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题目:《从岛陆到洋面:明清时期中朝对黄海北部海界认知及演进》
高志超
历史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明清史、中国少数民族史,海疆史研究。出版专著2部,先后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清史研究》《中国边疆史研究》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3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共计3项。
提要:明清时期中朝官民在黄海北部海域日益频繁的海洋活动,使双方对该海域的海界有了日渐明晰的认知。十九世纪中叶以前,无论是志书亦或航海官员,中朝双方的这一认知均主要集中于黄海北部海域“岛陆”的归属上。为保障岛屿安全进行的水师巡洋和由此形成的内海、外洋的区分,使洋面界域有了模糊认知,但相较“岛陆”,该海域“水空间”部分仍保持“公共水资源”属性。近代以来随着中朝海疆危机的加深和海洋资源依赖性的增强,洋面归属问题提上日程。在此背景下,双方据《万国公法》将领海从“公共水资源”中剥离出来,并以《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作为对方渔民在各自领海从事渔业活动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黄海;岛屿归属;海界;《万国公法》
引言
黄海作为中国四大海区之一,其独特的地貌、水文及洋流条件,孕育了丰富的海洋资源,自古以来便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与军事价值。然而,半封闭的大陆架浅海,以及东西最宽仅360海里的海域范围,使黄海沿岸相关国家(中、朝、韩)难以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有关规定划分海洋国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域范围,导致中国与朝鲜、韩国在海疆划界问题上的分歧长期存在。
尽管沿岸国家在黄海界域划分问题上采取暂时搁置的政治策略,但分歧海域各类海洋权益纠纷,如对苏岩礁归属权的争议,却仍频频发生。杨国桢认为造成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现代海界从古代海界发展而来”,但《公约》是“西方海洋国家的海洋法律及其实践”的结果,并未照顾“中国和其他濒海国家、岛国的历史实践经验”。因此中国与朝、韩在海界问题上的分歧,充分考虑各自的、具体的历史实践经验显得十分必要。
历史时期的黄海海域,特别是以北部海域为活动空间的海洋政治、经济、军事行为的发轫略晚于其他海区。明清时期随着中国政治中心北移,中朝双方各类人群在该海域的海洋活动始日愈频繁起来。关于明清时期中朝官民在黄海海域海洋活动之情形,我们透过学术界围绕东亚海域的海洋贸易、交通、海难救助、海上战争等问题的探讨,及以黄海海域为地理空间展开的海洋渔业史、航运史、海洋贸易史等方面丰硕的论述,可窥一斑。然而,相较史料翔实的陆界,这一时期黄海海域作为“公共物品特性”的水资源,海界问题因现存史料零散,使其对双方官民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情形下,与围绕图们江、鸭绿江中朝边界史研究相比,海界研究,尤其黄海北部海域,则仍然缺乏系统研究。
明清时期伴随海洋社会经济发展,“华夷”相邻各海域多已出现模糊的海界划分认知。在宗藩体制下,黄海北部海域以其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成为这一时期中朝官民重要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场所,并留下大量史地文献。然而对于该海域的海界划分,这些文献却各执一词、纷繁混乱。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明清时期中朝志书各“书”己见的所属岛屿认知,朝天使和明赴朝官员对相邻岛屿归属的差异性解读,及獐子岛主权归属的演变,中朝水师各自的巡洋范围与内海、外洋的界域划分,以及康熙朝以降犯越渔采人员海上活动空间性质从“公共水资源”到“领海”的转变等方面的分析,以期梳理出明清时期黄海北部海域中朝海界形成、发展及演变的轨迹。或有不当之处,祈方家不吝赐教!
一、各“书”己见:中朝志书中的岛屿
