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西欧的乡村自治:“村庄”一词,表意上似有庄园

中世纪晚期西欧的乡村自治:“村庄”一词,表意上似有庄园

首页模拟经营欧洲乡村生活更新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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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学界对欧洲乡村自治问题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薄弱,以此作为主要切入点,可以丰富相关研究。

在研究中对乡村自治组织有多种称呼,最开始是使用“公社”。但由于中西语境不同,在历史学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公社”一词的解释也存在差别,欧洲各地的乡村自治组织也存在差异,“公社”很难完全概括这些组织。

现在有一些新的研究成果采用了“共同体”这一名词,但这个描述过于现代化,也有待商榷。同时“村庄”一词,表意上似有村落加庄园的感觉,因此我们在本文中使用“乡村”来称呼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

对村庄内部的自治机构不进行新的定义,直接以乡村自治组织或乡村自治体来称呼,这也更贴合乡村自治这一题目。但引用他人成果时,仍采用原文所用词汇,确保引用的准确性。

中世纪晚期西欧的乡村自治

中世纪西欧乡村社会带有明显的自治属性,不论是村落还是封建领主的庄园,他们的运作与管理当中都明显带有自治因素。

乡村自治包含了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乡村需要履行对国王和领主的义务,同时他们还自主协调乡村内部的生产和生活;其次是拥有自己的习惯法,各个乡村有各自的村规,用来规范村民的生产生活;然后是拥有独立的权力机构村民大会(庄园中则是庄园法庭),负责对村规进行执行,并对村规进行制定与修改。

村民大会还在对外法律诉讼中扮演代表乡村整体的法人角色;最后则是拥有自己的管理人员,自治组织拥有自己的最高负责人,其称谓因地点不同会有所区别。

乡村自治最早可以追溯到民族大迁徙时期的马尔克制度,并在封建化过程中吸收了封建因素。

要讨论乡村自治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梳理在中世纪前中期社会中起重要作用的日耳曼马尔克。在中世纪占据西欧广袤领土的日耳曼人,其定居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居住于莱茵河流域下游。

在当时日耳曼诸部落实行的是马尔克制度,马尔克(March)本来意思是“边界”,众多日耳曼部落以村落的形式定居。各村的土地就被叫做马尔克。

在当时马尔克一方面是法兰克人在生活上的组织,同时也是王国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组织。各马尔克相对独立,自治属性也比较明显,在长期生产生活所形成的习惯法是各个马尔克内部的运行规则。

其中包括土地公有、生产活动需经过村民会议协商决定、对公共土地进行管理等内容。除了相对于外部的自治外,在内部管理上,马尔克是通过定期举行的马尔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并选出该马尔克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村民大会和处理内部司法事务。

马尔克内部的成员们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上也有着平等的机会。

马尔克是早期乡村自治的一种体现。在村落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村落是来自罗马时期的庄园同日耳曼马尔克结合。

即众多零散的马尔克先发展为小屯(hamlet),接着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最终形成一个密集型村落。从人为因素讲,领主出于统治需要,将众多零散小屯聚集在一起是可能的,德国学者维尔纳.格茨就曾通过地名论证了统治者对密集型村落建立的影响。

他发现很多村落的名字都是以人名结尾,这说明它们是由领主建立的。从自然因素看,促使小屯结合的因素可能有很多:比如居住地附近环境的变化,居住地遭遇疾病后导致人口减少,土地肥力逐渐丧失等等都可能导致人口的迁徙与汇聚。

对于庄园的定义有过很多说法,以英国为例,在末日审判书中往往把封建贵族的地产称之为庄园(manerium)。庄园不仅是地产,同时其内部也有一整套生产制度。

庄园中的土地按照所有者分为三部分,分别是领主租给农民的自由领有地、领主自己经营的自营地和领主分给农奴耕种的份地。同时还有属于庄园的公用资源,比如森林、牧场、池塘等等。

在封建体制中,庄园制首先是经济制度,贵族通过对非自营地收取地租和使用农奴无偿耕种自营地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领主对领民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逐渐转变为对领民所在地的司法管辖权,即对人的管辖上升到对人所在地的管辖,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当时社会人口流动较少所导致的。

这让庄园体系逐渐融入到地方治理当中,具备了管理职能,从单纯的经济制度转化为一种兼具政治和经济的社会制度。

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的西欧乡村自治

在十四,十五世纪,西欧封建经济逐步走向衰落,英国学者波斯坦将其称为“封建主义危机”。多种原因共同促成了封建主义危机的出现,例如14世纪上半叶开始气候的反常打击了农业生产以及1348年黑死病席卷欧洲所造成的人口减少,还有其他瘟疫与灾难造成的破坏。

人口减少造成了劳力的短缺以及工资薪酬水平的上升,这意味着耕作成本的上升。同样因为人口减少,对粮食的需求也相应下降,欧洲农产品的价格也进入下行区间,并且持续了很长时间。

“位于普鲁士的柯尼斯堡的谷物价格于1399年至1508年间呈下降趋势,之后有所回升,在西德意志、英国及法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柯尼斯堡,位于德意志东部,现加里宁格勒)这意味着领主如果征收实物地租,谷物卖不出好价钱,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限。

