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徐女士在顺义一家水上乐园参与“晃桥”游戏项目时不慎落水,致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徐女士将园方诉至顺义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园方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7月21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园方应担责六成,赔偿17万余元。
2018年8月11日,徐女士在顺义区某乐园参加了“晃桥”游戏。这是一种水上项目,游客经组织站上架在水面之上的浮桥,双方准备好后便同时开始晃动桥身,以使对方队伍成员掉进水中。
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桥面高于水面近半米,池中水深约为一米。在游戏途中,徐女士与孩子蹲坐在桥上,在桥面短暂停止晃动时,徐女士带孩子起身向桥头走,途中因桥面晃动站立不稳落水。
徐女士回忆,刚刚落水,她便感到脚后跟疼得厉害,无法站立。经鉴定,徐女士的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认为水池内水太浅、园方缺乏保护措施致其受伤,徐女士将某乐园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某乐园认为,徐女士在晃动的桥体上行走落水,其入水时并非脚部在下,受伤的原因是在水中站立时发力不当,而非是摔倒时受伤。事发时有多名工作人员在园区内巡视,这个项目还配有两名专职救生员,事发后进行了及时救助。园区内也多处张贴了风险提示,提醒游客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量力而行,其作为经营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网红晃桥作为一种新兴游乐项目,多为多人参加且以一方坠桥为游玩目的,在游玩者寻求刺激的同时,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一项多人参加的游乐项目,保障游玩过程的安全有序、提供有效的安全保护设备及措施至关重要。
通过现场视频可见,事发时桥面状况混乱,当桥停止晃动时,徐女士及其孩子起身掉头往桥头方向走,在二人还未返回桥头时,晃桥又开始晃动,后二人难以保持平衡落入水中。在此过程中,现场安全员并未发现原告母子二人的返回举动。
法院认为,就一般认知而言,若园方在事前更多强调游玩规则,始终落实游玩规则或为游玩者提供简易救生衣等,则大概率会避免或者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园方作为经营者以及晃桥游戏的组织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徐女士本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亦具有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园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女士损失17万余元。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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