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中是否有规定?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金融庭日前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方案,在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债务人欠款10万元去世,其妻子、父母、两名幼子成为被告。经法官调解,原告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单亲妈妈恪守诚信,与公婆同原告达成调解。
案情简介 妻儿父母成被告 调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许某因个人经营需要,于2019年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许某的妻子曾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许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其所欠款项未能依约偿还。银行将曾某及许某的父母、子女诉至晋江法院。
承办法官联系,曾某认可欠款属实,但其反映自己如今是单亲母亲,独自抚养两名幼儿,且许某的父母年迈亦无经济来源,家庭困难。了解情况后,法官及时与原告进行沟通,劝说其给予被告方最大限度的宽容,促进分期调解方案。
当原告与曾某达成一致的分期偿付方案,许某的父母提出异议。在沟通过程中,许父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他不仅无法理解自己成为被告,更不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调解。考虑到老人尚未完全消除丧子之痛,面临单亲幼孙和家庭重担,再遇被诉难免情绪失控,承办人耐心劝解老人,详细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调解的法律后果,同时动员原告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原告当庭同意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老人最终平缓情绪、恢复理智,并与曾某及原告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父债子还”分情况 放弃继承不必替偿还
“父债子还”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因故离世,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时,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留有遗产,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还债,超过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法官经审理认为,许某生前与原告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许某离世后,曾某、许某父母、子女作为许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其继承许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考虑到许某的实际遗产状况及曾某的主动承担,原告自愿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并与曾某、许某父母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案件成功调解。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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