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中的黑魔法防御术」黑魔法②:异界之刃

「专利诉讼中的黑魔法防御术」黑魔法②:异界之刃

首页角色扮演异界之刃更新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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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有一些“黑魔法”,这些“黑魔法”往往能够在某种角度上,让无理变成有理,让有理超过应有的限度。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接触专利诉讼案件不多,缺乏经验,往往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很容易错失胜机,把应该赢的案子打输,把应该小输的案子打成全军覆没。这样的结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同时,也极大影响公平公正的实体实现。

因此,我深感有写一写“黑魔法防御术”的必要,来谈谈我对这些黑魔法的理解以及破解之道。

当然,我的防御术只是个人经验的总结,如果读者朋友们应对这些“黑魔法”时有更佳的防御术,欢迎留言指出。

黑魔法②:异界之刃

想来想去,想不到应该给这个黑魔法取什么合适又贴切的名字,因此索性取了一个比较抽象、中二的名字。曾经想过取名“借刀*人”,但是仔细思考了一下,这个操作和“借刀*人”的意涵又不太符合。

我想描述的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下列这种操作:

原告无视他国专利权人,以自己名义将他国现有技术设计方案全部在国内申请专利,所得专利用于维权。具体而言:

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行业发展,或者以同种产品作为主要利润来源。这个行业或者这种产品,是中国原先所没有(或很少),从外国传入的(如:卫生棉条、牙线、花札、雪景球、某些工业设备)。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国成为了万国工厂,这个行业或者这种产品在中国变得非常兴旺。相关的技术和设计在原始传来国有的已经申请了专利,受到保护,有的没有;但是,由于国内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现状,总之未在国内申请专利。

这时,原告作为该行业的一员,敏锐地抓住机会,无视他国专利权人,以自己名义将相关技术和设计方案全部在国内申请专利。原告往往申请的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类专利审查较松,可以方便地通过审查,而发明专利审查较严,在有境外在先专利、文献的情况下,有可能通不过审查。

拿到授权后,原告持这些获得授权的专利,向同行业被告发起诉讼。

这个过程中,我把国外比作异界;而把原告将国外技术和设计在国内申请专利的行为,比喻为打开传送门从异界取得了一把/一些邪异的武器。由于原、被告的技术和设计方案实际上都是从国外流入,系出同源,无论是制造方法还是产品都一模一样,只要原告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合适,被告的产品将总是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这武器的*伤力显然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有效的抵抗手段,基本是判决侵权。

要克制从异界来的邪刀,最好的防御术就是”除你武器“。理论上,被告可以申请专利无效,或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使专利无效化,从而获得胜诉。但实际上,往往存在以下困难:

第一,来自国外传入,时间上有先后性,有时候正主是谁已不可考。这种技术或设计方案最早是外国人做出来的,传入国内往往有个时间差,甚至传入国内时可能已经是外国放弃的技术。所以,当”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正主是谁、源头文献在哪里有时候已经无法查证。

第二,源头性的公开都在国外,不易被检索。比如,一款以色列拉密的设计方案,很可能早期在以色列进行过大量的广告营销、实际销售,甚至现在都能在以色列的商店买到。但是,一旦有人在中国境内将同样的设计申请为专利,对于远隔万水千山的中国”侵权人“来说,找到这些公开是极端困难的。即便以色列设计人在以色列申请过专利,中国的检索者对于以色列这种不常见的国别,往往也容易在检索时漏检。

第三,相对于容易查找到的公开内容,专利申请时对技术特征/设计要点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详细要求。尤其是,外国专利权人在最初申请时,其目的是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因此对很多概念进行了上位描写,可有可无的技术特征则不写入,以保证保护范围不会过窄。但国内”专利权人“从”异界“召唤武器,即申请专利时,无需考虑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因为无论多窄,大多数同行的产品总在保护范围之内。有些”专利权人“特意考虑了在先公开的问题,因此特意将一些细节上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中。因此,有时候查找到的公开内容还真不一定能把专利无效化/现有化。

第四,侵权人自身的生产、销售产品行为没有留存好证据。侵权人自身的生产、销售产品行为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本可以作为公开内容,提供证明。奈何国内不注意规范操作,交易中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很多时候生产、销售了无痕,最多能证明某年某月某日销售过一台机器,有转账记录,但是该机器是否被控侵权产品缺乏证据证明,国知局/法院难以采信。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来自:我自己的办案实践

案件涉及一种家装行业工业品的平面外观设计(花纹图案)。这个行业的特点是:

这种产品大多数出口,国内买家很少,但生产制造则大多是在国内。工厂按照设计图可以以很高的效率进行生产,成吨成吨地交付订单。但是设计图是茫茫多的,而且有的设计图属于工厂,有的则不是。只要有灵感,一个设计师一天可以画出几十上百幅图。同时,很多设计师会把自己的部分设计成果发到网上进行展示。需要这种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先从设计师处免费或付费购买设计图,然后拿着设计图来找工厂,让工厂按照设计图生产和交付。

原告正是从这里捕捉到了机会:原告意识到,如果能把这些来自外国的设计图化为自己的专利,将成为一件威力巨大的武器。于是,原告从境外的Instagram网络平台和一些行业网站、同行其他公司的网站上找来了大量的设计图。然后从里面挑选最受欢迎的几十个设计图,陆续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并无实质审查,这些申请陆续被授权。授权后,原告拿着专利起诉大量的同行。

