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搜索 链接 转码(3)
二被告答辩时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与服务内容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理由主要包括:
1)在“没有事先审查义务”方面,本案二被告提出的理由主要是:
a. 互联网上各类信息数量巨大、内容庞杂、流转迅速,要求搜索引擎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无论在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上都是难以实现和不切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确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事先审查义务;
b. 网络文学作品数量众多,权利人各异且有着复杂的授权、转授权关系,二被告无法知晓特定作品权利人,更难以对数以亿计的链接网站进行审查。
2)同类案件的被告都会提出这类主张,只是有的被告还会针对具体涉案作品的审查难度、自己提供的服务的特点等因素进行说明,主张自己没有审查义务或者已经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比如案例四中,被告答辩内容就涉及以下内容:
“涉案音频”是两位UGC主播以交互聊天形式予以呈现,增加了交流、对话、旁白、音乐、罐头音效等多种效果元素,外观上更像一档名著另类解读节目。因此,两位UGC主播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文字作品的表演……”
“……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均难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审核,被控侵权行为无法被华为公司直观认知。”
“就涉案音频而言,是UGC主播以解读节目的形式另行呈现的内容,且内容、简介、名称、配图均未提及是对既有作品的播报,除非涉案文字作品作者本人,他人很难分辨涉案音频是对既有文字作品的播报。况且,不同于影视作品、图片、文字作品等容易通过技术识别分析的内容的原创性,主播以自己的声线演绎作品,也难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审查。这一情形进一步增加了审核难度,即使是提供存储服务的技术服务方都难以进行识别审查,更何况通过API提供接入技术无法接触管控相关内容的服务者。”
“鉴于华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特点,本就无法对涉案音频进行审核,即使审核在华为公司方面也只能通过整体断开API接口的方式实现,技术上的不具有可实施性,经济上不具有效率性。”
1)无法逐一审查第三方网站ICP备案情况;
“就被链接网站是否备案问题而言,二被告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只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播信息,本身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更无法逐一核查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是否在工信部进行备案。原告以第三方网站未备案为由主张被告应当知晓涉案侵权行为,是在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过重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此点。”
2)相关按钮只是搜索结果的一种展现形式、点击相关功能后仍然进入到搜索页面;
“涉案搜索结果中呈现的“立即阅读”、“章节目录”等按钮属于结构化形式呈现的搜索结果,是搜索结果的一种展现形式。至于相似小说、书单广场等功能,也是为了方便用户检索而提供的关键词联想功能,并不实际提供作品或编辑链接网站,点击相关功能仍然会进入到搜索页面。而且从实践来看,同类软件中,百度、搜狗等浏览器均有类似功能。”
3)小说排行榜是算法生成结果,被告不会注意到相关网站存在、不会知晓相关网站内容涉嫌侵权。
“搜索引擎中的小说排行榜是搜素引擎根据关键词的搜索量自动排序生成。该算法编辑过程仅仅是特征提取与匹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算法既不理解内容,更无从判断材料的侵权性。此种意义的算法推荐与普通的互联网浏览服务有其共性,被告并不会注意到相关网站的存在,更不会知晓相关网站内容涉嫌侵权。”
法院没有采信被告答辩意见,最终判定构成帮助侵权,且二被告为共同侵权——从行为特点上看,二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被告上诉后,原告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二被告表示同意,二审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还有一个同类案件特别容易遇到的问题——涉案作品与权利作品的一致性举证问题:
1)经查,涉案作品在原告取证的链接网站中注明的小说名称、作者、目录标题及随机点击阅读的小说章节内容均与权利作品一致;
2)案涉小说及其所涉章节数、字数繁多,逐一点击打开章节内容比对不现实;
3)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
本案是链接网站上“小说名称、作者、目录标题及随机点击阅读的小说章节内容”都和权利作品一致,最后简单看一个小说内容完全不同时的维权案例。
案例五周边:玄霆诉夸克(1)
参考:2023年3月18日(2022)沪0115民初34472号,2023年6月30日(2023)沪73民终516号
原告玄霆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涉及文字作品《斗破苍穹》、《全球高武》、《遮天》及相关商标,商标类别涉及第9类、第35类、第41类。
被告动景公司运营夸克APP。
原告2022年1月第一次取证情况显示,在夸克APP搜索栏搜索涉案作品,搜索结果会出现相关作品名称及简介等内容,底部会有“加书架”、“开始阅读”按钮,点击浏览后会发现浏览小说内容与权利小说完全不一致。此外,小说界面底端均有“抖音”弹窗广告:
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斗破苍穹”“九支书竹”“三十三诸天世界,灭世道劫,凭手中三尺青锋,败尽三十三诸天骄,战通天,逆轮回……”字样,侧方配图显示“鸿蒙道尊”“九支书竹著”,底部两个选项“加书架”“开始阅读”;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该电子书,显示图书配图为“鸿蒙道尊九支书竹著”,配图下方显示文字“斗破苍穹九支书竹”。
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全球高武”“白玉求瑕”“末日来临,丧失横行,秩序崩坏……”字样,侧方配图显示“全球丧尸”“白玉求瑕著”,底部两个选项“加书架”“开始阅读”。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该电子书,显示图书配图为“全球丧尸白玉求瑕著”,配图下方显示文字“全球高武白玉求瑕”。
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遮天”“归来的洛秋”“陆安是一个弃婴,准确的说是要被父亲扼*的孩子……”字样,侧方配图显示“遮天记”“归来的洛秋著”,底部两个选项“加书架”“开始阅读”。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该电子书,显示图书配图为“遮天记归来的洛秋著”,配图下方显示文字“遮天”“归来的洛秋”。
原告基于上述取证情况,主张被告在被控侵权小说界面使用“斗破苍穹”“遮天”“全球高武”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明天看具体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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