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律规定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律规定

首页冒险解谜英雄与人群更新时间:2024-08-03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中华民族是英雄辈出的民族。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中华民族涌现出了无数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群体的代表,英雄烈士和他们所体现的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精神,是我们国魂、民族魂、党魂、军魂的不竭源泉和重要支撑,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体体现。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出于各种目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还有的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互联网、书刊等公开对党和国家长期宣传、人民群众高度尊崇的英雄烈士进行诋毁、丑化、贬损、质疑和否定,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典型的有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烈士群体、个人事件。如2013年某杂志刊发洪某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该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引发“狼牙山五壮士”亲属及社会各界的反对、谴责。又如,2013年5月孙某在某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对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的行为进行恶意调侃,2015年4月,某饮品公司在其网络营销活动中,借助“作业本”相关言论进行营销,并与孙某进行网上互动,该言论及互动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遭到广大网友的谴责。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实质目的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抹黑这些代表性的英烈群体、人物,否定中国近现代历史,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否定和瓦解,也容易对群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取向造成恶劣影响、冲击。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和对英雄烈士近亲属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时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先后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其他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民法典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为依法追究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其他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提供了民事、行政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意见,经反复研究,在各方面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入刑,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对于惩治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增加本条规定,刑法与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等一起,构建起完整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律体系。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这里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出的无数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名英烈。本条保护的英雄烈士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都是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应当依照本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不适用本条。对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据统计,从中国民主革命到现在,约有2000万英烈,但是经评定确认的只有约196万。由于战争、历史条件等原因,大多数英烈都未能留下姓名,现在也无从考证,但他们同样受法律保护,也应被尊崇和铭记。实际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中涉及的英雄烈土,一般都是知名的英雄烈士,其身份是清楚的,如果确需对英雄烈士的身份进行认定,可以通过相关工作机制予以解决。关于烈士的具体评定标准,2019年《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2019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辱骂、贬低、嘲讽英雄烈士的行为。“诽谤”是指针对英雄烈士,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公然丑化、贬损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通过网络、文学作品等形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情况。“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指采用侮辱、诽谤以外的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如虽未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但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名义否定、贬损、丑化英雄烈士;非法披露涉及英雄烈士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侵害英雄烈士隐私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也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可能导致的后果。近代以来的无数英雄烈士和他们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在中华大地广泛传播,在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荣誉。在抗日战争时期,广大英雄烈士的光辉事迹成为激励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英雄烈士的精神,仍然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生的精神指引。英雄烈士及其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来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情节严重的”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侵害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等情形。

  关于本罪的刑罚,根据本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第二款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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