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5日,90后女生琪琪(化名)和男朋友及表哥相约到位于江苏徐州的“幻影星空”蹦床馆玩,在玩一个名叫“人体炸弹”的项目时,琪琪被高高弹起,头朝下猛地摔进海洋球池内,当场动弹不得,送医诊断为“完全性截瘫”。
此事件随即引发社会对蹦床以及游乐场安全的关注。据报道,事发现场并无明确安全提示,场馆工作人员也没有做好安全指导工作。事发后,琪琪家属表示准备依法维权,不管结果如何,该蹦床馆经营者都将难辞其咎。
近年来,随着游乐场以及公共场所的游乐设施越来越多,类似游客受伤事件并不鲜见。相关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游乐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游客发生意外伤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是未成年人游玩,家长负有监护责任,如因监护不力造成孩子受伤,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签署免责声明不能免予赔偿
2019年1月,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90后女孩胡某与朋友一起来到市内一家运动场蹦床馆玩,在攀岩区跳下海绵池时受伤,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随后,胡某将蹦床馆经营者某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及涉事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参加被告经营的蹦床活动,在攀岩区从高处跳入海绵池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根据自己身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谨慎行为。被告健身公司负有保证场馆设施安全齐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提示,充分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该公司未对原告进行应有的指导和安全提醒,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原告在跳下海绵池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对摔伤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健身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80%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1万元。前不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中,被告辩称,虽然原告跳下的动作不违反场内要求,但其在入馆时,已经委托朋友签署了入场免责声明书,其中有“入场安全须知”内容,对消费者在场内的运动有安全提醒作用,该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入场免责声明书对原告在场内的运动有安全提醒作用,但原告未亲自签署,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进行应有的指导和安全提醒,也不能证明已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及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涛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管理人或组织者在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中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参与群众性活动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免遭侵害的义务。
“很多游乐场经营者都会通过设置警示牌、签署免责声明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安全隐患。但是,这是其法定的安全提醒告知义务,如果发生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陈江涛说。
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需担责
带孩子到游乐场游玩成为很多家长节假日的首选,但不少游乐场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孩子受伤,该由谁来担责?
在一起赔偿诉讼中,4岁的小孩在爷爷奶奶陪同下来到游乐场玩,玩滑梯时,由于滑梯坡度较大且滑梯底部未设置缓冲措施,孩子滑到滑梯底部时冲击力过大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游乐场经营者虽在入场处张贴了入场须知,却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故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原告与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安全涉及父母的监护,如果在游乐场发生意外,责任不能简单归咎一方。”陈江涛表示,家长要注意保障孩子在游玩区的安全,提醒小孩遵守游玩秩序,不能放任其独自游玩,应判断游玩区的设施或项目是否适合小孩年龄和身体状况游玩。
2019年6月,未成年人张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一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圆柱时,一旁玩耍的小朋友赵某从充气圆柱掉下来,正好砸中张某,导致张某右侧尺骨骨折、右侧桡骨小头脱位。因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的父母将赵某和游乐场经营者诉上法庭。
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砸伤,其监护人对原告依法负有赔偿的义务;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负有较高标准的看护义务和救助义务,事发时游乐场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对这起第三人致害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张某因受伤所受的损失8673元,被告游乐场对赔偿数额在赵某法定监护人不足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游乐场所的保护措施是否足够且有效、相关设施是否存在陈旧破损情况、场所内卫生情况如何等等,这些都应该是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游玩时应注意的事项,既要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也要防止意外发生伤害别人。”陈江涛说。
新法明确责任监管尤需加强
对于游乐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纠纷,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如果由于经营者未尽到安保义务致使游客伤亡损失,应由其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如果由第三人造成伤亡损失,则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经营者在未尽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该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也对此类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现实生活中,为避免游乐场悲剧的发生,不仅需要经营者提高安全防范措施、游客增强安全意识,也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而事实上,由于一些游乐设施既不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也不属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存在着监管真空,由此这些设施往往处于没有专人检查、保养、维护的状态。
2019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存在经营管理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行管理不规范、小型游乐设施监管缺失、游玩者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要求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游乐场所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部门要凝聚安全监管合力,针对游乐场特点强化联合执法检查,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将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推动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陈江涛说。(记者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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