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
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节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三 节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节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 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 五 节 处 理 办 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业委会科技认为:
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孟子“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一语深刻表述了邻里友善相处、社会美满和谐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难觅踪影。高楼大厦这一有形的物体不但阻挡了邻里间亲密交往,更成为阻隔人们心灵沟通的无形屏障,一个个家庭成了楼海中的孤岛,同处一隅的邻里却互不相识,人们似乎早已习惯“不和陌生人说话”。老子《道德经》中“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不但是当时小国寡民生活状态的生动写照,更是对我们现代都市生活状态的谴责。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上下共同的目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打破邻里隔膜屏障,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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