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宋代,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身在乐籍的宋引章更像是生活在唐代的乐伎,毕竟宋代的乐户地位并不算最低贱。
热播剧《梦华录》改编自关汉卿元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剧情过半,刘亦菲饰演的赵盼儿一直在“救风尘”,林允饰演的宋引章一直致力于摆脱贱籍身份。宋引章先后托付周舍、沈如琢,可惜遇人不淑,也曾寄希望于赵盼儿的两任男友欧阳旭和顾千帆,可是仍难遂愿。虽说宋引章“不想一辈子都不得自由”,但面对现实无情的连环暴击,被观众指为“脱籍脑”的她,也终于不得不低下头来:“脱籍的事情我已经认命了。”
《梦华录》虽不是历史剧,但根据剧情还是可以判定剧中时代背景应为北宋真宗朝。古代的贱籍具体指哪类人?贱籍地位到底如何?沦为贱籍后要想脱籍从良真的那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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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等级森严
贱民世世代代为奴,律比畜产
贱民是指哪些人?人类社会只要有等级、阶层,就有贵贱之别。古代社会有士、农、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贵族,农是平民百姓,在重农抑商时代,工匠和商人都是比较低贱的人,而贱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种存在,是社会金字塔最底层、低入尘埃的那部分人。他们低到都不能出现在社会金字塔的分层中,甚至都不被称为民,法律地位类同畜产。
蓄养奴隶的社会中,贱民就是奴隶。商朝对奴隶的称谓有“仆、奴、妾、臣、宰(本义为充当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舆、隶、僚、仆、台”等,奴隶可以像牲口一样被赠送、买卖、典当,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汉时期,被称为“人奴”“人妾”“庐儿”的奴婢都是贱民。
贱民与良民(良人)相对,被全面系统化、制度化压迫,初步形成贱民制度(或称良贱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段历史时期战乱频繁,出现了部曲、兵户、杂户、乐户等世代相袭的贱民。从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编户齐民,确立了系统化、法典化的良贱等级制度。所谓“编户”即编入户籍,为自由民(良民),所谓“齐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还有一部分非编户,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贱民。贱民被另外单独编立户籍,称贱籍,贱民人身权利被明文限定,同罪异罚,无法与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与平民通婚。
隋唐时期是良贱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议》将良民和贱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贱民指在州县无田无贯或编入贱籍的非自由民。
区别于在官府还是私家为奴,贱民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番户)、杂户、工乐户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官奴婢主要来自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和世袭奴,官户、杂户主要来自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从民间招募而来,乐户(乐工)主要来自前朝乐工及从本朝没入官府的罪人中选出的容貌端庄或有音乐才能的人,如太常音声人。私奴婢主要来自官奴婢、自卖或被掠卖的良人、世袭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来自*贫民自卖为奴或奴婢放免。随身是租赁来的短期随从。《梦华录》中,赵盼儿就是因父罪没入官府,从官奴婢中被挑选为乐伎,是隶属杭州乐营的乐户。
贱民内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级。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贱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赠送、买卖。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乐户、官户。部曲不准买卖,官户可以受田。贱民中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他们有户籍,“受田、进丁(服役)、老免与百姓同”。贱民不能与平民通婚,唐律还规定了贱民内部也不能随意通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除了太常音声人和部曲可与良人有条件通婚外,其他各类贱民只能与身份相同的贱民结婚,如杂户配杂户、官户配官户、奴婢配奴婢,所生子女世袭为奴,正如《梦华录》中宋引章所说,“凡贱籍者,世代相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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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制度消亡
宋代贱民地位提高,脱籍难于登天
唐宋之交,出现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变化,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被完全停止。在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良贱制度的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宋代的杂户则是指娼户(妓女之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妓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并不是保护娼妓,而是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驱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如此看来,《梦华录》中身在乐籍的宋引章形象更像是生活在唐代的乐伎,毕竟宋代的乐户地位并不算最低贱,宋代真正的贱民是娼户和少量因罪没入官府的贱口奴婢。
良贱制度虽然在宋代消亡,但良贱之分、贵贱之别贯穿了古代社会始终。明清以职业划分良贱,贱民包括奴仆、倡优和隶卒(在衙门服贱役的人,如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粮差及巡捕番役等),各地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贱民群体,如山陕的乐户,江浙的惰民、丐户,安徽的伴当、世仆,皖南的棚户,江西的九姓渔户,沿海地区的疍户等,直到雍正时,才废除贱籍,“开豁为良”。贱籍被废除了,但长久以来人们对职业的歧视心理却没消除,20世纪初的《官场现形记》中仍称“最贱之人,倡优皂卒”。
贱民既是社会中最底层的群体,也难怪《梦华录》中宋引章有“脱籍脑”般的人设。不过,古代森严的等级制度,就是要将各色人等禁锢在各自的等级,形成一种有秩序的、牢固不破的阶级壁垒。宋引章们想要脱籍归良,真是难于登天。
古代贱民脱籍途径大体有这样几种:一是放免为良。放免也称恩免,可分为朝廷赦免和主人恩免。朝廷赦免又有皇帝大赦、老免、勋功等途径。唐代规定,官奴婢年满六十及废疾者可免为番户,年满七十则免为良人。秦汉以来,奴隶还可以凭借战功成为平民,唐代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主人“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都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并申报官府批准,方才生效。唐代是逐级放免,条件严苛,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由于没有了官户、杂户,奴婢可一免为良。二是赎买为良。唐太宗攻陷辽东城时想赦免已奖赏给将士为奴的战俘,都还得官府以布帛赎买,再赦免为百姓。贱民想通过自身存钱,或寄希望大善人资助赎买从良就更难了。最后还有一种少之又少的通过非法途径,如诈死、逃亡后变换姓名,再私下交易买个良人身份,从而摆脱贱籍。平民*很容易沦为贱民,贱民要想脱籍则难于登天。
封面新闻记者 文康林
参考文献
张文晶《试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衰亡》
夏珊珊《清朝废除贱民制度探究》
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
郑定,闵冬芳《“良贱之别”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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