黄海海域岛屿众多,从空间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北部和东部。东部诸岛毗邻朝鲜半岛,历史时期中朝双方对其归属的认知并不存在分歧。黄海北部东西向呈带状分布的岛屿群与明代以前皆被视为中国、朝鲜边陲的辽东和平安道相邻,向不为官方所重。明清时期,这些岛屿渐成为中朝双方官私政治、军事、经济行为主要经行之所和活动空间,从而进入官方视野,并愈加详实地被记录于中朝志书之中。海上岛屿作为历史时期相邻海洋国家海界认知、划分的重要标识,其归属问题常成为海洋纠纷的重要内容。志书的收录情形,是官方对岛屿归属认知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
1.一统志与通志对黄海北部海域主要岛屿的记载
一统志和地方通志对黄海海域岛屿的记载,是明清两代中央和地方官方认知情形的重要体现。而在一统志和地方通志修纂过程中,明清时期官方于二者间关系的定位差异,使之在黄海北部岛屿记载上呈现不同特点。天顺《大明一统志》卷25《辽东都指挥使司·山川》“莲花岛”条记:“(莲花岛)在金州卫东三十里,又有金线岛、杏园岛,共七十二岛,环列于海滨。其东北一百五十里,名萧家岛,有兵戍守。”包含黄海北部海域所属岛屿的“七十二岛”这一“虚指”概念不仅是这一时期“中央”层面的主要认知,亦为后世舆地研究学者承袭,且流布于朝鲜。《燕山君日记》载:“辽阳馆夫庾英云:‘金州、盖州二卫东南海中,有七十二岛,而海浪岛最大’”。
相较而言,明代辽东地方官方认知更为详实、具体。如被视作“各有特色”的“信史”《辽东志》和《全辽志》所录岛屿数量达九十三处,这显然超出“七十二”之数。其中著录地方通志的黄海北部岛屿有四十处。《辽东志》卷1《地理·山川》“金州卫”条记,金州卫所属岛屿有金线岛、小平岛、大平岛、马雄岛、海清岛、死鱼岛、大松岛、小松岛、海中岛、王家岛、广鹿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刮皮岛、葛藤岛、哈店岛、澁梨岛、海洋岛、獐子岛、耗子岛、石城岛、黑埚岛、柴家岛、吴忙岛、八义岛、萧家岛、小沙岛、大沙岛、磨盘岛、青山岛、红山岛、曹家岛、老鹳嘴岛、团山岛、豹子岛、莲花岛、卢家岛、史岛、海头岛、杨家岛。
进入清代,虚指“七十二岛”的概念为较为具体的岛屿所取代,黄海北部海域所属岛屿日愈明确、详细地载录于这一时期的志书中。一统志方面,《钦定大清一统志》卷38《奉天府·山川》收录莲花岛、萧家岛、金线岛、骷髅岛、马鞍岛、光禄岛、葛藤岛、海仙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舍哩岛、八义岛、石城岛、王家岛、乌满岛、獐子岛、海洋岛、塔连岛、大耗子岛、小耗子岛、小海青岛、大海青岛、青山岛、将军石等。《嘉庆重修一统志》卷59《奉天府一·山川》所收录岛屿中,除将光禄岛记作广鹿岛外,其他与上志同。通志方面,以康熙《盛京通志》、乾隆元年本《盛京通志》和四库本《钦定盛京通志》较具代表。
康熙《盛京通志》卷9下《山川志》记凤凰城境有小松岛、将军石,金州境有金线岛、豹子岛、骷髅岛、马鞍岛、广鹿岛、广头岛、刮皮岛、葛藤岛、海仙岛、舍利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八义岛、獐子岛、搭连岛、石城岛、大耗子岛、小耗子岛、吴忙岛、王家岛、海洋岛、小海青岛、大海青岛、小三山岛、青山岛等。
乾隆元年《盛京通志》“复州”条录有石城岛、小王家岛、大王家岛、寿鹿岛,“宁海县”条录有金线岛、团山、豹子岛、骷髅岛、马鞍岛、广鹿岛、广头岛、刮皮岛、葛藤岛、海仙岛、舍利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八义岛、獐子岛、搭连岛、大耗子岛、小耗子岛、王家岛、吴忙岛、海洋岛、小海青岛、大海青岛、青山岛,“凤凰城境内”条记有小松岛、将军石等。《钦定盛京通志》复州辖有石城岛、小王家岛、大王家岛、寿鹿岛,宁海县辖有豹子岛、金线岛、莲花岛、萧家岛、骷髅岛、马鞍岛、广鹿岛、皮岛、无明岛、葛藤岛、海仙岛、舍哩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八义岛、獐子岛、搭连岛、大耗子岛、小耗子岛、王家岛、乌满岛、海洋岛、小海青岛、大海青岛、青山岛;岫岩城辖有黑岛、小岛子,凤凰城辖有将军石、小松岛。
通过对明清两代一统志与通志所录黄海海域岛屿情况的比较,我们看到由于明一统志修撰过程中主要依据“经书所载”“子史所传”“禹贡”“职方”“自炎汉下逮胡元志地理”及“纪方舆者”等前代文献,故与时修地方志书所录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而清一统志则“罗群方之记载”,以地方所修之志为重要基础,因此对黄海海域岛屿的记载,中央与地方官方认知较为统一。这种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以降伴随黄海海域各类海洋活动日渐频繁,官方对该海域的认知渐由地方认识上升至国家认同。
2.《东国舆地胜览》和《大东地志》所记平安道沿海岛屿
明清时期朝鲜王朝平安道所属数量众多的岛屿为黄海北部带状分布岛屿群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朝鲜王朝对该道所属岛屿的认知演进情形,成书于十五世纪后期的《东国舆地胜览》和十九世纪中叶前后的《大东地志》有充分体现。具体详见表1:
