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Q传”案中的侵权内容贡献率、授权许可费和赔偿额的酌定

“武侠Q传”案中的侵权内容贡献率、授权许可费和赔偿额的酌定

首页卡牌对战武侠Q传更新时间:2024-04-29

-接上文-

原告主张按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起诉时索赔1亿元。依据其提供的证据及合理估算,三被告在中国大陆市场运营游戏所获得的营业利润约为1.7亿元。

其中,游戏运营方因运营涉案游戏所获营业利润约为1.2亿元,著作权人火谷网所获营业利润近5000万元。计算依据是1)昆仑万维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武侠Q传”代理运营收入、毛利等财务数据;2)火谷网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财务数据,以及和昆仑万维的分成公式。

鉴于,1)按照原告计算方式算出的运营方营业利润金额低于昆仑万维自己披露的数据,并无夸大被告获利情况,2)法院责令运营方提交财务账册,用于证明其相应的营运成本支出,但遭拒,法院推定其运营成本支出为零,采信原告主张的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1.7亿这一金额具有参考价值,但营业利润不能直接等同于侵权利润,因为:

确定侵权利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这一观点和前几天写的“此间的少年”案一样,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并非使用原告小说中的全部作品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以《此间的少年》全部版税、经营利润作为侵权获利并不合理”。

但不一样的是,“此间的少年”案中,法院酌定了一个明确的侵权内容贡献率(即综合考虑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原告小说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在《此间的少年》中所占比例及重要性程度,酌定贡献率为30%)用于计算侵权赔偿额,本案法院虽认为应当考虑侵权内容贡献率,但最终酌定判赔额时的计算依据是“授权许可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三被告因游戏运营获得约1.7亿元营业利润,即使乘以侵权内容贡献率,也远超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应当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损害赔偿额,酌定时可以参照相关授权许可费。因为:

法院认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表现在相关市场上的优势竞争力,权利凭借优势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上获取超额利润。保护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保护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的所得,必须与其独占性市场利益相匹配,高于非独产性市场的平均利润;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等同于盗用他人具有独占性市场地位的合法财产,侵权人的赔偿应高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和成本。将损害赔偿额和知识产权价值挂钩,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让侵权人无利可图,也是司法审查的趋势之一。

本案中,完美世界2014年为取得涉案作品(四部金庸小说)独家游戏改编权支付的对价是每部小说200万元(含税),另查明畅游公司取得另外十一部金庸小说独家游戏改编权的对价是税后2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决定参照800万元(即完美世界支付的涉案作品相关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酌定判赔金额约1631万元(含经济损失及31万余元的合理开支)。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按800万的两倍确定赔偿额欠妥,因为该等计算方法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同时提出,就本案而言,在缺乏更为直接充分、可量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对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处理结果予以确认,因为:

判决中有个细节是虽然一二审法院都提到曾按“贡献率”计算过侵权获利,但都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比例。原告举证和二审查明事实部分有一些比例可供参考,感兴趣的话也可以计算一下看看。

游戏共设有弟子110个,与小说人物存在对应关系的有76个,占游戏总人物角色数量的70%;

游戏共设有武功116种,与小说描述的武功存在对应关系的共82个,占比71%;

游戏关卡和小说故事场景存在对应关系的有8个(长安城、桃花岛、情花谷等),占总关卡数的25%。

参考:(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2018)京民终226号、(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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