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马拉松成“抬轿”赛?从北京半马的“陪跑”争议说开去

腓特烈:马拉松成“抬轿”赛?从北京半马的“陪跑”争议说开去

首页冒险解谜奔跑吧无头鸡更新时间:2024-08-03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一、坏事月月有,本月田径家

体育圈最近流行着“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盛景,当然,没有一件是好事。

仅笔者在最近几个月内,已相继就体育圈内各种各样的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足球、篮球、台球(斯诺克)等发表了评论文章。但实在没想到,最近出事的,竟然是没对抗、不沾赌、基本没有赛风赛纪、在城市内跑也没什么安全问题的城市半程马拉松。

在4月14日结束的北京半程马拉松比赛(以下简称“北半马”)中,中国选手何杰以1小时3分51秒夺冠。然而,比赛最后却发生了引发极大争议的一幕——在比赛的最后几百米,何杰原本落后,而领先于他的三名外籍运动员纷纷做出回头看、摆手、说话等动作,在明显有余力的情况下不但不冲刺,还主动放慢速度,甚至与何杰一起“伴跑”、“陪跑”等,直到最后已明显体力不支的何杰完成反超并夺冠。

何杰在三名外籍选手“陪伴”下冲向终点(转播截图)

对此事件,各方众说纷纭,网友们以之前爆火的网络迷因“黑人抬棺”为参考,将此次“保送夺冠”称为“黑人抬轿”。而4月16日何杰本人发布了“我也是受害者”的采访内容后[1],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震惊,体育比赛还能这么玩?比赛真的会出现保送他人第一的怪异之事?如果调查属实,是否应作为消极比赛行为被纪律处罚?【注:4月15日,北京半马组委会发布通告称,对男子组比赛结果问题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截至发稿时,暂未发布调查结果。】

二、并非总是“更高、更快、更强、更团结”——商业马拉松赛事的利益观

此次“黑人抬轿”事件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大概是因为我国人民从小到大都被教育学习、实践奥林匹克精神,特别是认为,对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追求,应当是每一项体育运动开展的不二原则。

不得不说,人民群众的信念是正确的、心愿是美好的,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体育运动在其现有的所属运动体育产业基本状态下,都始终以追求更高更快更强更团结为目的(或者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这么做的)。

在现实中,那些以追求更高更快更强为信念的体育项目,多集中于身体对抗激烈或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以追求“爆发性”效果的项目,前者包括足球、篮球、拳击等,后者则包括举重、短距离游泳、短跑等。这些赛事商业化程度高、观众和消费者众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观赛者能从比赛中感受到“肾上腺素爆发”的畅爽感觉。

相反,长距离、考验耐力且没有身体对抗的运动,即使再追求更高更快更强,受制于人类的生理限制,观众也只能看到“一群人慢腾腾地跑”(如马拉松)或“一群人慢腾腾地走”(如越野)再或“一群人慢腾腾地不像跑也不像走”(如竞走),完全无法达到“肾上腺素爆发”的效果,这就导致了这些项目被观赏的价值是非常有限的;吸引不到足够的观众,也就无法在转播权、转播植入广告等方面取得突破,必须要采取措施“另谋生计”。

而如笔者之前在多篇关涉体育的文章中所述,体育赛事的看点无外乎两个:要么是紧张刺激,要么是“我上我也行”。像(半程)马拉松这类运动,在紧张刺激方面无文章可做,那么就只能考虑“我上我也行”了。

所谓“我上我也行”,即增加拟定受众的沉浸感、投入感,打造群众性的赛事。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盈利:

1.通过让更多的人因觉得“这是一项我身边的比赛”、“我也有能力参加这项比赛”,而扩大赛事的受众面,从而“不收转播费,却收参赛费”;

2.同时通过对大量参与赛事的普通群众的展示,向赞助商们表达其赛事“深入群众”、“受众广泛”的特点,从而吸引赞助商。

需要注意的是,在转播费金额极其有限甚至干脆没有、报名费价格低廉(以本次北半马为例,报名费为每人120元,这价钱如果去看中超或者CBA都不知道得坐到多靠后的位置)、参赛人员有限但后勤维护成本更高(本次北半马总参赛人数两万人,低于中超比赛的平均上座率,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协调、安保、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等方面产生的成本投入要远高于一场中超比赛)的情况下,对于马拉松赛事而言,赞助商的经济意义要比足球等赛事更加重要,办赛方也需要将更多精力投入赞助商的维护中。