而如果改收货币地租,同样因为谷物卖不出价钱,农民所得有限,领主仍然获得不了太多收益。这些因素造成庄园能够带给领主的利润不断下降,经营风险却在增加。

14-16世纪是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西欧社会下层阶级正在逐渐觉醒。1381年,英国爆发了针对人头税和劳工法的农民起义,在随后的15,16世纪欧洲各地陆续爆发了类似的下层阶级起义。

欧洲的普通人民开始逐步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利,并能够采取实际行动保卫它们,对抗侵犯他们权利的领主。乡村自治的运行也因为这些原因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变化,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乡村自治体对土地的控制

在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变革之前,人类文明处于农业社会,在这种社会体制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控制权的归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乡村社会中由谁占据主导地位。

在庄园制解体前,正如前文所谈到的,乡村土地由庄园和村落共同管理,乡村土地是属于集体的,并由村民大会来决定每个村民所能拥有的土地。

在庄园解体后,这一权力归村落所有,并且持续了很长时间。例如在法国的一些地区,直到十九世纪,土地分配仍然是由乡村集体持有并进行定期重新分配的方式;在英国和德意志地区,也都承袭旧俗,保持了乡村与农民的自主性。

而在北欧,情况也与之类似:瑞典由乡村定期进行土地分配一直延续到了十八世纪中叶;挪威乡村对进行公地定期重新分配则持续到十九世纪上半叶;在丹麦这一情况也持续到十八世纪。

除了乡村对土地的继续管理外,随着庄园制的瓦解,领主的退出,乡村开始作为整体去承租原先的庄园土地,扩大自身所拥有的土地面积。

这一点在英国体现的尤为明显。正如前文所讲,庄园土地的出租往往有两种方式,但即使是将土地分割出租的情况下,租金的协商与租约的签订往往也是由村庄集体出面进行交涉,因为个体村民在面对领主时的力量悬殊并未改变。

同时领主也需要乡村征收个体村民的租金。这一点能够从文献中找到许多事例,例如在亨廷顿郡的海明福德修道院庄园,在1265年时出租给了当地村民,租期为7年,并再到期后延长了同样时间,这一行为一直持续到这个庄园解体。

另一个例子是1320年,大海伍德的领主把他所有自营地都出租给了他的佃户。③在德国也出现了这一现象,例如在吕贝克的一位主教,便将村子管理权交给自治体,他定期收取20马克的租金,虽然土地分割和分户仍然需要得到领主的同意,但关于土地的使用和继承,领主已不再过问。

能够体现这一点的首先是村民大会的召集率,村民大会召开的越发频繁。在庄园制瓦解之前,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村民大会。自14,15世纪开始,村民大会往往每年会召开3次及以上,同时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也会召开会议来处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村民大会召开地点的变化,前文提到村民大会主要是在公共场所,开放性较高的环境中进行,例如乡村的大树下,果园里或者附近的山丘上,这也是自日耳曼部落会议时遗留下的传统。

随着村民大会重要性的提高,村民大会逐步转向固定封闭地点举行,例如,在十八世纪中部德国的某个村落,一个谷仓成为召开村民大会的地点;而在瑞士,一些村落会建造便于专门的会场用来召开大会;在法国,1779年某个村落修建了专门的会议厅用来召开村民大会。这体现了村民大会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同时发生变化的还有乡村自治的管理人员,庄园制解体后,领主从乡村自治中退出,村官们从同时对领主和村落负责转变为单纯为村落服务,这也加强了乡村自治的独立性。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原先作为庄园管理人员的庄头与管家,庄头取代了管家的地位,成为村落真正的负责人,他不用再为领主服务,而只为村落进行工作与服务,因此他对村落日常管理的参与相应加深。

例如如果有人在路上捡到财物,在经由村民同意后,这些财物会交由村头保管;村落验酒官对违反禁令者的罚款也由村头保管;村民想要退出村庄或者移居他处时,村头应当阻止他。

由于村头是具有权威的人,他还扮演了公证人的角色,村落中农民在达成契约时往往会邀请村头来公证,确保契约能够履行。

结语

梳理欧洲乡村自治的历史,首先是在罗马时期,伴随日耳曼人而来的马尔克制逐渐成为西欧乡村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这种带有自治属性的乡村组织形式为后来的乡村自治打下了基础。

而罗马帝国灭亡后,中世纪早期在法兰克王国不断的征服与扩张中,欧洲局势逐渐稳定,出于加强军事力量以及对收复土地管理的需要,法兰克王国的统治者创立了“封君封臣”制度,也诞生了庄园制这一制度,不过在封建化浪潮中乡村自治并未消亡。

在这一时期庄园制成为主要的乡村社会制度,但封建庄园的管理与运行同样也带有自治属性,它也没有完全取代乡村,二者构成了庄园-乡村这一混合自治结构。

在十四,十五世纪,欧洲发生农业危机,冲击了封建庄园体制,由于经济情况转变,领主开始放弃对庄园的经营,转为将土地租给乡村获取收益,乡村控制了比以往更多的土地,地位有所上升,乡村的自治权也扩大了,乡村自治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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