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对城市等级标准进行了调整:城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是超大城市,城区人口在500-1000万的是特大城市,城区人口在100-500万的是大城市,城区人口在50-100万的是中型城市。
历史标准
1980年,中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准做出改变,将城市划分为四个等级:市区常住非农业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但是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上述标准中没有超大城市这个分类。
最新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 [1] ,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我国以往的城市规模划型标准确立于1980年。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当时的特大城市的标准是100万人以上。按照这个划线,截止今年,全国的特大型城市共有140个。按照新标准,特大城市是指城区人口500万至1000万的城市。
超大城市超大城市是中国官方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的城市)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
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的城市)大城市是中国官方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至500万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300万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针对大城市常出现的大城市病,专家认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出路。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升可达性,力争实现“出行方便、换乘便捷、指示清晰、停车有序、乘车文明”目标。重点解决轨道站点、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社区服务中心周边50米,公交站点、出租候车点、自行车停放点的配套,方便市民出行。
完善集疏运系统,把更多的道路资源让给客运交通。当前,大量集装箱卡车、货车在中心城区通行,不仅使城市道路资源日益紧张,带来交通拥挤,而且使生态环境承受巨大压力。
中等城市中等城市(Medium-sized City)是指我国人口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代表城市有拉萨、台山、原平、凌源等,中等城市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人口规模,地域规模来划分的。
中等城市是连接大城市和乡镇农村的中间地带,是发展地方区域经济、带动农村发展的龙头,是转移制造业和农村劳动力的承接地,是大城市在区域的补充。大力发展中小城市是我国现在的国策。
完善城市功能
一是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二是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三是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四是提高服务承载力。
培育城市特色
把城市特色体现于文化和生态环境两个主题,打造特色品牌城市。在城市文化上,注重延续历史文脉,把城市名片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生态环境上,营造城市“绿体”。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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