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北朝公主死胎一案,如今在法史学界仍有较大的影响力。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曾将本案作为“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子孙者,五岁刑;殴*者,四岁刑”一条的背书;沈家本也曾在《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以学断的形式收录了本案。近年来对此案最为著名的研究,当属台湾地区学者李贞德的著作《公主之死》,该书的序言中对此案这样描述:“她因妒忌而施暴,又因驸马外遇而受暴;结婚十年好不容易*,却在丈夫的践踏下流产、伤逝。”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发生的?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礼法问题?
各就各位,审判开始
故事的背景是在北魏神龟年间(大约518-520年),首先对即将登场的几位主人公进行介绍:
兰陵长公主,北魏宣武帝二姊,孝明帝姑母,皇室成员,身份尊贵。驸马都尉刘辉,乃是刘昶(南朝宋国刘义隆第九子)次子。父亲去世后刘辉作为世子承袭爵位,也算是世家子弟,地位显赫。这位公主并不属于贤妻良母类型,脾气暴躁且善妒,还十分残忍无道。刘辉曾和长公主的婢女通奸致使其*,公主知道后将此女剖腹取婴,用稻草填充了她的腹部扔在刘辉面前。
刘辉是名副其实的“官二代”加“富二代”,纨绔子弟一枚,没什么才华,能力也不出众,唯对女色情有独钟。长公主残忍地*死婢女之后,刘辉就一直对公主有所不满,夫妇常有不和睦。二人还曾经离婚过一段时间,后来在公主的坚持之下又恢复了婚姻关系。
其余几位分别是陈慧猛、张容妃及二人的兄长智寿与庆和,史书对他们的记载仅仅限于死胎案的案件经过。他们没有任何特殊身份,只是河阴县的普通百姓。
还有一位重磅人物,虽然并没有直接登台,但却始终站在幕后操控着整场演出——胡灵太后。北魏王朝初期,道武帝曾效仿汉武帝立刘弗陵为太子而处死钩弋夫人这一举措,规定一旦立太子,就要处死生母,避免子幼母强干预朝政,明元帝、太武帝、文成帝之母均被处死。胡灵太后之前的两任太后——太武帝时期的窦太后与文成帝时期的太后均是从皇帝乳母一跃成为太后。道武帝时的这一规定到宣武帝时仍有影响力,但胡灵太后不仅没有被先帝处死,最终还顺利成为太后,掌握了朝政大权。
案件的经过其实非常简单:驸马都尉刘辉与陈慧猛、张容妃二女通奸,不料被其妻兰陵长公主得知。公主对此愤怒不已,于是二人发生了争执。在推搡打斗的过程中,刘辉将当时已经身怀六甲的公主推到地上拳打脚踢,导致公主流产而后薨逝。刘辉、陈张二女及其兄长是否应当定罪?该如何定罪?此案一出,便引起了门下省与尚书省双方之间的争议。门下省坚决维护兰陵长公主,尚书省则全权为刘辉辩护。
越俎代庖,滥用职权?
先是门下省对此给出了判决。这一判,也引出了双方争议的第一个问题:门下省是否具有审判权?
