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根本所在,节约集约用地是各地政府的职责。有些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后,超期开发,导致土地闲置。什么样的土地才是闲置呢?
根据《土地闲置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调查程序:自然资源部门发现土地闲置的,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闲置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认定程序:自然资源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符合土地闲置规定,要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根据闲置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1.如果是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延期开发的,政府不得无偿收回,应当以协议有偿收回;
2.因规划原因 的,对缴清土地价款、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采取置换土地方式。
3.纯属于开发商自己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无偿收回。
四、在根据以上情况决定处置前,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告知书》。
五、如果无偿收回的,还应当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如果是征收闲置费,要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当事人不履行决定书的,决定机关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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