表1 15至19世纪平安道沿海岛屿认知演进一览表
参见《东国舆地胜览》卷51至卷53《平安道》,《大东地志》卷21至卷24《平安道》
通过对《东国舆地胜览》和《大东地志》记载内容的比较可知,自明中叶以降至清后期,朝鲜王朝对“西海”北部平安道所属岛屿的认知数量有了大幅度增加。《东国舆地胜览》著录岛屿仅四十余处,而《大东地志》则载一百三十余处。这一认知的演进不仅体现在岛屿数量的增加,也反映在其所著录信息不是单纯地局限于朝鲜王朝的界域空间,对带状岛群中毗邻朝方的中国所属岛屿亦予以记述。如《大东地志》卷24《平安道下·龙川》“岛”条记:“(弥串)西距水路一百五十里有大小鹿岛,岛之陆即海州卫地。又水路西距二百里,有广鹿岛,而岛之陆即金州卫之地。”
明清两代中朝志书中所录黄海北部海域岛屿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岛屿归属问题的日益明确,是这一海域海洋社会经济活动日渐频繁的重要反映。然而各“书”已见的岛屿认知不可避免地使部分相邻岛屿同时出现在双方的志书之中。如《钦定盛京通志》和《大东地志》均将“皮岛(椵岛)”纳入其中。
二、北路航路:海行官员的岛屿认知与獐子岛归属问题及演变
黄海海域的北路航路开辟时间较早。杨强认为:“至迟到7世纪,中国与朝鲜半岛的海洋航路在本区海域内已有北路和中路航路之分。”不过在帆船时代,北路航路沿海岸线航行更为稳妥,故自唐代以来这一航线便系本海域最为重要的海上交通线。进入明清时期,黄海海域的海上交通仍大体沿袭前代。明前中期囿于倭患,黄海航路为“十分便捷和安全”的陆上驿路交通所取代。至明后期,特别是1621年以降辽南陷落致中朝陆路联系梗阻,北路航路的海上交通再次兴起。这期间途经该航路的明、鲜官员、使臣对相邻岛屿的归属留下了各抒己见的记录。
1.关于黄海北部航路相邻岛屿归属问题中朝官员的各抒己见
明末朝鲜朝天使所纂各类《燕行录》对于这一航路上的诸岛归属问题多有言及。如1624年洪翼汉在《花浦朝天航海录》中写道:“点点孤屿,时复可数,车牛岛、竹岛、大小獐子岛、薪岛,以后非我国地”。及天启五年(1625)四月初一日,自明朝航海归国航至恭岛时,称:“日未午,到恭岛望见车牛岛。故国接界,舟人举手指点可知为某州某县之地列立,群山缭绕,句连不可一一尽记。”又1632年李安讷《朝天后录》则称:“岛(车牛岛)属平安道铁山府,乃我国地尽之处。西则大海,北则岛屿,皆是辽东地也。”“自车牛岛西至鹿岛四百六十里,中有薪岛、小獐子岛、大獐子岛。”再1636年金堉《潜谷朝天日记》认为:“我国地方止岛(车牛岛)西薪岛云。”
除上述航海日记外,1630年以陈慰使出使明朝的郑斗源撰写的《朝天记地图》较具代表。该书不仅将其“所经岛屿、州县、驿站皆附插图及图说”,且明确指出途经各岛的归属。其《车牛岛图》《小獐子岛图》及《大獐子岛图》后附图说分别记:“车牛岛属平安道铁山府,辽民六七家居之。此我国地尽之处,西至小獐子岛一百四十里水程也。”“小獐子岛属辽东,西至大獐子岛三百里水程也。”“大獐子岛属辽东,无人之境。硬土水浅,泊船须避西南风,至鹿岛二十里水程也。”显然,明末燕行使对于黄海北部海域航道上的岛屿归属认知并不统一。洪翼汉认为车牛岛、竹岛、大小獐子岛以及薪岛以西为明地,李安讷称车牛岛以西、以北为“辽东地”,郑斗源认为车牛岛为地尽之处,而金堉则认为朝鲜国界止于薪岛。
相较朝天使关于该海域中朝界域纷繁多样的记述,明朝方面的相关记述略显薄弱。这一时期亲历黄海北部海域的明朝官员中,周文郁、姜曰广和王梦尹的记述、奏折中留下了些许记载。周文郁《边事小纪》称:“獐子岛,中国之地至此已称水穷山尽。本岛东则为皮岛,西北则为鸭绿江,西南则鹿岛、石城岛、长山岛、广鹿岛及旅顺之地。”天启六年(1626)翰林院编修姜曰广、兵科给事中王梦尹在颁诏朝鲜便阅海外情形后,奏陈:“獐子岛以西旧隶辽东,皮岛以东旧隶朝鲜”。周文郁、姜曰广、王梦尹三人皆亲历黄海北部海域一带,他们所论与燕行使的记述相印证,可知该海域之薪岛、獐子岛、皮岛,以及车牛岛等岛屿处海域应为这一时期中朝双方对该航路所处海域分界情形的认知。其中,在獐子岛归属问题的认知方面,明末中朝使臣存在较为明显的分歧。
2.大小獐子岛归属问题及演变
明清时期黄海北部海域以獐子岛命名的岛屿有二。一为位于外长山列岛的獐子岛。明清文献中对其距金州城里数存在“四百里”“一百七十里”“二百里”等不同记载,但所指地点为一。清人吴承志纂《唐贾耽记边州入四夷道里考实》卷二《登州海行入高丽渤海道里考实》认为,尽管历史文献所记獐子岛距城里数各异,实因清代方舆“所据旧文,全数俱伪”所致。而在归属问题上,明末中朝使臣存在显著分歧者是位于大东沟即“高丽沟子”(见图1)对岸鸭绿江入海口之大小獐子岛。文献中大小獐子岛的称谓主要有“獐子岛”“长子岛”“张子岛”“东西獐子”和“大小獐子岛”。
图1 《江海全图》局部:黄海北部沿岸、岛屿
