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已经到来,又即将迎来春节假期,许多家长给孩子安排了各式各样的娱乐项目。休闲之余,千万不要忽略了安全问题。
来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几起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的一名7岁男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滑雪场玩耍的时候,不小心受了伤。事后,男孩一家将滑雪场和造成他受伤的另一名滑雪者季女士诉至法院。
滑雪 蹦床 泡温泉
欢乐之余安全莫忘
在北京一家滑雪场里,穿梭往来的滑雪道上,一名小男孩不顾危险停在雪道上休息,几分钟后,小男孩干脆直接躺了下来。虽然小男孩的母亲一直陪在身边,但还是没能阻挡意外发生。
视频画面显示,一名滑雪者来不及躲闪,径直撞向了母子二人,直接导致小男孩的面部受伤。
被告 季女士:我在避让过前边四个人以后,确实是在较短距离,很难再去做一个冷静理智的判断,而且躺下确实是接触面太大了,很小的距离,我实在是躲不开了。
庭审中,被告季女士表示,当时自己因为视线被遮挡,所以没有及时调整方向。对此,原告的父亲和被告滑雪场发表了不同观点。
原告父亲 王先生:她所谓的遮挡视线那就是证明她没有主动避让,只会往人多的地方钻。
被告 滑雪场所属公司:后方滑雪者务必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那么,当时小男孩为什么要躺在雪道上休息,陪在他身边的家人是否存在过错呢?
原告父亲 王先生:因为他是在最底部,好多人也在那躺着或站立休息,也没有人过去劝阻我们说这地方不能休息,而且是在最下端。因为滑了两个小时,孩子说腿可能有些问题,然后他就躺了一下。
对于原告父亲的这一说法,被告季女士认为,由于小男孩的监护人放任孩子躺在雪道上,自己发现时已经无法躲避,才会发生相撞。因此,原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滑雪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滑雪场表示他们已经通过广播的方式进行了安全提示,但是原告表示,自己当时并没有听到。
此外,被告滑雪场还提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而滑雪属于体育运动项目,因此这起案件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由各参与者自行承担风险,被告滑雪场无责。
三方均有过错
依据过错程度判定担责比例
本来是开开心心去滑雪,没想到最后却要对簿公堂。那么,庭审中的这些争议焦点,究竟应该怎么认定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两名被告在这起事件中都具有过错,应当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责任。
首先法院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和危险性的活动,因此滑雪者应当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魏薇:事发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较多,滑雪者季某就应该结合个人的能力以及雪道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线,以便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及时减速调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的人身安全。但是季某没有控制好自身的速度,并且也疏于观察雪道前方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在雪道上停留的王某,也没有充分的时间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与王某发生碰撞,所以我们认为季某是存在过错的。
此外,法院认为,依据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中的规定: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也就是说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因此,法院对被告季女士“因视线被遮挡无法躲避”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季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季女士的赔偿责任。
对于滑雪场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被告滑雪场在本案中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应在安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滑雪场曾提出,这起案件应该适用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滑雪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并不适用这一原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魏薇:不能成立的理由就是公司本身是存在管理疏漏的,对于季某来说,她也是自身有过错,这种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也是不能成为适用自甘风险的抗辩理由的。所以自甘风险并不是一个免责的金牌。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原告王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季女士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00余元;被告滑雪场所属公司在季女士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30%的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执行。
要全面了解滑雪规则
初学者最好有教练
滑雪是具有专业性、高风险性的运动,不能仅凭热情仓促上雪道。事先一定要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运动中更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尤其是初学者,最好在专业教练陪同下运动,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
儿童泡温泉滑倒骨折
向酒店索赔上万元
接下来,这起案件中的娱乐项目同样是冬天非常受欢迎的一项活动——泡温泉。虽然它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对未成年人游玩时的潜在风险也应该予以关注。家住北京顺义区的12岁男孩,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一家温泉酒店游玩,却不慎滑倒摔伤。事发后,男孩李某将温泉酒店诉至了法院。
事发当天温泉酒店的视频录像显示,穿着黑色泳裤,头戴黑色泳帽的男孩就是李某。他一个人走到儿童温泉区附近,准备到温泉池里玩。就在他下台阶的时候,脚下一滑,不慎摔倒。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事发后,李某把温泉酒店诉至了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多元。
