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项目这么多年,我总结了两大施工单位必给监理挖坑的点。一是施工工艺,比如更改设计要求的图纸做法,提出一些隐秘的变更,更改设计要求的施工工艺等。二是造价,想办法搞各种签证。当然很多时候,前者的坑的目的,说白了还是为了造价,只是对于监理的管控角度来说有所区别。今天我重点分享一下后面的这种坑。因为监理的投资控制工作一直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工作内容,但本质是因为很多监理不懂工程造价,所以管也无处可管。和造价有关的挖坑点密集到像在玩扫雷游戏。今天重点讲3个。第一个,施工措施项目。首先要明确一点,不同于有图纸依据的实体项目隐蔽验收,措施项目的隐蔽验收依据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在审查施工方案的时候,没有对相关的措施项目的造价有足够的敏感度,在方案阶段就会错过造价控制节点。第一个坑:在施工阶段,很多施工单位会把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隐蔽验收项目也找监理签证。如果监理不具备造价敏感性,就会容易忽视现场和方案的一致性,只关注到质量问题,忽视那些不影响质量但会影响造价的问题,轻易就给施工单位进行签证,相关的签证最后还变成了工程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索赔的依据。
第二个坑:有的项目问题则是连施工方案都没有。这一点也和设计有关。如果设计在图纸中把具体的施工内容明确了,那就不属于施工单位可以签证的内容。但有些施工措施是否应由设计出图的界限比较模糊,所以需要监理对图纸和现场进行识别。图纸中如果没有,一定要看方案里写没写,没写的要让施工单位补上,否则就不具备后期的签证依据。第二个,识别现场是否可以签证。之前有个项目,施工单位让监理对旋挖支护桩的桩芯土方进行签证,而且提出桩芯土方因为被旋挖桩机搅成了泥浆,要按泥浆签证。这里有两个陷阱。第一,桩芯土方的量属于图纸有明确要求的实体项目,应该按定额走,不属于签证范围。第二,监理应该了解泥浆外运和土方外运的价格差异(前者远大于后者),到底属于泥浆还是土方,要看地质报告对土层性质的判断,也就是它本来是土方,那就是土方,不能因为它被施工机械改变了性质就变成了泥浆。你看,这么个小问题,施工单位都能连挖两个坑等着监理跳下去。如果监理没考虑到这些细节,那很容易就给施工单位签证了。虽然这个签证,可能会因为有水平的造价咨询公司的把关而失效,但暴露的监理水平问题,却是会实实在在影响业主对监理的评价的。毕竟现场签证,索赔管理,投资控制,是写在规范中的监理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理心得分享# #工程人选择困难#
第三个,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比如如果是总价包干合同,索赔是很麻烦的,所以施工单位不仅不会主动增加措施项目费,还会反过来通过优化施工工艺的方法减少措施项目费,因为是总价合同。那对于这样的合同形式,监理的工程管理重点就要放在控制变更上。以上这些细节,也还是要建立在对现场的检查和管理上。只是提醒大家要注重对施工方案的把控,和对于施工方案和现场吻合程度的检查。#监理工程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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