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艺谋导演的电影中,《第二十条》应该能排进前三,推荐指数五颗星。
法无需向不法让步,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提醒你注意以下几点以更好保护自己:1.正当防卫依然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2.何时、如何进行正当防卫;3.如何教育孩子。
1.正当防卫依然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
影片最后,主办检察官的激情演讲,非常精彩,其中金句:“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振聋发聩,掷地有声,可以说打动了全场所有观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句话是对的,法律的制定并不能脱离当前社会主流思想和价值观,不能脱离最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朴素的道德情感。法律应该讲人情,法律必须讲人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等于人情,主要因素有三:
其一,人情是柔性的,无法标准化,我之人情与你之人情可能存在差异,而法律是刚性的,必须尽量标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
其二,人情受历史、传统和文化的影响,带有过去的影子,而法律要引领社会的方向,它既脱胎于过去,又着眼于未来;
其三,人情对人的行为要求更高,在道德的坐标系中位置高于法律,法律则是当前社会阶段中道德的最大公约数和底线。
因此,虽然我认同影片中对当事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定性,但我仍然要说,法律与人情在内涵与外延上均具有明显的不同,切不可以情审法、以情误法、以情枉法。
尽管在情感上,我们恨不得让十恶之人现在当下立刻马上就受惩罚、遭报应、被炮决,但依然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按法律的规定和流程,给予其定罪和刑罚。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受到如此严格限制的根本原因。
换句话说,如果正当防卫没有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当大量犯罪嫌疑人籍由正当防卫脱罪时,其反噬的力量,只怕会伤及更多无辜的普通人。
2.何时、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三大支柱。这充分说明在当下之中国,一切公权力能够覆盖和救济的范围内,都必须依靠和借助公权力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公权力无法即时介入时,刑法第二十条才赋予了个人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的权利。不法侵害一旦停止、私力救济的紧迫性即不复存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立即丧失,我们此时必须呼叫公权力介入,不能再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实施私力救济。
比如影片中,当事人妻子被多次侵犯,完全可以报警处理,让法律来惩治恶人,实际上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是由于其妻子被多次侵犯,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停止。
当然,不法侵害是否停止,不能站在事后理性人的角度来进行判定,而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以在当时的情形下,普通人能做出的正常判断来进行认定,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比如昆山龙哥反*案中,最后公安认定龙哥虽然砍刀脱手逃跑,但从于某某的视角看来,龙哥对其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依然存在,其侵害行为没有停止,这是认定于某某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
影片中,最终检方找到了死者车里的长刀,说明当事人认为死者开车门取刀是合理推理和判断,在此情形下,死者对当事人构成了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其不法侵害仍在持续进行中,这是当事人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关键。
总结:当遇到坏人坏事,从你的视角来看,如果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你就获得了刑法第二十条的授权,可以在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切记,你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在事后证明这一点。
因为,事实,与由证据复现的法律事实,很多时候并不相等。
特别提醒:如果你认为的不法侵害,实质上并不存在,你实施的防卫行为可能构成假想防卫。如果构成假想防卫,你将可能因此承担过失犯罪的后果,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3.如何教育孩子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定相信,法律会维护包括我和我的家人在内的,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父亲,我不建议我的孩子,在今后的人生里,凡事都用法律的方式去解决。
法律就好比一把悬于墙上的宝剑,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但未必要时时把示君,谁有不平事。
好比开车,有人越线加塞,我可以不踩刹车,让法律法规给对方一个教训;也可以点一下刹车让他过去,只是在心里亲切问候一下对方。
比如影片中公交车司机,在法律上,前行为见义勇为和后行为故意伤害并存,判刑并不冤枉。但情感上司机和他的女儿只接受前者,不接受后者,造就了家庭最终的悲剧。
这并非法律能解决的问题。
法律也远非万能。
要过好这一生,除了依靠法律,我们还要靠人生智慧、阅历经验,要删繁就简、懂得取舍,要识时而动、顺势而为,要知雄守雌、外圆内方......,我们要永远记得,法律是国家给我们最后的安全绳,在那之前,我们能做的事,还有很多。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