那么,究竟谁该为李某受伤负责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表示,被告温泉酒店的地面防滑措施不到位,而且没有在温泉池附近放置“注意防滑”等提示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李某的摔倒负责。
对此,被告方提交了一些温泉酒店内提示牌的照片,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根据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图片,温泉酒店内的墙上、前台、更衣室等位置贴有警示标志,上面提到“不要让孩子独自行动”“儿童及老人需要有成年人看护”“请家长看护好儿童,以免发生意外”等。
被告方认为,李某的监护人没有看护好李某,才是导致李某滑倒的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男孩和他的监护人,还是温泉酒店,在这起案件中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原告李某虽然还未成年,但已经12岁了,对赤脚在水下台阶行走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而且李某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看护职责,应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曹咏:下到泳池,走比较滑的地面,他应该有一个注意审慎的义务,但是他自己也没有注意到,而且他的监护人也没有在场,没有尽到看管保护的职责。
对于被告温泉酒店的责任,法院认为,温泉酒店内专门设置了儿童娱乐区,因此理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起事件中同样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玩蹦床时两孩童相撞
其中一人构成十级伤残
对于陪伴孩童的家长来说,游玩时更要切实发挥监护职责,一旦发生意外,就算可以向经营场所或第三人追责,但是孩子受到的伤害已经不可挽回。
接下来的这名2岁的小男孩刘某,在家长的带领下到一家室内蹦床乐园内游玩。在玩耍的过程中,他与一名8岁的男孩相撞后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视频里的两个孩子,一个在跑,一个在跳,突然撞在了一起,并同时摔倒在地。这次事故导致2岁的刘某腿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刘某将蹦床乐园和周某一同诉至了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原告刘某的母亲:是被告他们家孩子自己跳的时候,跌倒撞到刘某。视频中都有显示,他的胳膊和右腿撞击到刘某,因为冲击力导致孩子左腿撞到边缘,然后骨折。
被告周某的父亲:视频已经很明显了,周某跟刘某身体没有接触。我们孩子8岁就能在里边玩了,而且他规规矩矩地在里边玩,他没有任何的过错。
原告刘某的母亲:那么大的一个游乐场,黄金周人特别多,应该加强安保。蹦床区域里边应该分区、分年龄段、分体重来管理,要时刻叮嘱,我觉得还是没有尽到责任。
被告 蹦床乐园工作人员:我们有很多标语,为什么我们的票是一大一小制,单独孩子是不能进入的,所以我们能做到的、该提醒已经都提醒到了。
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那么,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并不是与伤者发生了身体接触就存在过错,被告周某虽然与原告发生碰撞,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由蹦床乐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魏薇:虽然刘某和周某发生碰撞了,有一个身体接触,但是周某是正常玩耍的时候在蹦床上弹跳落下,他没有做出危险的动作或者影响他人的行为。并且刘某从侧后方跳入蹦床,也是超出了周某的合理视线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周某的行为是不存在过错的,周某及其监护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蹦床乐园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在这次事故中存在看护缺位的情形,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蹦床乐园所属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刘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周某及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蹦床乐园所属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3万多元。
近年来,家长对于孩子兴趣爱好的培养呈现多元化趋势,为未成年人打造的娱乐活动不断推陈出新。不仅有诸如骑马、蹦床、攀岩、滑雪、卡丁车等刺激项目。还有泡温泉、逛猫咖、游展馆等休闲项目。法学专家指出,家长选择项目应量力而为,避免发生危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有很多激烈运动有的时候不适合未成年人,特别是不适合幼儿。因为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在这种地方非常容易受伤,更何况是孩子。
法学专家认为,作为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尽到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危险,为未成年消费群体创造更为安全、可靠的游玩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蔡睿:及时发现在这种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活动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的状态。
要想促使娱乐市场健康发展,需要从事先预防、事后救济两个维度作出改进。由于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风险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家长应当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包括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这几个法律明确规定,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的职责,最核心的职责是保护孩子。因为监护人的问题导致孩子受损,他在造成损害的过程中,既包括自己的小朋友造成损害,也包括自己的小朋友给别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自己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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