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关系认定不易 职业伤害保障不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时工作普遍
编者按
近段时间以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长、高负荷工作导致晕倒、受伤甚至猝死的问题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加强职业保障,更好地维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记者走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与他们面对面交流,感受他们的工作节奏,深入了解他们的困扰,探寻破解之道,推出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今年42岁的张师傅是某平台在北京的一名专职网约车司机,已经有6年的从业经历。他最初选择开网约车的想法很简单,“时间自由,赚得不少”。
但现实与他当初的想法背道而驰。“平时每天跑12个小时左右,假期跑14个小时或者更多,几乎全年无休。每天只要一睁开眼就在工作,这样一个月到手差不多1.2万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像张师傅这样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所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
202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名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普遍反映,对于工作时长的规定、干一单能拿多少钱并没有太多话语权,只能接受“游戏规则”。超时工作、没有最低工资保障、缺少社保、诉求表达机制遇阻等,成为这一群体经常遇到的问题。
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带着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超时工作成为常态
为挣钱只能连轴转
早上8点出车,晚上10点左右回家休息,这是张师傅日常的工作节奏,平时吃饭就在路上对付一口。“干网约车的,基本都是这样。”
张师傅认识不少同行,大家交流后发现每个人的日程都很相似:每天早上8点准备接单,因为这段时间是上班高峰期,单量多;之后一直保持接单跑车的节奏,直到晚上七八点赶下班晚高峰。之后,有人会选择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更多的人为了多赚钱,会继续工作两三个小时。
张师傅向记者展示了最近一单到手的钱:平台显示乘客支付17.8元,最后到手14.8元,平台抽成在16%左右。
“这还是抽成较低的平台,高的甚至能达30%左右,一趟辛苦下来也挣不到多少钱,所以就要不停地跑量,才能有不错的收入。”张师傅说,为了挣钱他们只能连轴转。“这个量也不是由我们司机控制的,想要更多的单就得有高评分,想要高评分就得多跑单,就得跑更长的时间。同时不能取消订单。”
说到这里,张师傅掏出一支烟,但又迅速放下了,因为车内空气清新也是评分的一部分。
另一位网约车司机王师傅每天工作的时间更长——至少14个小时,一日三餐都在车上解决,每天能挣七八百元,一个月到手近两万元。
王师傅介绍,他与其他网约车司机不同,他们一般都是用自己的车跑,只用扣除平台抽成,而他跑的是专车,更豪华,计费更高。车是租的,每天需要支付200元租金,所以必须尽可能多跑才能保障收入。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他在靠近市区的地方与别人合租,居住环境拥挤又简陋,每天晚上回去睡四五个小时,平时开累了就找个地方靠边停车稍作休息。
谈起这份工作,王师傅直言“累,太累了”,但还是要干,因为自己没有一技之长,短时间内无法再找到稳定的工作,为了维持一家人的开销,再累也得干下去。
记者随机采访数十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现,所有受访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是常态,有的受访者为了增加收入经常一周无休。
而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商业险理赔有限制
李先生是天津的一名外卖骑手,他说自己几乎把醒着的时间都用来送外卖了:系统派单、去店里取餐、按时送到顾客手中。
成为骑手后,他给自己每天安排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晚上12点,中午和下午各休息半个小时。
“因为工作量和收入直接挂钩:每完成一个订单平均可以获得四五元,要确保每天接50单左右,收入才过得去。而且一般晚上10点以后跑外卖的骑手少了,夜宵订单又多,竞争没白天那么激烈。”李先生说。
工作中,李先生最怕遇到顾客不接电话的情况。有一次,他遇到一个出餐很慢的店家,同时还被平台派了其他单子,好不容易拿到餐,到了地点又联系不上顾客,看着时间一分一秒流逝,他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最后,两个单子因超时被扣20元。“当时真的很想哭。”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外卖骑手为了不超时,经常超速、逆行、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不时发生。记者曾目睹过一起交通事故:当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内,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外卖骑手将注意力放在手机导航上,正前方走过来一名路人,骑手反应过来后急速转弯,猛地撞向路边护栏,保温箱内的外卖撒落一地,骑手也摔到了马路上。
对于外卖骑手来说,更常面临的职业伤害发生在各种交通事故中。除了造成他人伤害,骑手自身也常常处于危险中。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标准劳动关系之上,这意味着一部分骑手无法认定工伤。对于兼职的众包骑手,外卖平台一般为其购买商业险,但理赔也存在一定限制。
在北京做外卖骑手的刘先生手臂外侧有一道5厘米长的伤疤,这是他送外卖时被汽车撞伤后留下的。“司机有保险,保险公司让我提供收入证明计算误工费。我当时的月收入是1万元左右,可找平台开收入证明时,平台却说这与他们没有关系,最后保险公司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赔付了。”
另外一名兼职外卖骑手何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在骑手社交群中看到过一张照片,是一辆车头碎裂的电动车,倒在地上。那是一名骑手在十字路口出车祸后自拍发到群里的。他骑电动车直行,对面转弯的汽车没减速,骑手急刹,和汽车迎面撞上,电动车车头三分之一撞没了。骑手一屁股坐在地上,擦伤,万幸是人没有大碍。保险定损员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着急回去赚钱,可以谈和解,走快赔,赔偿两天误工费300元。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缴纳和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对于平台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常产生争议,这成为骑手认定工伤最大的障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说。
