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是人民公社化时的最基层生产单位,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4年陆续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共26年。人民公社时村一级为生产大队,组级为生产小队,随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大队变为行政村,生产小队变为村民小组。这就是时代的发展。
26年
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生产队,是指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国营农场中,它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在农村,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编制生产计划,制定增产措施,指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在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的条件下,有权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和出多余的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