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违规穿越禁区意外坠亡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女子违规穿越禁区意外坠亡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首页枪战射击穿越禁区最新版更新时间:2024-05-11

光明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孙满桃)被保险人因逃避监管、故意闯入禁区违规穿越导致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6月30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女子户外徒步遇险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其亲属支付保险金525000元。

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系投保人通过第三方网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该意外事故系被保险人作出保险单约定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而拒赔引发的纠纷。

根据法院通报,2019年6月6日,王某某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3日,约定保险保障利益包括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50万元、遗体及骨灰运送25000元等。王某某为此支付保费38元。

2019年6月6日晚18时许,王某某与其他6名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后包车前往卧龙,在当晚21时50分许破坏防护围栏进入邓生区域。6月11日中午13时许,7人陆续出发,拟翻越海拔4890米左右的大雪塘垭口并在该垭口谷底宿营。15时至16时,突发大风雨雪天气,王某某因路线选择不当不慎失足坠亡。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躲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2021年3月,王某某亲属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死亡系因其违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致,这种违规穿越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不是保险公司保障的行为,王某某不应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利益。

保险公司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中也已明确约定上述行为不在承保范围,因此拒接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实施违法行为”系与犯罪行为、拒捕行为并列,并非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王某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实施违法行为”的级别。

同时,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条款已向投保人送达,不能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亦无权据此主张拒赔。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刁某等支付全额保险金525000元。

案件主审法官孙璟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反映出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范围认识不足、对免责条款内容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

“在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均反映出互联网投保流程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对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孙璟钰说。

对此,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要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重视对散见于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具有免责性质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重视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内容条款的提示义务,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勿以将相关条款内容载明在保单中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同时,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也建议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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