进入清代,明末中朝使臣对鸭绿江入海口处大小獐子岛归属问题认知存在的分歧出现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体现在自康熙三十六年(1697)北洋海禁开放后,由官员个人单方面认知,在日渐频繁的海洋政治、经济活动和彼此间进行系列交涉过程中,向官方的共性认知转变。康熙四十一年(1702)三月初三日清廷移文朝鲜的“礼部知会查治渔采人及该管官咨”所录刘三供词所称“金州所管小张子岛”,以及朝鲜英祖三十八(1762)年九月“泰安郡安兴镇漂海人问情别单”记:“问:小张子岛,系在和地方?答:系本县,而在县东南二百多里。”不过,因大獐子岛与薪岛相近,中朝双方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如朝鲜《龙城志·岛屿沿革建置纪绩》载:“薪岛,一名獐子岛,本府西九十里海中,近接边境,此作彼人渔樵之犯被本官罢点之地。”
另一方面,清中期以降獐子岛的归属问题亦由认知向实际管理转变。嘉庆八年(1803)盛京方面查办高丽沟一带偷砍木植案过程中,因“获犯十余名,其余奸民二千余名,俱已窜入獐子岛”移咨朝鲜,要求“该国守土官吏,接到札谕,亦即帮同缉捕。”义州府尹徐有榘称,该案所涉“獐子岛,即龙川府薪岛。”据明末海路朝天使臣对该海域岛屿分布情形的描述(详见上文),獐子岛与薪岛分属两处相邻岛屿。但嘉庆八年(1803)的交涉不仅使獐子岛即薪岛的认知成为“共识”,且承认了朝鲜对其实际管辖权。至小獐子岛,亦纳入清王朝盛京地方行政机构辖区。
道光二十一年(1841)盛京将军耆英在“奏报查明奉天各城距海口里数等情折”中写道:“凤凰城距海岸一百二十里,海洋内大獐子岛即朝鲜交界。”而“奉天所属海疆,有小獐子岛、鹿岛等处。……小獐子岛在凤凰城洋界内,著即责成凤凰城旗民地方官管辖。”由此,至鸦片战争前后,大獐子岛已讹为薪岛,非中国所属,小獐子岛仍隶凤凰城管辖。及光绪三年(1877)东边道设立后,清廷重新厘定鸭绿江入海口一带岛屿,小獐子岛亦划归朝鲜。薛福成于光绪五年(1879)七月初五日在日记中写道:“大东沟南岸,鸭绿江中有小獐子岛,可泊轮船。大东沟口有沙碛一道,长亘十余里,五百石以上船须俟潮涨乃能驶入。惟对岸大獐子岛、小獐子岛水势极深。此二岛均属朝鲜,向禁民船拦入。”
明末黄海北路航路的繁荣在加深、丰富官私对该海域地理信息的同时,也使中朝使臣对航路上经行岛屿,尤其是临近双方大陆之大小獐子岛的归属出现不同认知。清前中期以来,随着康熙朝开放海禁和长期坚持肃清黄海岛民的海疆政策,以及朝鲜仁祖朝以降对西海北部海域的锐意经营,大小獐子岛先后成为朝鲜王朝平安道的实际辖区。
三、水师巡洋与内外洋划分:黄海北部洋面界域认知
历史时期海上岛屿作为“滨海地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水上人群”主要的活动空间,也是明清两代及朝鲜王朝海防体系中“海外防线”的依托,更是“因海防而划分的内外洋界”的标识。岛屿尽管是重要地理坐标,但内外洋的划分标准与界域概念界定,更多地体现了对“水”权的维护。
关于清代内外洋划分标准与管理模式,王宏斌指出:“为了行政和军事管理的便利,按照水域的大小和远近”,清朝官员“将临近中国大陆海岸和岛岸附近的水域区分为内洋与外洋”,其中“靠近州县行政区域的海面划为内洋,责成州县官员与水师官兵共同管辖、巡逻”“远离海岸和岛岸的海域,由于超出了州县官员的管辖能力”,其“巡哨任务全部赋予水师官兵来负责”,视为外洋。各省内外洋的界域空间并不统一,除考虑岛屿分布因素外,水师巡洋能力亦是重要影响要素。不过,对于清代盛京所属黄海海域内外洋的划分,以及朝鲜王朝海洋“搜讨之法”和内海外洋区分标准却未见有关学者论及。
1.黄海北部海域的内、外洋
黄海海域的巡洋活动始于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对东江势力及隅岛辽人的征讨与搜括。及至康熙五十三年(1714)左右盛京水师筹设后,水师黄海巡洋始成定制。相关研究显示,盛京水师巡洋的东向范围可达凤凰城一带海域。嘉庆八年(1803)朝鲜平安道节度使申大偀向朝鲜国王驰启称:
龙川府使崔朝岳、弥串佥使韩锡箕牒报内:“初二日所捉贼匪二名,彼人处拿送,则书给一张手标白小唐纸书曰:‘奉天旅顺水师营防御骁骑校蒋世魁,奉文乘战船,到獐子岛,缉拿贼匪,九月初二日,在苇塘内,拿贼匪一名刘青山,又于苇塘水边,拿获贼匪一名蔡法,协同朝鲜,缉拿’云。”
此处所言旅顺水师缉拿贼匪之“獐子岛”,为鸭绿江入海口处之大小獐子。道光二十三年(1843)清廷批准了盛京将军禧恩“巡洋会哨章程”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水师黄海巡洋范围及管理办法。照该章程,盛京水师巡洋范围如下:
将水师营额设战船十只内,每年派拨六只,每船派兵丁、水手六十名,分三路,派官三员带领巡洋。……东至岫岩大孤山与朝鲜交界处所,由岫岩城守尉查验照票……
上述文献并未著录盛京水师巡视黄海诸岛的细节,不过从中确可大体知道盛京外洋水师巡洋范围。道光二十一年(1841)盛京将军耆英所上“奉天沿海情形并绘图贴说呈览折”反映了盛京水师巡洋空间的详细情形,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提供了该海区内外洋界域划分的线索。
