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你申请了大富翁,我的游戏就不能叫大富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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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模拟经营商业大富翁更新时间:2024-06-14

“大富翁”游戏风靡多年,而这三个字也早被大宇公司注册为商标。盛大公司推出了一款“盛大富翁”的游戏,被大宇公司认为其侵犯了“大富翁”商标权而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大富翁”一词多年来已与一类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游戏建立起紧密关系,“盛大富翁”使用“大富翁”只为正当说明游戏规则等内容,不构成侵权。

一、大富翁也不能保住自己的商标?

大富翁游戏恐怕是大部分人都玩过的游戏吧?这款游戏从盒装到线上,十分受大众喜爱。这套游戏的参赛者初始会分得等量的游戏金钱,凭运气(掷骰子)进行移动,并通过买地建楼等赚取租金,最后唯一一个没有*的玩家便是胜利者。

(图源网络,侵权删)

这款游戏从1935年便在美国开始发售,而游戏的设计最初目的在于暴露放任资本主义的弊端,但是推出之后却受到大众欢迎,甚至直到今天人们都沉浸于这款游戏的魅力中。而这款游戏以“大富翁”的中文名传到中国后,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喜爱。但在中国,“大富翁”却引来了两家公司的争议。

注册在台湾的大宇公司在2005年3月便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的商标,并开发了一款单机游戏以繁体“大富翁”命名,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而盛大公司的关联企业盛趣公司则在2005年7月开发出了一款名叫“盛大富翁”的网络游戏,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还授权给盛大公司运营这款游戏。而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因而将其告上了法院。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大宇公司又提起了上诉。

二、“大富翁”商标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

(被控侵权的“盛大富翁”)

据此,大宇公司虽然注册了“大富翁”的商标,但是却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这是因为“大富翁” 已与一类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游戏建立起紧密关系,所以盛大公司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三、“大富翁”是否已经成为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

从法律上看,“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有根本的区别。“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展现不同的性质与用途。“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在本案的审理中,根据法院调查发现,在业内同行和普通大众中,“大富翁”早已成为了靠掷骰子模拟经商类型游戏的通用名称,被告“盛大富翁”字样只出现在盛大网页上,网页上也明确说明该游戏由盛大自主研发,因此不会给使用者形成该游戏与大宇公司的产品出自同一公司的印象。

大宇公司在当初注册商标时,存在商标战略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一个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之后在使用上也存在败笔。公司更多把“大富翁”当成产品的名称使用,而没有突出“大富翁”的商标性质,失去了其商标的显著性特性,“大富翁”经过广泛的使用之后,继而成为通用名称。

(图源网络,侵权删)

无独有偶,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正山公司)在 2007 年3月份的时候正式向商标局提出“金骏眉”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此项商标申请,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在初审公告期间立刻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桐木茶叶公司的理由是:“金骏眉”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满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为商标;而且,在2007年2月26日桐木茶叶公司曾向商标局申请“金骏眉JinJunMei”商标。但商标局以“金骏眉”是红茶的一个品种,作为商标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品种名称和原料特点为由驳回了桐木茶叶公司的申请。然而,在这次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商标局对于桐木茶叶公司提出的此项商标异议申请并没有认可,仍然将“金骏眉”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认为商标局没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定。因此,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其坚持认为“金骏眉”是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为商标。同时说明,如果将“金骏眉”注册成为商标,这侵犯了武夷山地区众多茶叶生产厂家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材料论证“金骏眉”应当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认为“金骏眉”满足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所以,在2013年1月份作出裁定,核准注册。对此裁定,桐木茶叶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时候,“金骏眉”已经被红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所熟知,并且被相关公众当做红茶的一个品种所识别和对待,因此,应当认定其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如果将“金骏眉”核准注册成为商品商标,那么将不利于武夷山地区茶叶生产厂家的集体利益,是违反《商标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基于以上事实情况,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894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3057号裁定。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此案件重新作出裁定。

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重要内容。如何在新产品的市场推广过程中确保自身品牌不会沦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创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采取适当的产品推广方式、积极地进行市场维护等来确保自己的商标不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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