既然马拉松这样的赛事想要增加营收,几乎唯一的立足点就是“我上我也行”,那么追求“更高更快更强”,不但对赛事增加营收于事无补,甚至是有害的:

1.虽然观众在电视上看到的马拉松比赛选手总是在“慢腾腾地跑”,但对交了参赛费的参赛选手而言并非如此,如果选手之间差距太大且明显,将会大大影响选手的参赛热情。

2.对于赛事最重要的经济来源——赞助商而言,其在赛事中总有着独到的目的,最常见的莫过于让自己签约的代言人运动员在赛事中取得好成绩从而“潇洒亮相”,以同时在“赛”和“人”上达到希望的宣传效果,但如果此时有些个“不知好歹”的砸场子的竞争对手,一溜烟把赞助商拟定的“大明星”的风头都抢了,那还了得?

3.甚至于,有些赞助商还会要求赛事筹办方限制乃至禁止那些签约了其竞品品牌的运动员参赛,或者要求所有参赛运动员只要不穿赞助商提供的装备则必须贴标……等等等等。

赞助商支付的赞助金越高,其对于赛事产生的影响力就越大,对赛事甚至是竞赛部分的话语权就越重,办赛方就越对其忌惮,必须考虑甚至遵从其意见。因此,比赛中出现了一些不那么“更高更快更强”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体育精神纠错机制不明的赛场

不少阅读本文的读者,可能之前也阅读过笔者关于上赛季CBA联赛消极比赛的文章,并就此次事件发出疑问:

“如果篮球比赛中可以有消极比赛情况,且主办方可以对消极比赛的主导者进行纪律处罚,那么在本次北京半马事件中,相应运动员特别是那三名‘陪跑’的外籍运动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消极比赛?主办方是否应当或有权像中国篮球协会一样,对这种消极比赛的行为进行处罚呢?”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田径比赛中是否有类似于篮球比赛中的“消极比赛”(西方没有“消极比赛”的概念,而将与之类似的行为归入“操纵比赛”)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第二,如果有且构成消极比赛,主办方是否应当像中国篮球协会去年处罚违规俱乐部一样对其进行处罚?

1、是否违规?

首先,如果我们以田径运动的世界性的管理准则,世界田径联合会(World Atheletics,即原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的纪律管理规定作为相应依据的话,那么这三名“陪跑”的外籍运动员的行为,有极大概率会被归为“操纵比赛”的行为。

世界田径联合会在其多项文件中对“操纵比赛”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作为世界田径联合会“基础法”之一的《诚信行为准则》要求,“为了保护⽥径运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声誉,世界田径联合会要求所有适⽤⼈员(这当然包括运动员在内)在其治理和管理中符合最⾼道德标准(‘诚信标准’)”(第3.1条),这其中就包括“保持⽐赛的诚信:确保⽥径⽐赛的公正性,不从⽥径⽐赛中获取不当利益,特别是遵守《反操纵体育⽐赛守则》”(第3.3.4条)。

而世界田径联合会《反操纵体育比赛守则》则对防范各项操纵比赛的行为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何为世界田径联合会管辖的田径赛事中的“操纵比赛”行为,《反操纵体育比赛守则》第4.1条明确规定,其指的是“故意安排、作为或不作为,旨在不当改变赛事或⽐赛的结果或进程,以消除赛事或⽐赛的全部或部分不可预测性,从⽽为⾃⼰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而就此次北京半马赛而言,这三名外国籍运动员的行为,如果放在世界田径联合会那里,恐怕第一时间就会被打上“有高概率进行操纵比赛之行为”的备注,然后等着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部门敲门调查了。

2、是否应被处罚?

