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3000元一双的名牌鞋仅需200至400元?外贸原单究竟是真是假?这背后竟是一个产、销一体的制假售假团伙。黄某某、宋某某夫妇,为某知名品牌鞋子做代工之后,竟然用剩料继续加工该品牌鞋子倒卖。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等人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4年4月2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取保候审期间仍经营假货工厂
2019年起,黄某某、宋某某夫妇在广东省开了个制鞋工厂,雇佣李某某为厂长,负责工厂日常经营管理。2021年6月,黄某某三人生意做得火热,接到某知名品牌公司的分包订单,需要代加工一批品牌鞋靴。黄某某备料丰富,完成订单后还多出了很多大底、鞋面等制鞋材料。
“当时生意不好,工厂也没有其他订单,很多相识的客户咨询能否私下出点鞋子给他们。”黄某某见有利可图,竟伙同李某某开始安排工厂私下生产,然后销售给有需求的客户,此时的宋某某还未参与丈夫的“事业”。
到了2021年10月,黄某某因相关案件被羁押,但有一个存放假冒品牌鞋靴的仓库未被查获,宋某某竟主动“挑起了大梁”。“工人、供应商都在找我要钱,我就想试试看。”洪某某、盛某某等“老客户”在发现联系不上黄某某后,找到宋某某,宋某某便依样画葫芦,伙同李某某继续售卖仓库里的库存假鞋,并偷偷安排工人与客户对接供货。
2021年12月,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视法律,继续经营假货工厂,一边清库存,一边安排工厂进购材料生产热销款鞋。为了避开白天的检查,黄某某、李某某只安排工人在晚上生产假冒品牌鞋靴。
查获假冒名牌成品鞋靴980余双
在黄某某被羁押期间,“老客户”洪某某、盛某某的订单无疑帮宋某某解决了“经济难题”,对黄某某三人来说,洪某某二人是可靠的老客户;而洪某某、盛某某作为上游供货商,源源不断的订单使其需要更加“可靠”的制鞋工厂,双方一拍即合,一个制假售假团伙初具雏形。
黄某某三人负责制鞋,其中黄某某对接客户以及统筹工厂整体工作,李某某负责车间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宋某某辅助保障工厂后勤工作;洪某某二人则进行批发销售,其中洪某某负责招揽客户、结算货款,盛某某负责工厂跟单、接送货物、售后返修。在这个假鞋团伙中,洪某某二人以180-300元不等的价格从黄某某三人的制鞋工厂中批发鞋靴,然后加价几十元售卖给下游供货商,最终从线上被零售给消费者。
2022年12月,青浦分局接到被害人报警称,自己在两家网店中所购买到的两双品牌女鞋,联系权利人鉴定后确定其均为假冒商品。公安机关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月11日在黄某某等人的工厂中当场查获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成品鞋靴980余双,及大量带有假冒品牌标识的鞋底、鞋面、鞋盒等原材料。
案件移送至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查阅黄某某等人的销售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认定黄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金额190余万元,洪某某、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金额190余万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洪某某、盛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青浦区检察院对黄某某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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