除宁远属之锚湾、菊花岛……金州属之骆马山、金厂、大沙河、赞子河、夹心子、碧流河、广禄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瓜皮岛、东西蚂蚁岛、壶平岛、猪岛、蟒山岛、三山岛,岫严属之双山子鹿岛、大王家岛、小王家岛、石城岛、瘦鹿岛,凤凰城属之窟窿山、小麋子岛等处,或孤悬海洲,居民无多,或滩长水浅,四面礁石,沙线环绕……
耆英对金州、岫岩、凤凰城所属岛屿的考查,旨在预防、杜绝英人下岸登岛,不过却为我们厘清水师巡洋详情提供了相关信息。该奏折一方面指出广禄、大小长山、瓜皮、王家、石城诸岛各类大小船舶皆停泊;另一方面,除上述海岛外的其他岛屿要么孤悬海外,要么滩浅礁多,吃水较深之船难以驶入驻泊。即便是“吃水甚浅”的杉板脚船,亦需“随潮”始得驶入。
盛京水师设立之初,清王朝将山东登州镇标水师营所“裁赶缯舡十只,送关东旅顺口新设水师营管驾。”其后,战船拆造,先由闽浙两省负责造船。至乾隆朝以后由“闽省如式赶造”“解送金州水师营应用。”尽管乾嘉时期“因赶缯船追剿海盗”“笨重不灵”为闽浙水师弃用,但直至光绪时期,盛京水师营所属战船仍为赶缯船。光绪七年(1881)马建忠在“上李伯相复议何学士如璋奏设水师书”中写道:“客秋中堂试驭快船至旅顺,目击金州水师废弛,罾艇搁朽情形”。
作为“清廷选定作为外海主力战船”,赶缯船“实际吃水含龙骨高1.40米”,滩长水浅、礁石众多之岛屿显然不适合水师巡洋。故广禄、大小长山、瓜皮、王家诸岛应为盛京水师巡洋驻泊之地。与此同时,结合清代内外洋的管理模式,道光二十一年(1841)清廷规定:“奉天所属海疆,有小獐子岛、鹿岛等处。……小獐子岛在凤凰城洋界内,著即责成凤凰城旗民地方官管辖。”“鹿岛归岫岩管辖。”这表明至鸦片战争前后,小獐子岛、鹿岛与大陆间海域应为该阶段黄海北部海域内洋界域范畴,上述岛屿以南海域应为外洋空间。
2.平安道“西海”北部海域海防与内海、外洋界域划分
明清时期朝鲜王朝海患集于南部,故“西海”海防偏重半岛南部诸道,且以京畿为首要。1711年朝鲜王朝礼曹判书李墪称:“我国本来贫罷,而一国财宝,半藏于江都”。因此,黄海以南诸道海防建置较为完善、复杂,防御力量集中且强大。为此,下面仅就平安道西海海防营建情形简要论述。
关西平安一道远离京畿而毗邻辽东,海防之事向不受重,以至明崇祯朝前,该道西北沿海“不使防海”,宣川、龙川、铁山所属海岛“俱为牧场,而不曾设镇。”至朝鲜仁祖二十年(1642)始于宣川“置清北水军防营”“节制水路”。其海防界域及兵力情形如下:
防营使一员本府使兼。属邑宣川、铁山、龙川、郭山、定州、嘉山、博川、宁边、泰川、灶城。属镇弥串、宣沙浦、怜山杨下水口、清城、乾川、方山、玉江、清水。本防营防船一、兵船一、伺候船三。宣沙浦防船二、兵船一、伺候船六。弥串镇船八。别武士三百三十名,壮武队马兵二哨,精抄束伍十五哨,标下军一百七十六名。宣沙浦将卒五百三十二名。
明末清初平安道北部为清北水军海防要塞,故平安道沿海各府海防总制的清北水军除本防防营所属防、兵、伺候等五艘船外,主要力量分布于宣沙浦、弥串镇。为强化宣沙、弥串海防,仁祖以后始将旧属宣川府使管辖之宣沙浦改隶铁山,置“水军佥节制使兼牧官一员,军总八百六十五……防船二、兵船一、伺候船。”又将设于肃宗四年(1678)的弥串镇于纯宗(即纯祖李玜)七年(1806)“移设于薪岛”。《大东地志》载,薪岛镇守官兵“风和则出屯薪岛,风高则退守弥串。本镇水军佥节制使一员……军总三百四十一……烟台一,把守一、船八艘。”
平安道海防经十七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初的营建,使朝鲜王朝西海海防体系完善起来。然而朝鲜王朝重陆轻海的海防思想,其海防体系以沿海营、镇为基础,辅以水军战船巡洋,故水上军事力量相较孱弱。此情形深刻影响其巡洋形式和内海、外洋界域划分。
其一,因水军战船作战能力和数量所限,其战船主要巡视所属辖区各个岛屿。据康熙五十年(1711)时任朝鲜王朝礼书判书李墪较为详细陈述了水军“搜讨之法”,即:
盖水营预送符验于海中诸岛后,定送搜讨船,以探荒唐船之来否。其回,使取符验以来。……海中绝远之岛,悉行搜讨,而择人以送,审得贼形而来者,重赏而酬之……
其二,基于陆防为主、水军力量弱,朝鲜王朝按沿海水域距陆、岛远近区分为内洋、前洋、中洋和外洋。如《朝鲜王朝宣祖实录》所记1592年朝日露梁海战:
时舜臣以战船八十艘,乃于是年五月初六日,进至玉浦前洋……(六月)初二日到唐浦……初四日进至唐浦前洋……初五日出外洋,闻贼船移泊于固城唐项浦中洋……初六日,追余贼于外洋……(七月)初八日,舟师至中洋,贼见我军盛,促橹而归,诸军追至,则贼船七十余艘,列阵于内洋……
内洋、前洋、中洋及外洋的划分皆是以岛屿为坐标,照距陆远近予以区分。其中内洋、前洋、中洋与明清内洋相类,外洋则不在水军管控范围内。朝鲜王朝“西海”海域洋内岛屿众多,距陆远近各异,难以划一。下面试举数例,以作说明。朝鲜王朝英祖十年(1734)八月,黄海水使金圣应称:“荒唐船出没之弊未有甚于近来……而伏闻昌麟一岛,横遮西海一面,为唐船出入之咽喉,故以其居民,定为射砲能橹瞭望等事,常时管束,使彼船不敢犯入于内洋”。英祖三十五年(1759)六月黄海监司郑玉状启:“本月十四日,唐船一只来到延坪岛,十六日举碇东向,几犯畿境。故龙媒佥使率军兵防遏……而有此深入内洋作梗之患。”