算法挤压陷入困境
用工主体难以确定
在沈建峰看来,新就业形态具有灵活性,同时也被平台严格管理,这是新就业形态这种无组织体的有组织用工的必然结果,从而也会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易于受到用工规则和算法挤压,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困境。
在北京开网约车的李师傅对此深有同感。有一次,他接到一个距离比较远的单,本来很高兴,乘客端显示订单价格是37元,按照抽成比例,平台可抽走7元。可结果平台为了与其他平台竞争,用优惠低价吸引乘客,但优惠的金额不是平台补贴,而是直接从司机到手的钱里扣除,最后37元的单到手只剩27元。
“平台用工领域经常采用承包经营、外包用工、加盟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方式,而且往往存在多层次的加盟、外包等现象。更有甚者,在一些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变成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者。”沈建峰说,这些因素导致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往往无法确定谁是雇主,即使特定主体被认定为用工主体,在其他主体对劳动者也有一定管理的情况下,仅由该主体承担责任也不恰当,从而使得法律关系定性难、用工主体确定难,即使企业和劳动者认定了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用工存在的许多新特征、新形式,也无法被现行劳动法律所顾及,这也同样会给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带来困境。
沈建峰说,平台用工情况下,很多证据都处于电子状态,这就导致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举证困难。企业注册地和劳动者工作地点分离的情况经常出现,发生权益侵害后,经常需要劳动保障监察异地执法,增加了执法难度。在诉讼和仲裁的情况下,也存在管辖地确定等难题。
2023年11月,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明确,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上限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明确,平台企业要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则,要提前通过应用程序弹窗等显著方式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明确了维权的具体方式方法及相关渠道:可以通过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纠纷调解机构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可以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无法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或不愿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立法补齐短板
尽快完成规则设计
为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沈建峰建议,各地要对法律和已经印发的规定与指导意见进一步遵守和落实,在实施的过程中总结问题,提出更有操作性的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与规定的指导下,进行地方性的探索,例如广东、浙江等省份,已先后发布了《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尝试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这些探索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并且更加具体、可操作。要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用工特点,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要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同时要不断加强顶层设计。自1992年工会法、1994年劳动法诞生以来,尽管我国劳动法立法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面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变化,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和空白区。面对新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应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补齐新就业形态法律规范的制度短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据。同时要加强立法导向的新就业形态规则研究,以便时机成熟时尽快完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则设计。”沈建峰说。
在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看来,数字平台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主要工作场所和收入来源,应承担起为他们提供必要社会保障的责任。
他建议构建灵活多样、层次分明的社会保障制度,可涵盖多种社会保险产品,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选择。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和个人需求,自由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障期限。
从平台责任角度看,皮剑龙认为,需强化政府指导监督作用,根据数字平台独特的用工模式,进一步明确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其运营行为更加合法、规范且合理。明确平台与新业态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地位,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和法律保护;确立数字平台与新业态劳动者之间清晰的法律关系,确保新业态劳动者能够享有必要的劳动合同保障及法律庇护;对数字平台为新业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统一化、便捷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构建动态化、个性化、智能化的社会保障缴费和待遇核算机制。”皮剑龙说。(记者 文丽娟 实习生 张广龙)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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