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个性化表达,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涉“不良影响”条款有关案件审理情况。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的收案量达33971件,其中涉“不良影响”条款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占收案总数的6.3%,且收案量逐渐上升。
何为“不良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指出,商标法第十条作为“绝对禁止”条款,凡属其中任一情形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更不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且任何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地请求宣告违反此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而“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诸多拦路虎中较为凶猛的一个,受到广泛关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理论上,通常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定解释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此规定。例如,“干掉他们”“街头霸王”。
“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概念相对抽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例如,申请社会热点事件或关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为商标就会因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表示,为避免“不良影响”条款过于原则与弹性而导致实践中的滥用,大致可以把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分为五类: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构成,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获准注册。
例如,“爆裂枪战”、“该活!”、“打手”等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2、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或带有政治含义,或具有其他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雄垵特曲”、“革命小酒”、“战备粮”等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3、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近似,或与经济学用语等相关,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黄美金”、“美金系列”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4、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小蹄大作”“魔鬼步”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5、具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标志如果可能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间信仰和种族尊严、民族情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实践中,常常还会遇到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例如:
申请注册在第41类视频制作等服务上的“渣渣辉”商标。“渣”作为形容词与“差”、“烂”同义,多用于调侃,有时也含有严重的贬义。“渣渣辉”一词属于网络流行词,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代言的网页游戏广告,张家辉因其普通话不标准在广告的开场白中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成为笑点被网友们调侃,“渣渣辉”经广泛传播已经与张家辉建立了相互对应的关系。
原告未经张家辉本人同意或许可而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既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又因含有“渣”字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靳昊)
统筹: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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