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响和灯光信号

声响和灯光信号

首页冒险解谜号笛更新时间:2024-04-29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32条 定义

号笛,是指能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笛声有两种:短声是历时1秒的笛声;长声是历时4-6秒的笛声

在一组操纵与警告声响信号中,每短声的间隔应约为1秒,每长声的间隔以及长短声的间隔约为2秒,每一组信号间隔不少于10秒;能见度不良时,号钟号锣间隔1分钟,号笛间隔2分钟。

第33条 声号设备

1. L < 12米的船舶,不要求,如不备有,但是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其他设备。

2. 12 ≤ L < 20米,一个号笛

3. 20 ≤ L < 100米,一个号笛 一个号钟

4. L ≥ 100 米,一个号锣 一个号钟 一个号笛

5. 号钟、号锣或两者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号笛符合附录三,号钟、号锣替代设备不需要符合附录三)

6. 声号器具的构造性能以及其在船上的安装细则,应符合船旗国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34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1. 适用范围:互见中在航机动船(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按照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注意非机动船不必鸣放操纵声号,但是机动船必须鸣放操纵声号。

2. 信号的含义:表示正在进行的行动。使用号笛发出声号。

3. 信号类别:1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2短声--我正在左转;3短声--我正在向后推进。

4. 任何船可以使用灯光信号补充上款的笛号,灯号可以根据情况予以重复:1闪--我在右转;2闪--我在左转;3闪--我在向后推进;每闪历时约1秒,各闪应间隔约1秒,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秒;设有本信号的操纵号灯,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5海里

操纵声号是在航机动船互见中,但是操纵灯光适用任何船舶互见中!

5. 追越声号:互见中;任何船舶;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只有被追越船采取行动才能安全通过时需要鸣放(不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就能安全通过,追越船可以直接追越);

6. 追越声号内容(号笛发出):二长声继以一短声,我船企图从你右舷追越;二长声继以二短声,我船企图从你左舷追越;一长一短一长一短,表示同意追越;可以鸣放至少5短声,表示对安全追越有怀疑,不同意追越。

7. 警告声号:互见中任何船舶,无法了解他船意图、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应号笛鸣放至少5短声,可以用至少5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8. 一长声声号:适用能见度良好,任何船舶,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鸣放一长声,回答一长声。

9. 如船上装几个号笛,间距大于100米,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警告声号。

10. 操纵信号包括操纵声号和操纵灯光,操纵声号和警告声号可以用灯光信号补充,但是追越声号不能用灯光补充。追越声号表示一船追越的企图。

11. 在狭水道互见中航行,被追越船以号笛发出“一长一短一长一短”表示同意追越,如果不同意的话,可以鸣放5短声表示怀疑,或者不作任何反应。

第35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1.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或其附近,无论白天还是夜间,任何船舶包括在航、搁浅、锚泊。

2. 机动船对水移动,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的间隔鸣放1长声;

3. 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的间隔约2秒。

4. 上面所讲的机动船不包括下面6种,但是包括引航船、顶推组合体、旁拖船等。

5. 失控船、操限船、限于吃水船、帆船、从事捕鱼船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的间隔连续鸣放三声,一长声继以两短声,以取代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如果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连接成一个组合体,应作为机动船。

6. 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以及操限船锚泊中执行任务时,应鸣放一长两短取代锚泊声号。

7. 一艘被拖船或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三短,如可行,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8. 锚泊中的船,应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越5秒;长度为100米以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应在紧接号钟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此外锚泊中的船,还可以鸣放三声:一短一长一短,警告驶近的他船注意本船位置。

9. 搁浅的船舶应鸣放同等长度的锚泊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规定的锣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三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两短一长。(考试错误干扰项:搁浅船应按同等长度的锚泊船鸣放钟号和锣号)

10.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锚泊和搁浅的声号,但是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2分。

11.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面的声号,但是如果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的间隔鸣放其他有效的声号。

12. 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机动船声号和锚泊声号外,还可以鸣放四短声

13. 如果两船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互相看见时,应继续鸣放雾号,并根据情况正确地鸣放操纵或警告声号。

14. 我国非机动船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应每隔1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敲锣、敲绑、敲煤油桶、吹喇叭等)5秒,直到他船驶过为止。

第36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1. 适用范围:任何船舶均可使用、在任何水域、如需招引他船注意。

2. 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种信号应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把探照灯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致被误认为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为此目的,应避免使用诸如频闪灯这样高亮度的间歇灯旋转灯

3. 如使用探照灯,应不致妨碍任何船舶。

4. 如为招引他船注意,不能使用红色闪光灯、两盏黄灯上下明暗交替,但是可以使用两盏环照绿灯上下明暗交替。

第37条 遇险信号

1. 可分别或一起使用,表示遇险需要救助。除了表示遇险需要救助,禁止使用显示遇险信号,以及可能与遇险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号。(演习、检验也禁止使用

2. 遇险信号:一个球体以及在其上方或下方一面方旗;雾号连续发声;连续不断燃放火光;每隔1分钟爆炸信号一次;橙色烟雾信号;无线电示位标发出信号;两手臂侧伸,缓慢重复地上下摆动;船上的火焰;国际简码N.C.;(正在灭火并安装灭火要求操纵船不应视为遇险。)

3. 我国非机动船海上遇难需要救援:以任何雾号连续发声;连续不断燃放火光;吧衣服张开挂在桅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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