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 归
两起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件,看得人五味杂陈。
一起在四川广安,黄某17岁时救人溺亡,由于唯一目击者前后说法有出入,未获见义勇为表彰。其父为此奔波7年,当地政府最终认定黄某属见义勇为。一起在河南清丰县,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当地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称其是履行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这两起事件,前者兜兜转转七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圆;而后者,目前正在舆论场遭受争议。有律师表示,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没错,但该义务也应有度,法律不能规定一个人应有舍命救助他人的义务,因此不宜将下水救人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的事情,需要在司法活动中捋清,但是这两件事对于公众的影响,却是复杂的。在法律意义上,见义勇为的定义,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而在民间,其实就是一种朴素的评价。
也正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应过于机械地困在某种条条框框里,何况规定都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应当参考见义勇为的本意,也即那份蕴藏于人性中原始的、“冲动”的反应。
试想一下,当一个人见到他人遇到危险,下意识地做出施救动作,甚至连自己的生命都不顾。这个时候,他是在思考“我有没有救人的法定义务”吗?是去查了具体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吗?恐怕不是,而是一种优良的品质在驱使他,使他做出了选择。
我们不妨从源头和初衷之处追溯,为什么会有见义勇为?因为人活于世,总会遇到危险和困难,这个时候,就需要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由此推己及人,便有了“我助人人,人人助我”的共识。我们之所以提倡见义勇为,其实不仅是出于利他的角度,也是出于利己的角度。
我们表彰这种勇敢、奉献的精神,是为了激励更多的人,面对他人的困境,勇敢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此,社会才会少一些冷漠和悲剧,而多了一些温暖和幸运。因此,对于见义勇为,我们当然是希望越多越好,而不是吝啬于给出表彰。
一个本该被定位为见义勇为的事件,如果得不到正名,那么下次遇到类似的场景,不仅活着的当事人可能会产生困惑和犹豫,其他的旁观者也会因此被打击积极性。
就四川广安黄某这起见义勇为事件而言,他的父母为此奔波七年,仅仅是为了一张奖状和1万元的奖金吗?正如黄某的父亲所说,这是家属最后能为他做的。而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单位来说,为逝者正名,同时也是为了抚慰生者。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及表扬,绝不仅仅是在表扬离开的人,它更大的作用,是作为一种价值认可,展示给活着的人。它的意义不是给一场过去的义举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是开一个头,让当下及未来的人,把这一精神继续书写下去。(与 归)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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