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男性和女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案犯及其它需要分别羁押的在押人员,应当分别羁押。目前没有法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不能将已决犯和未决犯混押。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会混押的。 《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均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符合条件的部分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服余刑。 在押人员混押弊端很多,既容易造成已决犯与未决犯“交叉传染”,加大了对犯罪人员的监管改造难度,又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已决犯和未决犯是不会混押的。
人犯在同一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具体羁押方式,应该由看守所方面灵活掌握。可以根据具体的关押需要,有看守所做出决定,法律并没有对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关押方式进行规定。但是,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