其中一名被告找到了我,这名被告同时被原告用好几个专利起诉。我按照惯例,先看被告提供的诉讼送达材料,看了原告的专利,然后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我心里的比对结论是一模一样,于是我告诉被告:比对一模一样,基本上是侵权的,要赔几十万到上百万,你做好准备。

感到不公平和委屈的被告立刻告诉了我他们行业的上述交易惯例。并且向我保证:原告的这些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图一定可以在网上找到,只是需要时间。

几天后,被告果然在Instagram、其他公司网站等地方,找到了所有的这些设计图,精确到每一张图片所在的网址。这些图片署名为不同的作者,并且显示的发布时间均比原告的申请日更早。

我将这些证据在境外做好公证,提交给法院。很快,我收到了一大堆撤诉裁定。法院调解员惊叹地在微信上告诉我:”原告怎么撤诉了?证据材料我没有看,转交给法庭了,法庭又送达给原告了,结果原告立马撤诉了。而且不止你这几个案件,原告连起诉其他几家被告的案子也全都撤诉了。王律师,你到底用了什么魔法?“

我心里说,这是一种叫做”除你武器“的魔法。

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调解员,调解员总结说,作为调解员,看来以后真的要从不同角度想问题,不仅要考虑侵权情节,也要考虑专利来路正不正。

第二个例子同样来自:我自己的办案实践

案件涉及纺织业使用的某种机械,最早由韩国公司在20世纪80-90年代发明。韩国公司发明时无专利意识,未在韩国申请专利,立即进行生产和销售。后来,韩国公司发现中国有更广阔的机会,可以将产品向中国推广,于是就在中国寻找代理商,合作生产、销售,这个过程激活了中国市场,同时也将这种机械的技术方案传授给了很多中国代理商,等于在中国造就了这个新的细分行业。

按照自然规律,韩国公司渐渐无力掌控中国代理商们的野心。加上韩国公司是小公司,于是离开中国,将中国市场留给中国人。实际上,到此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从未申请过专利。

中国代理商们拿着技术方案,群雄逐鹿,纷纷生产、销售这款产品。其中,某个A公司比同行业的其他企业都更熟悉中国专利法,意识到了这里面有巨大的机会。

他开始不走寻常路:他不生产、不销售这款产品,只是偶尔象征性推广一下,客户主动找来的时候,偶尔卖一两台,此外连行业展会都懒得参加。同时,他向国知局申请了接近20项保护该产品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4项,其余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拿到专利授权后,他开始拿着几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密集起诉所有的同行。从北京到广州,从温州到莆田,到处都有被他起诉的同行。其中有两家被告L公司和Z公司分别找到我,请我代理案件。等我拿到案件材料后,我才发现,我很巧合地代理了同一个专利的不同案件的被告。被告L公司和Z公司事先也没有任何交流,我介绍他们互相认识,他们也觉得非常凑巧,并且现在已经成为了好朋友。

在办案过程中,我考虑过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或者对专利发起无效。但是很遗憾,我们并未找到技术的来源方。有线索指出,有土耳其的一家公司很可能掌握在先公开的证据,也有该产品早期的实物。但是考虑到路途遥远,又是疫情期间,我们很难跋山涉水到土耳其去取证,人员交通费、当地公证费、证物的运费等加起来也会超过败诉赔偿本身,因此,只能放弃。我向当事人说明了难度,当事人L公司和Z公司也认可了这种放弃。最终,我为L公司和Z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和解数额,案件以和解作结。

“异界之刃”作为一种黑魔法,是原告道德败坏的体现,是利用法律漏洞、利用专利审查体系缺陷、利用被告举证困难的行为。原告深知:审查过程不严格,能够获得授权;同时,原告又深知:被告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这种困难体现为国别、语言上的差异,也体现为被告很难通过举证去复原比较久远前发生的生产、销售事实。

要破解“异界之刃”,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简单粗暴地”除你武器“。

就像我所举例的第一个例子那样,既然在互联网大数据中翻拣,掌握了在先公开的证据。那么无论是申请专利无效宣告、主张现有技术/设计抗辩都会占据先机。如果对方也很懂,那么他收到你的证据材料之后就会自觉撤诉,避免进行胜算不大的无谓争锋。

进一步地,如果被告有专利意识,能够主动关注同行业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在申请什么专利,就能主动、敏锐地发现里面是否有这些”异界之刃“,进而抢先在诉讼之前就发起无效,抢个先手,化被动为主动。

第二种,避开武器的攻击范围。

这就要求经营者在实施外国成熟技术的时候,向技术中加入自己的创新,适当修改、改造一些内容。”异界之刃“为了适当控制其稳定性,保护专利不被无效,在申请时,往往相对外国专利本身,还要额外加入一些细节技术特征,缩小保护范围。因此,经营者自己的创新,适当的修改、改造,有时往往导致产品已经脱离保护范围。

当然,如果企业具备实力,那么全盘推翻现有技术,自己大刀阔斧重新研发,是最佳的选择。

第三种,在召唤武器的过程中进行打断。

大多数”异界之刃“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但也不乏发明专利。如果是发明专利,那么就可以在其审查过程中及时提公众意见。国知局听取公众意见的话,有时可以阻止专利授权。

第四种,自己抢先召唤。

为了防止被其他竞争者召唤”异界邪刃“去揍,自己抢先召唤也是一个现实而聪明的选择。根据我国法律,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得被二度授予专利,因此,一旦自己将外国现有技术抢先申请专利,同行业心术不正的人即使想搞事,也会失去机会。

毕竟,*伤力还是掌握在自己手里最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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