相关部门理当予以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补上漏洞。

通常而言,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应该被送入监狱服刑,接受改造。但是,为了体现刑罚的文明和人性化,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允许以保外就医的形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视为服刑。也就是说,能够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际上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

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并且,每隔6个月或者1年时间,应当对所患疾病复查鉴定,一旦病情好转,则应收监执行。

可以说,上述程序看起来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几乎不存在可以投机钻营的漏洞。可从曝光的案例来看,相关规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漏洞。虽然根据有关规定,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指定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等。

但是,与其他机关不同,监狱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外界监督难以有效介入。只要医生能够出具相应的病情鉴定文书,其他环节就会顺理成章地走下去。而医疗的技术门槛和经验门槛较高,外人难以监督。这就导致只要搞定医生,就能完成保外就医,从而“逍遥法外”。

因而,非常有必要强化对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约束,切实减少“纸面服刑”现象。具体而言,不妨将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均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由人民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医疗机构等参与监督、听证、论证。复查病情时,则应由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生复查诊断。同时,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力度,要求其佩戴具有定位功能的手环,实时监测其行踪,并要求定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一旦其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无论病情是否严重,均予以收监。还有必要将相关结果和程序向社会公示,以减少人为干预空间,进而有效堵住漏洞,让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不因少数人的“操作”而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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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王 镡

编辑:潘 巧

校对:王立三

审核: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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