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从鼻祖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运作,看ABO模式操作要点

ABO——从鼻祖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运作,看ABO模式操作要点

首页模拟经营灵活轨道更新时间:2024-07-29

鹿:这几天好热。

羊:没错,白天开车看路面上的空气都是抖动的,如果能在地下开车就好了。

鹿:那你可以去开地铁。

羊:开地铁我是没机会了,但我们可以研究一下北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的运作模式

鹿:那是啥。

羊: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签署《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由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业主职责,京投公司按照授权负责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

这种模式被认为是北京首创,并且遵循国际惯例起了一个英文缩写名字:ABO,即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

鹿:这属于什么性质。

羊:属于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鹿: 这种模式与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什么区别?

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发[2015]42号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ABO和PPP的区别我认为有以下四点:

1、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作”是什么意思,2个主体共同运营的意思。

而ABO,是服务提供方通过取得授权的方式,代行政府相关职责,是不存在合作关系的。

2、PPP模式需要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方。ABO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确定合作方的方式不限于竞争性方式,比如京投公司就是通过协商方式取得了签订《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的资格。

3、PPP模式下的预算有红线。根据2015年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而对于ABO的财政限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PPP模式在实践当中适用于市场化较强的行业,也就是赚钱多的,所以参与的主体需要采用竞争性方式,不然谁跟你合作搞呢。

而ABO模式,从现行案例来看,多由项目本地的城投公司、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来担任被授权主体,代行政府职能。本来么,政府的目的就不是为了盈利,你代行政府职能,钱能多赚到哪里去,所以就没有强制要求竞争性方式确定了(否则没人来投标就尴尬了)。当然,保障相关行业运作权在政府手里,也是一个角度。

鹿:既然还是政府买单,那这种模式有什么好处呢。

羊:首先,政府是搞管理的,公司是搞市场经营管理的,术业有专攻,如果前几年把一个比较好的城投公司班子培养出来,通过ABO模式,就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的项目操作能力。

其次,对于资金来源,国家前几年对地方债进行了严格限制,你看PPP就知道了,每年的钱就能拿出来那么些,所以为了保障项目质量,PPP的周期不能少于10年。

但对于ABO模式,因为属于政府采购,所以根据《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中期财政规划期限是3年,所以,一个ABO合同,最长只能签三年。但咱到期了连续签就行了呗。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融资的重任就从以前的政府,转化到了被授权主体头上,对于政府有效控制债务,也是一个好处。

鹿:我注意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有这么一句话: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这不属于ABO的情形吗。

羊:我们可以从《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来看到底ABO符不符合这个条件。

根据协议,北京市政府购买的是京投公司提供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政府每年支付授权经营服务费。只要你按照我的要求搞好服务,我不管你是自己盖一个地铁站,买一个地铁站,租一个地铁站,没有要求,也没有需求。虽然在搞服务的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情况下会产生建设工程这个附带品,但这不是政府购买的内容,只要不产生工程交付行为,ABO就是符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鹿:那京投公司搞项目融资后来搞得好吗?具体都是通过什么途径呢?

羊:我们从京投公司副总经理白云生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创新研讨会的发言当中,就可以得出上面的答案:

在融资模式方面,按照国家项目法人和资本金要求,每一条线路都独立注册线路公司,且资本金足额到40%,其余的60%就是债务性的融资。融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传统债项等品种;二是股权融资,包括股权信托类相关品种;三是混合性融资,包括PPP、BT等市场化融资、以及租赁、保险等品种;四是创新阶段,比如一些境外融资等。

其他的不说了,你看第三项,京投公司可以使用PPP、BT等模式来融资,这个好处就凸显了,我既能在公司层面搞股权、债权融资,又能以授权主体名义开展PPP,是不是很灵活,快拿小本本记一下。

而对于投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来看一组历史数据。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ABO模式2016年推行,2017年6月30日,京投公司完成2017年度北京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十二号线、七号线二期、八通线二期、昌平线南延以及新机场高速公路六个建设项目贷款银行公开招标工作,顺利落实共计人民币616亿元建设资金,最低贷款利率达到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2%,这也是京投公司自2016年推行授权经营模式(ABO)以来,完成的新一批轨道交通及高速公路项目贷款招标,截至目前(2017年7月6日),在授权经营(ABO)模式下累计完成1285.91亿元贷款招标工作。

也是2017年7月的统计,北京市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的入库项目共计96个,累计投资额2689亿元,拟吸引社会资本1642亿元。

看看这个融资数据对比。

鹿:总结一句话,有被授权主体的运作能力加持,ABO大法,好。

羊: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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