北魏朝廷的中央机构设置由于孝文帝的汉化改革,自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开始发生变化,在中央设置尚书、中书与门下三省,作为行政管理、中枢决策机构,这一设置也为此后隋唐的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础。
关于门下省的职权,《魏书·穆崇传》中记载“太宗即位,为左卫将军,绾门下中书,出纳诏命”;尚书省大臣反驳时也认为“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可见当时的门下省其实就是皇室秘书机构,主要职责是内侍侍奉左右,辅助皇帝决策,负责诏敕的审核与发出。虽然享有一定的封驳权,但对刑狱案件无权发表意见。其最高长官称为侍中,一般由皇室子嗣或是皇帝的宠臣担任,在当时的朝纲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兰陵公主案件发生时,正由权倾一时的清河王元怿担任门下省侍中一职。元怿,乃宣武皇帝异母弟,孝明帝的皇叔,也是兰陵公主的兄弟。这应当也是门下省极力维护公主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尚书省下设诸尚书(曹),每尚书(曹)下亦设若干分曹机构,为具体的行政执行机构,审判案件的权力应当归尚书省所有。参与本案的官员包括尚书令(北魏时期官职名,尚书省长官)元脩义、尚书三公郎中(北魏时期官职名,官职位于尚书令、尚书仆射、诸曹尚书之下。太和十七年改制后,属于三十六曹,现可考共有三十四曹,尚书郎官之一)崔纂,以及尚书右仆射(北魏时期官职名,官职位于尚书令之下)游肇。
元脩义,汝阴王拓拔天赐第五子,北魏宗室大臣。其余的两位官员也都是来自著名的法学世家。崔纂,出身于法学世家博陵崔氏。可能是耳濡目染的缘故,他自二十岁左右做官以来,能力就很出众,断案很有主见。但他的官运却不是很好,一直到四十岁时自己上书求封,才得以出任尚书三郎中一职。游肇,游明根之子,“肇”之名为高祖亲赐。其父亲、堂伯父都曾在朝中担任法律方面的官职,游肇在宣武帝年间曾担任廷尉少卿一职,孝明帝即位之后升任为尚书右仆射。素日处事严谨,刚正不阿,为人所尊崇。
如此豪华的辩护阵容,从专业角度来说,刘辉是胜券在握,但事情的走向却并非如此。由于案件一方涉及到皇室公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夫*妻案,而上升到了政治层面。皇帝(实则背后的实际掌权者是胡灵太后)将此事交门下省,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审判权的归属,而是为了向自己的秘书处寻求政治决策意见。尚书省官员指责门下省僭越职权,但他们何尝不知自汉代以来,朝廷就已经有了外朝和内廷之区别,门下省的秘书性质决定了它的另一项重要职责——协助皇权制约以尚书省为首的外朝。所以,与其说是尚书省一干官员不认可门下省的审判权,倒不如说这些儒家士大夫是反感太后干预政事和司法,毕竟东汉倾覆已是前车之鉴。
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门下省第一次给出的判决如下:“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对参与通奸的刘辉、张容妃、陈慧猛直接判处死刑,对张陈二人的兄长张智寿、陈庆和连坐流刑。后由胡灵太后授意又对这一判决进行了修改,“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使得张陈二女得以免死。很明显,这一判决的完全倾向于兰陵公主一方。尚书省对此立即提出了异议:
首先,刘辉殴打公主致其流产、身亡的行为究竟是单纯的夫*妻、父*子,还是谋逆大罪。尚书省主张前者,公主纵然身份贵重,但已然下嫁,其首要身份就不再是皇族公主而是刘辉之妻,腹中之子不是皇族血脉而是刘辉的孩子。刘辉殴打妻子致使其流产死亡,连带*害了自己的孩子诚然属于犯罪,但“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子孙者五岁刑,殴*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祖父母、父母*子孙最高只是判处徒刑,因此,捉拿刘辉的悬赏金额有不妥之处,即“案辉无判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刘辉并非是反贼,但是捉拿他的悬赏金额却与反贼刘宣明一样。
其次,主犯刘辉尚未归案,应不应该先对张陈二女及其兄长定罪。崔纂认为,应当先定主犯之罪,刘辉既然尚在逃亡,就应该对其进行缺席判决,而不能先对从犯张陈二女及其兄长科以刑罚,正所谓“诸刑判定,皆首罪判定,后决从者”。胡灵太后为了给自己的小姑报仇,谋一己之私先定从犯,如此判决不符合审判先例。
再次,刘辉与张陈二女通奸的行为,是否应当连坐至二女的兄长。元脩义提出,张陈二女均已出嫁,从律法上看,出嫁女通奸之罪没有连坐兄弟之审判先例;从礼法上看,出嫁女对母家的责任减弱,此事应从夫家之罚,通奸这类家事不可能让自己的兄弟去做证明,其兄长不应当被连坐。“若私门失度,其罪在夫,而非兄长。”
总而言之,尚书省一方认为门下省做出的判决过重,不符合律文规定,有为公主谋私之嫌疑。《魏书·刑罚志》原文这样记载:“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提出应当重新按照律文规定定罪科刑,不能仅仅为了给公主报仇而滥用刑罚。
但随后发出的诏令则肯定了门下省的判决,将尚书省几位官员的异议一一驳回:
第一,解释了将捉拿刘辉的悬赏与谋反大罪等同的原因。一方面,公主虽已下嫁刘辉,但仍然是皇室公主,其腹中的孩儿就是皇室血脉。刘辉*死皇室成员罪不容诛。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鼓励尽快抓到刘辉。
第二,解释了先将张陈二女及其兄长定罪以及连坐二女兄长的原因。容妃、慧猛与刘辉私通,有互相引诱的行为,故而二女并非是无辜受害之人。智寿庆和作为兄长明知自己的妹妹通奸还放任不管,实属伤风败俗,因此也应当一并处罚。四人的行径十分恶劣,所以必须要从重处罚,否则难以整肃社会风气。
诏令还指出,对于有些案件是可以有特别的处理办法的,不一定非要拘泥于律法条文,有时也需要考量伦理风化、仁义道德层面的问题。最终,朝廷免去了崔纂郎官之职,元脩义与游肇罚俸一季。
追根溯源,礼法孰先
本案的种种争议,实则是围绕婚姻、家庭伦理而展开。
首先是男女通奸问题,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对于刘辉与张陈二女通奸的行为,按照律法应当予以什么样的处罚呢?