乾隆四十四年(1779)八月,朝鲜君臣在商议江都等西海海防问题时,知中枢副使具善复通过对西海沿海巡审,指出:“昇天堡,在铁串之东、乔桐之上流,即江都十分要害之地。盖其处势,西接黄海外洋,南通三南漕路,东则京江下流也,稍北则松都大路也,东西南北,无非海门之咽喉。”从这三则史料来看,昌麟岛、延平岛、昇天堡应为黄海道内外洋之分界线。延平岛属黄海道海州府,位于府城“西南一百二十里,自岛西距康翎登山串五十里”,康翎距海仅三十里。昌麟岛属黄海道瓮津县,位于“西南三十里,西至麒麟岛三十里”,瓮津距海仅十五里。昇天堡属京畿道江华府,位于府“北十八里,东距月串二十里。”1627年朝鲜王朝设铁串镇于此,因地处“西路往来要津”,故“水军之数比他镇倍给者”。
综上可知,朝鲜王朝西海内洋之范围约距陆二十至五十里海域,其外为外洋。
明清时期黄海,尤其东北部海域中朝水师巡洋范围及内外洋界域空间的日益明确,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洋面界域认知。正因如此,在与薪岛毗邻的大獐子岛和“相隔十余里地”的小獐子岛归属问题上,双方存在不同的认知。然而这种单方面的认知和对内洋洋面的管控主要基于维护“岛”、“陆”安全的考虑,在“领海”概念引入前,黄海北部洋面始终保持中朝官民“公共水资源”属性。
四、从“公共水资源”到领海:“犯越渔采”人员获得海域属性变迁
尽管自明代以来中朝双方就黄海海域岛屿归属、洋面界域的认知已渐由模糊向日愈明确转变,内海、外洋管控空间范围亦不断清晰。然而各自认知和共识性理解并未带来类似“国际法”性质的制度规范。在此背景下,自康熙三十六年(1697)以降,山东、直隶、盛京等省沿海渔民赶赴黄海北部洋面的捕鱼活动日益频繁。而清王朝对渔船出海携带基本生活物资数量的严格控制,加之航海、造船技术的客观限制,使朝鲜西海海岛及沿海地带成为帆船时代中国远洋捕捞船舶暂泊港湾,“补充淡水等给养”,及其他捕鱼资料的重要获取地。由此“越海犯境”成为这一时期中朝海洋交涉的主要内容之一。
1.“犯越渔采”人员与“公共水资源”海域空间
关于清康熙朝以降中国渔民“越海犯境”问题的记载,主要集中见诸朝鲜文献《同文汇考》。通过对《同文汇考》所录中朝官方往来文书和犯越渔采人员审问记录,可对康熙朝以降中国渔民黄海海域海洋渔业界域空间有一初步了解。
表2 康熙朝中国渔民黄海海域犯越渔采情形一览表
资料来源:“【庚辰】报安兴漂民发回兼请申饬犯越咨”康熙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同文汇考》(二)原编卷70《漂民五·上国人》);
“【辛巳】查报金州李桂等越境渔采申请禁断咨”康熙四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礼部知会查治渔采人及该管官咨壬午”康熙四十一年三月初三日,“【癸未】查报登州王保住等越境渔采申请禁断咨”康熙四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庚寅】请申禁渔采船咨”康熙四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同文汇考》(二)原编卷60《犯越十二·上国人》);
“【壬辰】请申禁渔采咨”康熙五十一年六月初九日,“【壬辰】捕送犯境渔采人刘元等咨”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壬寅】捕送越境渔采人杨三等咨”康熙六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同文汇考》(二)原编卷61《犯越十三·上国人》);
“【乙卯】解送犯越渔采人王之奉等申请禁断咨”雍正十三年七月初七日,“
【戊午】报异样船作拿长渊事申请禁断咨”乾隆三年七月十六日(《同文汇考》(二)原编卷62《犯越十四·上国人》);
“【壬子】请禁断黄海道沿海各处犯越渔采船咨”咸丰二年八月初六日(《同文汇考》(四)原编续《犯越二·上国人》);
“【己巳】登山浦犯越渔采人解送咨盛京礼部”同治八年二月十七日,“【同年】报瓮津犯境人口捕获解送咨北京礼部”同治十年正月二十九日(《同文汇考》(四)原编续《犯越三》)。
从表2可知,自康熙三十九年(1700)至同治八年(1869)中国渔民越境渔采活动主要集中于黄海道诸浦、岛屿前洋,均属朝鲜王朝认定的内洋海界范围。但康熙四十年(1701)前后对于曲应选、李桂及王保住等人犯越渔采行为,清国和朝鲜双方仅关注其是否“犯越”朝鲜岛、陆,并未禁止中国渔民在临近朝鲜岛、陆洋面捕捞作业。康熙三十九年(1700)朝鲜王朝所上“请申饬犯越咨”中写道:
近年以来,西海洋中小邦地面有未辨形色大小舟船自春徂秋络续不绝,一日或至数十只,一船不下三四十人,随处停泊,率意下陆。或侵扰闾井,或强逼村女,或有乍去旋来留连累日者。海边一带大抵皆然。小邦之民惊惑绎*,殆不奠居。及观听其言貌,似是上国之人为渔采而来也。窃惟大朝之于小邦一视同仁,无间内服。而边疆犯越禁亦严,陆、海二路宜无异同。今此船人不体大朝怀保小邦之至意,搀越禁限,迤入外境,侵害沿边至于如此。