世界田径联合会《反操纵体育⽐赛守则》第11.1条规定:“任何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为均构成违纪,将因此受到诚信部⻔根据《报告、调查和起诉规则-⾮兴奋剂》的调查和起诉,并可能根据《纪律仲裁庭规则》被进⾏纪律处分。”而根据世界田径联合会《纪律仲裁庭规则》,如果运动员被纪律仲裁庭认定为操纵比赛的,运动员可能被处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惩罚(《纪律仲裁庭规则》第11.1条):

罚款;

赔偿金;

提供社区服务;

停职或免职;

取消世界田径联合会授予的奖项或其他荣誉;

取消成绩资格,并因此没收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奖牌、头衔、积分和/或奖品等;

取消比赛资格;

在指定期限内禁止参加任何世界田径联合会或其会员协会以任何方式授权、组织、控制、认证、批准和/或支持的任何赛事或活动,直至终身禁赛。

有些朋友可能会担心,虽然世界田径联合会的规定全面系统且应有尽有,但我们决不能“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北半马归世界田径联合会管么?不归世界田径联合会及中国田径协会管的话,世界田径联合会和中国田径协会凭什么处罚?

这种担心确有合理之处。而就现有情况来看,有一个比较尴尬的事实是——世界田径联合会,也包括中国田径协会,是否对北半马有纪律方面的管辖权,是不确定的。

对于此次北半马,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事实:

1.北半马的主办方是北京市体育局,承办单位是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中奥路跑(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世界田径联合会、中国田径协会并不是其办赛直接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

2.虽然根据北半马《蒙牛2024北京国际长跑节-北京半程马拉松竞赛规程》信息,北半马的认证单位是世界田径联合会、中国田径协会:

但这不意味着世界田径联合会必然对该赛事有纪律管辖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行为准则》在内的世界田径联合会纪律规定,其纪律管辖对象包括(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行为准则》第1.1条等):

1.该组织官员(或申请成为官员的个人,下同);

2.该组织地区官员;

3.该组织会员单位官员;

4.申办或主办世界田径联合会赛事活动的主体;

5.世界田径联合会的工作人员;

6.参加世界田径联合会赛事的主体;

7.书面同意接受本准则约束的其他主体。

上述第1到6项受管辖对象,都是世界田径联合会的强关联方,显然,北半马或其参赛者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只有第7项可能使北半马及其相关人员接受世界田径联合会、中国田径协会的管辖,然而,在包括上述的《竞赛规程》中,主办方提到,其遵守的文件包括:

1.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版《田径竞赛规则》及世界田联最新修订内容等;

2.《世界田联2024年标牌路跑赛事计划的申请标准、条款和条件》;

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反兴奋剂规则》等。

这其中,第1项为竞赛规则文件,第3项则只涉及反兴奋剂,而第2项中虽然提及了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部门(AIU)的管辖,但该等管辖亦只限于反兴奋剂。此外,北半马也没有在包括《竞赛规程》、《报名须知》在内的公示材料中声明本赛事接受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行为规则》管辖,或要求运动员遵守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行为准则》的规定。

因此,仅就北半马自身的声明和文件来看,北半马有较高概率不受世界田径联合会《诚信行为准则》管辖。

而北半马自己的纪律管理规定中,亦无对于消极比赛或操纵比赛的纪律处罚规定——其《竞赛规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三种违规行为,没有一项能和消极比赛或操纵比赛挂上钩的,哪怕是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其他违反赛事规定、影响社会安全的行为”——“黑人抬轿”怎么都不会影响社会安全吧?

由此观之,在世界田径联合会大概率管不了、北半马自身依规没法管的情况下,此次事件有不小概率要变成不了了之的“无头悬案”了。

四、总结

与笔者之前阐述过的大多数的职业体育赛事不同,像北半马这样职业选手和业余选手混合参加的马拉松比赛,其赛事性质的界定、纪律处罚的边界等等,本身仍然处于不规范、不确定的“薛定谔的猫”的状态,对其或许需要制定出台更加系统详尽的治理政策和规定。

同时,正如笔者一位热爱参加跑步赛事的朋友所言,如果北半马两万名参赛选手中,只是为了享受比赛过程、为了打卡拿牌子甚至只是为了参加全国各地的马拉松赛吃吃喝喝地方美食美饮,全程走走停停完赛,让比赛变成“欢乐的海洋”的业余跑手占了绝大多数的话,那无论是三名外籍运动员的所谓“黑人抬轿”争议行为,也包括对可能也在其身后存在的更深层次的人、事和原因,上升到纪律处罚的高度,究竟还符合不符合这项赛事设立的初衷呢?而这,或许是我们在赛事运营、纪律处罚等“专业”层面的问题外,额外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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