通奸之罪自秦始便有规定,不论男女,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通奸行为都会受到律法的规制。北方鲜卑族早期对于通奸这一行为有非常严厉的规制,一切不在婚姻范围内的性行为都有可能面临死刑处罚。但拓跋氏南征与统治中原期间曾经对律法进行了六次修改,到六世纪初胡灵太后的时代,对通奸行为的处罚已经逐渐减轻了。从现有的相关记载来看,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都没有男女因为通奸而被处以死刑的案例。
再来看律法中对于夫妻之间的殴*问题,以及父母殴*子女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代有关婚姻暴力的法令大多亡佚,我们只能从与其有关联的朝代寻找相应的律文来推断。早在秦汉时期,律令对夫妻之间的殴*行为就已经有所规定。《二年律令·贼律》记载:“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无罪。”由此可见,如果是夫犯妻,除非是“以兵刃”,否则一般情况下均以无罪论处。而妻*夫则截然不同,“妻殴夫,耐为隶妾。”只要妻子敢动手,就处以隶妾。这些准则为后世所延续,成为了历代所共同遵守的法则。《唐律疏议·斗讼》中记载:“诸殴伤妻子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北朝公主死胎案恰好发生在这两个年代之间,再结合尚书省诸位官员的陈述,也可以对当时的律法规定进行推测。
根据《魏书·刑罚志》对《唐律疏议》的相关记载:“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子孙者五岁刑,殴*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者,各加一等。”就是说祖父母、父母*子孙最高只是判处徒刑,如果是故意*人的就在原有刑罚之上加重处罚一年。按照尚书省的主张,公主已为人妻,腹中之子并非是皇室血脉,而是刘辉之子。刘辉在打死公主的同时,变相*害了自己的孩子。因过失殴*自己的孩子,最多只能对他判处四年徒刑。
那么,礼与法究竟孰为先?诸位尚书省官员均受过儒家学说的熏陶,其思考问题、定罪量刑的方式都与儒家思想紧密相关。且通过上述律文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所具有的种种儒家化倾向。
尚书省三位官员所依据的、与此三处争议相关的律文规定,其实都紧紧围绕着儒家传统伦理中的五服制度而展开: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定亲疏。这也就意味着本案中礼与法并不能完全割裂而论。反观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尚书省所提出的意见被全盘否决驳回,门下省所给出的判决又只是单纯替公主鸣冤,既与法律规定相悖,又与儒家传统伦理不符。
既如此,无论是主张礼为先还是法为先,均有强词夺理的嫌疑。因此,这场演出最终的结局并非是单纯的礼、法或是礼与法所能决定的,门下省取得最后的胜利意味着,那个站在幕后的胡灵太后以及以她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才是真正决定剧情走向的人。
诚然,礼、法以及礼法结合的发展均需要依靠皇权才能得以继续,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需要这双无形的手来推动。但是,当这些内容与统治阶级的意志相背离,甚至威胁到统治者的利益之时,情况便大不相同了,法律不仅无法进步,反而会出现倒退的情况。正如此案的最终结果,无论尚书省官员的法律知识多么丰富,能力多么高超,辩护阵容多么豪华,仅凭他们试图用已有的制度来限制皇权这一点,就只能是以失败而告终,罢官、罚俸,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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