对此清廷颁行禁令:“行文各该抚,严饬沿海地方官员,以海上贸易、渔采为名往外国贩卖违禁货物、肆行侵扰者,严行禁止。”但自1708年前后开始,“海盗再一次成为清王朝海疆地区的一个不稳定因素”,这使长期密切关注、搜集中国局势变动情报的朝鲜李朝,针对中国渔船、渔民在近朝鲜洋面海上捕捞作业行为,向清廷提请禁绝要求。为此,康熙五十年(1710)清王朝送交朝鲜王朝的“礼部知会该管禁断咨”称:
查,朝鲜国梦金岛、鼎足岛、沙也九味等处,俱与奉天府沿海金州、复州、海州、盖州相近。到彼处者,亦必此等地方渔采船只。相应移咨奉天府将军及府尹,将沿海居住之人,严行禁止,不许往朝鲜国境内相近地方洋中渔采。若违禁渔采,被朝鲜国人捕送,从重治罪,该地方官员,一并议处。别地方渔采人到朝鲜境界,亦令捕获解送,若不能擒获,放炮驱逐。其捕获之送到,亦从重治罪,该地方官员,一并议处。相应移会沿海地方各该抚可也。
康熙五十一年(1711)四月,清廷又下达上谕给朝鲜国王:
曩者赴近朝鲜海洋、潜行捕鱼船只、曾经申饬盛京将军、及沿海地方官员、严加巡察缉拏。而今尚有八九船只、违禁潜出外洋、竟至朝鲜边界捕鱼。是即贼寇也。嗣后如有此等捕鱼船只、潜至朝鲜海面者、许本国即行剿缉。如有生擒、作速解送。毋因内地之人、致有迟疑。特谕。
从康熙五十、五十一年清廷给朝鲜的咨文和下达的上谕来看,针对中国渔采人员的种种禁令和防范措施,旨在保障属国岛、陆安全,避免“犯越”之事发生。自康熙三十九年(1700)禁止“越海犯境”,到康熙五十、五十一年不许中国沿海渔民“往朝鲜国境内相近地方洋中渔采”,着眼点均在陆而非洋。不过这一防范空间由陆到海的变化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尽管近代以前黄海东北部近朝鲜境内海域仍被视作“公共水资源”,但客观上确初步规范了中朝海洋渔业权界域空间。
2.国际法的传入与“领海”界域的限定
尽管康熙朝以降清廷颁行了系列阻止中国渔民进入近朝鲜境“公共水资源”空间的禁令,并推行了众多应对措施,但捕鱼“为小民衣食所资,虽设为厉禁,而势难进行”(见表2)。因此,至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李鸿章提出“稍宽其禁,由地方官查察收税”,可“束之于法令之中”的解决方案。这一解决方案不仅是对优容属国政策的承袭,同时承认、保障中国渔民海洋捕捞业的传统权益,也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特别维护海权大势所趋的需要而提出的。
近代以来中国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海疆危机,“出于交涉的需要”,开始关注国际法,并将其作为解决、维护海洋权力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时期引入的国际法中,较具代表者当属同治三年(1864)由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推荐,总理衙门资助刊印的《万国公法》。公法中的“某些近代对外观念”为清王朝所接受,并成为涉外海洋交涉利器。《万国公法》卷二第四章第六节“管沿海近处之全”规定:
各国所管海面,及海口、澳湾,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亦归其管辖也。盖砲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而他国不与也。
光绪二年(1875)正月二十日,围绕日本军舰测量朝鲜沿海遭到守军轰击,“已经有了初步的国际法观念”的李鸿章据此规定与日使森有礼的交涉:
郑署使云:从前不过拒使,近来日本兵船至高丽海边取淡水,他便开炮伤坏我船只。(李鸿章)答云:你兵船是去高丽海口量水,查《万国公法》,近岸十里之地即属本国境地,日本既未与通商,本不应前往测量,高丽开炮有因。
从李鸿章的角度,《万国公法》中关于“领海”的规定不仅为中国所遵奉,也适用于朝鲜。事实上这一时期同样面临海疆危机的朝鲜王朝,尽管部分大臣,如武科及第洪时中等对“国际法”充满敌视态度,认为“所谓中西闻见、万国公法、公史地球、瀛寰申报,与亚会杂事、诗续今日,投我诱我,渐入邪学”,但迫于对外交涉,尤其是来自日本的威胁,亦以《万国公法》为工具维护国家海权。1888年大朝鲜监理釜山港通商事务李容植就《韩日贸易规则》第四十一款:“两国渔船均可于两国滨海捕鱼”中“滨”所指范围给日方的第三十四号照会中写道:
查万国公法内载,凡往来各国欲在别国海面捕鱼,只准于沿海三里以外,即我国十里。过我沿海者,亦系指外海边岸而言。
近代以来中朝在领海界域划分上对《万国公法》有关规范的被动接受,以及在处理对外海洋事务中的践行,推动了两国对黄海海域领海界域范围的认知,从而不仅使困扰双方已久的犯越渔采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界域模糊不清的黄海海域有了相对清晰的领海与公海分界线。由此,黄海东部近朝鲜境之海域逐步从“公共水资源”中剥离出来,成为其“领海”空间。基于历史传统和上述国际法规范与实践,1882年清国与朝鲜订立了《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通商章程》第三条规定:
朝鲜平安、黄海道,与山东、奉天等省滨海地方,听两国渔船往来捕鱼,不得私以货物贸易,违者船货入关。如有犯法等事,由地方官拿交就近商务委员惩办(惩办办法,照《通商章程》第二条惩办)。渔税俟两年后酌定。予以便利,束以科条,冀化其前次凶顽之习。
上述平安、黄海两道,和山东、奉天等省滨海地方,应具指离岸十里之领海海域。中朝王朝在利用公法维护和保护本国海疆主权的同时,尤其是清廷,亦通过绘制“领海”地图宣示“海域疆界”,明确海洋国土范围。在晚清绘制的海疆舆图中,1904年由翰林院修撰张骞主持,外务部和广东水师提督、南北洋海军统领萨镇冰等完成的《江海渔界全图》备受学界关注。从目前既有论著来看,绘制时间早于《江海渔界全图》的《大清廿三省舆地全图:附朝鲜州道舆地图》却尚未见研究者提及。其黄海海域部分情形如下:
图2中所附图例标识,并未指明沿海海域曲线所指内容。参照这一时期中朝双方对国际法中“领海”概念的引入,笔者认为上图所示沿海海域的曲线应为十里领海范围。
黄海北部中朝陆界沿海地带相邻海域这一中国渔民传统的海捕空间,两国间由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的“公共性”水域界定,到《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订立前后国际法视野下的各自“领海”,不仅“越海犯境”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双方传统海洋“渔权”,且使模糊的海界认知日愈明确、清晰。
图2 《大清廿三省舆地全图:附朝鲜州道舆地图》局部:黄海海域
结语
明清时期随着黄海海域海洋政治、经济、军事等活动的日渐频繁,中朝双方对该海域,尤其是北部海界的认知经历了从岛陆到洋面,由模糊向渐趋清晰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据双方认知对象,又以19世纪七八十年代为节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基于重陆轻海的传统观念,双方的认知乃集中于黄海北部海域海中陆地——岛屿的归属上。无论是舆地志*载,亦或航路岛屿认知,均未涉及洋面归属问题。如朝鲜王朝末期著名地理学家金正浩称:“(大小鹿岛)岛之陆即海州卫地。……有广鹿岛,而岛之陆即金州卫之地。”至于清康熙三十六(1697)年以降,中朝水师分别进行的岛间巡洋,和对洋面的内海、外洋的划分,以及双方对中国“犯越渔采”人员的种种限制、应对措施,其初衷系为保障岛、陆安全,而未涉洋面归属问题。
后一阶段,一方面,面临日益严峻的海疆危机,为保障海权,中朝双方不得已以国际法作为对外涉海事务交涉手段,从而吸收并接受了《万国公法》中的“领海”观念及相关规范。另一方面,十九世纪中叶以前“东亚海域世界里,中国的帆船在造船和航海技术上最为先进,海洋政策相对宽松,完全掌握了东亚世界的制海权,主导了当时的海上交通,在东亚世界的航海活动上独占鳌头。”这使19世纪后期始渐次发展起来的朝鲜海洋渔业群体与中国远洋捕捞人员围绕“公共水资源”产生纠纷。
如光绪六年(1880)三月二十六日忠清道观察使李明应呈报:在朝鲜西海沿岸中国渔民驾驶“大船遮截鱼路,设机张网,小船出没岛屿,围港投罟,一一捕得,无所遗漏。船行如飞,散合无常。凡系渔采,先我占取。彼我逢着之时,我众彼寡,则彼必回避。我寡彼众,则彼乃发炮,人不敢近,任他获利。浦民失业,将不免涣散流离。”在此情形下,中朝双方始将对海洋国土划分的关注视野由“岛”“陆”归属向洋面拓展,凭籍“国际法”划定黄海海域各自领海范围(见图3),并订立双方商民在对方领海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办法,即《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
19世纪后期以降日本的东亚扩张活动,阻断了明代以降中朝双方对黄海北部海域海界认知、践行过程,以及对海洋争议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的探索与实践。但17至19世纪中前期清王朝和朝鲜王朝在黄海北部海域海界划分等问题上的历史经验,无疑为当代黄海海域中朝、中韩界域纷争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图3 19世纪80年代前后中朝海界范围示意图
【注】文章原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0年第3辑。
责编: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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