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光明日报记者 陈慧娟
日前,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审议通过,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两者共同再次将罪错未成年人话题带入大众视野。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此前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人,如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有限度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该规定回应了近年来公众对于极端恶性案件涉事低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不满。
然而,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恶何以至此?涉及更低龄未成年人的极端案件出现怎么办?专门学校能够担负起教育矫治的公众期待吗?关注罪错未成年人,这些问题尚待追问。
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人成长至关重要。图为在成都石室小学,学生和家长在足球课上进行“携手带球前进”练习。新华社发
一度失灵的惩戒
2018年12月,一位12岁的湖南男孩在与母亲发生争执后,连捅母亲20多刀,致其当场身亡。而他被捕3天后获释,家人则希望他能回学校继续上课。
案件之残忍、局面之荒唐都令舆论哗然。为什么法律对于这样的未成年人束手无策?
田相夏是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他介绍,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之后,我国从对违法犯罪的整体打击中,逐渐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应当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对于未成年人更加突出保护,强调犯罪的事前预防。
对于已经实施了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触犯了刑法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犯了8大类罪行的,将送入专门的少年犯管教所。而对于有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但因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有两类教育矫治措施——送入工读学校或者进行收容教养。
但这两类措施长期面临着困境,以至于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依据此前法律,工读学校(后多改名为专门学校)采取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以及学生原就读学校三方自愿的招生方式。在实践中,家长与学生大多有抵触情绪。因此大量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缺乏必要干预,无法进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而收容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该程序由公安决定而未经法院审判,本身合法性饱受争议。2013年,与之类似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收容教养已名存实亡。
必要的教育与惩戒缺失正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超越中心经常举办提高帮教对象自我效能的活动。图为在一次“城市历奇”活动中,孩子们在向可能有需要的人发口罩。于晓涵摄/光明图片
被忽视的提前干预
与处在舆论中心的犯罪后惩戒缺失不同,犯罪前及时干预的缺失长期在大众视野之外。
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一位10岁女孩性侵未遂后*害。他的同学在接受采访时说,蔡某某喜欢惹事、不守纪律,班上三分之二的纠纷都跟他有关。还有同小区的年轻女性发声,曾被蔡某某搭讪、尾随。然而,在他*人之前,这些行为都未得到及时干预。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中心(以下简称“超越中心”)的司法社工李涵,做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已经有12年。在她的经验里,“如果检察院收到了一个未成年人,可能前面公安已经收到3个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触犯刑法但因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触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通常自行处理,检察院只受理触犯刑法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这个比例大致是1︰3。
这个“1”,往往由“3”发展而来。
谈及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很多人都会想到法治教育,包括普法宣传、法治课堂等。李涵说:“这些教育对90%的未成年人有效,但对已出现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够的,他们需要更专业的服务。”
李涵首先与对方建立关系,在社会调查后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对方的风险等级和需求,再据此制定计划。计划因人而异,但通常包括一对一的谈话和一系列吸引人的集体活动。
超越中心起步于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合作,2013年开始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供司法社工服务,帮教工作前移至警务环节。
“我们会跟孩子和家长签一个训诫教育的协议,在接下来的3个月到6个月的时间里,他需要每周和司法社工见面。”李涵说,3个月的时间只够建立联系,远远不够作出什么改变。
但即便提前到警务环节,此时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及时的发现还应来自家庭、学校和社区。“家长、老师或者村居委会发现了有不良行为的孩子,教育不了的时候,应该有更专业的干预及时介入。现在已经有社会组织从事社区干预,但是工作比较难,难点在于孩子容易流失。”李涵有同样的难处,因为只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接受司法社工的帮教才具有强制性。“没有法律明确约束的情况下,他没有动力自愿接受帮教,很容易就流失了”。
被寄予厚望的专门学校
触罪未成年人一旦因为年龄免于刑事处罚,似乎就再无其他措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后,11岁的孩子出现恶性犯罪怎么办?“预防犯罪的手段包括惩戒与教育矫治。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立足惩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足教育矫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惩戒面临边界,建立科学的教育矫治体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功能。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体现了分级预防理念。苑宁宁分析,分级预防分为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三级。一般预防就是当未成年人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的时候,要进行法治教育。对于已经出现了偏常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进行临界预防,防止发展为犯罪。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进行教育矫治,防止其再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类。”苑宁宁进一步解释,旷课逃学等危害未成年人自身但不危害他人的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对于不良行为的干预,法律交给他的家庭、学校以及所在的社区。
严重不良行为则具有社会危害性,一类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违法行为。另一类就是违反了刑法,属于犯罪,但因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也就是公众普遍感到最头疼的情况。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计了三种矫治方式,强度不断升级。第一类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心理辅导等9类。
如果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第二个等级的措施,就是教育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如果触犯了刑法,但因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社会危害性比治安违法大,需要更有力的矫治措施,即适用第三等级的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也在专门学校进行,但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
专门矫治教育事实上替代了此前的收容教养制度,成为矫治触罪未成年人的最后一环。那么专门学校能否承担起这样的功能呢?
