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在健身过程中突发不适,健身房中没有专业救助知识的健身教练,且身旁的私人教练也未作出应当履行的专业救助行为,故造成刘先生死亡,家属事后将健身房告上法院,索赔166万余元。
2020年8月11日晚上10点多,刘先生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健身房健身。1个半小时后,刘先生突然出现昏迷、抽搐,最终在健身房内死亡。
刘先生,30多岁。监控显示,事发当晚10点多,来到健身房时,刘先生没有任何异常。在私人教练的陪同下,刘先生做了一些健身运动,晚上10点40左右,刘先生有时躺下,有时坐起,显得有些坐卧不安。
发现异常后,私人教练给刘先生拿了水,并与其不断的交流,随后,刘先生离开了运动区域,来到前台休息区。
晚上11点半,刘先生突然出现昏迷、抽搐,现场工作人员赶紧将刘先生抬到健身房门口,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5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不幸的是,虽然经紧急救治,依旧没能挽回刘先生的生命。
在查看监控录像后,刘先生家属认为,事发时,健身房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先生死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刘先生家属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被告健身房辩称,整个健身过程中,刘先生没有超强度运动,且刘先生是在休息了半个多小时后,出现意外的。健身房说,每名健身者在入会前,都必须如实填写身体状况调查表,告知是否有慢性或潜在疾病,不得隐瞒病史。刘先生签字确认了自己的健康情况,承诺自己没有隐瞒病史,否则后果自负。刘先生出现突发疾病,健身房第一时间实施了急救,并拨打了120,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刘先生家属指责,健身房配备的教练没有国家许可的健身教练证书,刘先生出现身体不适时,提供的救助完全不当。
健身房则辩称,案发当天的私教,其证书是某体育公司颁发的,培训地点是在首都体育学院,符合相关规定。
庭审当天,法院没有宣判,我们栏目将继续关注此事。
刘凝律师说,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就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不是无限制的,通常是指经营场所的安全,对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安全事件,经营者只要尽到及时发现、及时报120或者报警的义务就足够了,不能要求经营者全能。在这个事件中,刘先生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而且深夜健身本来就存在风险,应当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我们要从这个悲剧中吸取教训,尽量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锻炼项目和锻炼强度,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记者:李进涛 摄像:吴剑锋
来源: 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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