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提出了(一)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和国家、省关于培训机构的新要求,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对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资质条件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公开公示,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重点支持鼓励大型企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开办专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三)严格培训过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健全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培训内容、学时符合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对未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要求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相关规定处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等方面过程质量控制,安排登记备案在册的教师进行上课,认真如实做好培训签到和学时记录。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培训过程签到造假、伪造考勤(学时)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学员信息登记审核不准确造成纠错量较多的培训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处置。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视情节和后果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安全培训及报考;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登记备案记录,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培训业务;
2.培训制度不健全、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
3.培训质量管控不到位,未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要求;
4.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伪造学员证件信息或培训档案;
5.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报考、报考资料有误、录入国家考试平台信息错误导致后期纠错频繁;
6.代其他培训机构报考(未经本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或组织考生作弊的;
7.与考试点勾结,贿赂或干预监考人员、考评员扰乱考试秩序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安全评价师”作为水平评价 类职业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起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包括“安全评价师”在内的所有水平评价类职业全部移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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