苑宁宁认为,当前亟须配套出台更加明确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如何运行?学生转入转出机制是什么?什么是闭环管理?能不能进行人身约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明确。”
如果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李涵认为,依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不够的,更应该由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进行规制。
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在我国尚未建立。根据其他国家已有的制度来说,未成年人的司法将惩罚性、医疗性、教育性与福利性相结合,较之刑事司法,涵盖了全部未成年人,处分上更具弹性。“这些未成年人最终都将回归社会,只强调服刑、‘以恶制恶’,得不到相应教育和配套干预,他就无法融入社会。”李涵说。
家庭是矫治关键
教育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对于已经出现了偏常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教育矫治只会更加复杂。但从事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与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士不约而同感到,对于这类孩子的教育矫治,社会往往出现简单化的倾向,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满争议与分歧。
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是由未成年人成长阶段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的。神经科学研究表明,进行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大脑分区到青年时期才得以成熟,所以未成年人往往无法像成年人一样严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理念的核心,都是“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近年来媒体传播形态发生变化,未成年人极端案件一经报道就会成为热搜,很多人因此将曝光率变高等同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率变高。”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李思瑶说,实际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罪错情况并没有纳入司法数据统计,目前没有数据可以证明有升高趋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重视对数据的调研分析”。
在李涵看来,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出现不良行为,体现出来的是家庭和社会综合环境的影响。以现在寄宿在专门学校的孩子为例,“5 2<0”是一个时常发生的事情——即便在学校内孩子有所改善,周末回到家,回到一个熟悉的环境,矫治成果就可能被抵消。“我们没有改变‘他之所以成为他’的任何一个因素”。
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论是否批捕、起诉,检察官都会多次对未成年人和家长开展训诫及亲职教育。李思瑶感到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帮教难度最大的部分还是在于家庭。“家庭是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治第一责任主体,我们经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9成以上都存在家庭教育问题。有一些是教育方式不对,还有一些是教育缺失,父母迫于生计,出来打工,大量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得不到应有的爱与教育。”
教育矫治需要家长高度配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比如记录孩子行为,定期跟社工沟通并分析孩子的行为。李涵很少能碰到坚持3个月以上的家长。而对于问题比较深的孩子,调动家长的动力、与其达成一致的过程,就需要一两年的时间。“现在法律政策支持的机制全部都集中在孩子身上,对于父母的支持体系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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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罪错未成年教育惩戒制度
德国
德国《少年法院法》适用于14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和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未成年青年。德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措施主要分三种:教育处分、惩戒处分和少年刑罚。
教育处分分为给予指示和教育帮助两类。给予指示以命令或者禁令的形式规范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教育帮助分为教育帮助措施和教养院教育,教养院教育是将青少年置于“一个特定的场所或者受到监督教育的住所”,在此青少年会受到培训、就业以及生活方式的指导,其目的也是使青少年在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能够再次回到社会之中。
惩戒处分是介于教育处分与少年刑罚之间的措施,采取惩戒处分的原因在于教育处分无法达到其目的,但是又无判决少年刑罚之必要,故而采取惩戒处分,使其认清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惩戒处分分为警告、规定义务和少年禁闭三类。警告适用于未成年人轻微过错的案件。规定义务被视为一种强化的警告,分为以下内容:尽力补救因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亲自向被害人道歉;完成一定工作;向公益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少年禁闭限制了青少年的人身自由,同时在禁闭期间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最长时间为四周。
少年刑罚是德国唯一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在少年监狱中执行。但少年刑罚与普通刑罚相比,更加注重教育作用。
日本
日本的少年司法秉持的是促进“少年健康成长”的理念,《少年法》是一部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少年司法拥有特殊机构、程序与处置措施。
日本接收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机构大致分成司法机构、矫治机构、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四大类型。司法机构包括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和家事法院;矫治机构包括少年鉴别所、少年院及少年刑务所;保护机构包括用于安置帮教、社区矫治的更生委员会、保护观察所等;福利机构包括儿童相谈所、养护设施和教养院。
日本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大致分为三大类:(1)保护观察制度,即由专门设置的保护司与保护观察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指导、监管和辅助、援助,督促其遵守方案规定,尽力适应正常生活,实现再社会化;(2)入教养院或养护设施,这些福利机构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养护,以帮助其完善人格、重塑认知结构;(3)入少年院。少年院又按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该少年院在制定个性化的处遇方案的基础上,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教育、改造,该措施也是保护处分的子系统,即通过一定条件替代监禁刑的制度。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光明日报通讯员王婉祺整理)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09日07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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