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城镇化较为充分的地区,这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
其中中世纪后期是这一发展进程的关键阶段,英国为主要典型。
12世纪以来英国城市发展较快,城市民众不断获得自由市民权。
但到了16世纪,英国不少城市发展受限,有不少民众还未获得自由权。
中世纪后期,西欧城市自由包括城市共同体自由和市民自由两部分,前者是后者实现的先导。
无论是城市体还是城市个体,其自由的实现在整个中世纪后期,既有积极的进展,也存在不少局限。
城市体自由的实现与限制中世纪早期西欧封建制建立后,昔日古罗马的城市变成了军事要塞,它们归属于封建主。
封建势力的活跃及庄园经济的自给自足,使城市不仅没有发展,反而衰落并丧失了独立性,成为封建主政治和军事的附属物。
到12世纪,由于三圃制的推行、重犁的使用和垦荒运动,西欧农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活跃,昔日城市的经济作用逐渐恢复,在许多交通要地还出现了集市。
新兴城镇在集市基础上兴起,但它们仍隶属于封建主或教会等封建势力。
12-13世纪西欧社会的巨大发展引发了民众的“集体行动”,最典型的为城市自由运动,英国也未能例外。
中世纪后期英国城市自由的实现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城市体对自身自由身份的争取,另一方面是城市对市民自由权的给予。
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推动。
首先我们来看前者。
一般来说,城市体自由是一种特权,它需从国王或教会处获得这种特权的特许状。
布雷特尤尔是诺曼底(中世纪英国的封建领)的一个小城镇,在12世纪初,它曾规定在这个城市居住满一年零一天的农奴就可获得解放。
不久英国就出现了“第一次模仿浪潮”,有20多个城镇获得这种自由特权。
其结果是城市自由民增长,并形成自治城市。
其后,当海厄姆·费勒成为自治市时,这个新自治市的92名市民成为自由人和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他们继续保留原有的土地以维持生计。
但除此之外,特许状还授权他们组成自己的十户联保组;成立每三周召开一次的法庭,以处理小的诉讼案件和城市土地的让渡问题;每半年进行一次十户联保组督察。
简言之,他们完全是自己的主人,而在他们城市四周的人们却仍然隶属于庄园的领主法庭,为领主服劳役。
“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是一种城市特权,它主要适用于皇家特许状城市,在中世纪后期主要指自治城市。
在1600年以前,英国拥有这种特权城市达100多个。
在12世纪中期泰恩河边的纽卡斯尔就享有这种特权。
其城市特许状规定,如果一个维兰到本市像市民样居住和生活满一年零一天,除非他或他的领主先前说过他只住一定的时间,否则他就可以永远停住在本市。
皇家特许城市需要向国王申请和赎取,一些经济不发达城市并不去争取这一特权。
但皇家出于政治、军事考虑会免费给予一些城市这种特权,主要是边境城市。
作为一个面对困境却充满活力的前线居留点,布雷特尤尔似乎为威尔士和苏格兰边界附近,以及新近征服的爱尔兰地区的城镇,树立了良好范例。
其中邻近威尔士的裴布柔克市,在亨利二世时代早期便获得了城市体自由特权。
这是因为这些边境城市需要吸引人手支持地方驻兵,尤其是修筑城墙。
对于进入无皇家自由特许状城市的农奴,他们往往会被领主带回村庄,即使是离开多年。
诺里奇在14世纪初就是这样的城市,虽然它当时是英国的第五大城市。
1313年,诺里奇市民、富商威廉·科尔顿被附近的庄园主指控,科尔顿向法庭辩护说,自己曾为诺里奇市交纳教区税60年,从未被他人否定;他还向法庭提供了自己财产良好登记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科尔顿才被判决为自由人。
许多非特许自由的城镇缺乏吸引新定居者的动力,因为它们只需要那些能在小地方发财致富的人,不欢迎那些可能成为城市体负担或为摆脱负担而在城市中待很长时间的人。
中世纪后期,英国获得自由权的自治城市逐渐增多。
在浓烈的封建氛围中,它们是封建海洋中的非封建岛屿,在这里商人们不仅比邻而居和集体捍卫自身,而且享有发展地方政府体系和摆脱封建制度控制的法律原则。
这些城市不仅选举自己的市长、城市委员和其他官员,甚至拥有自己的公共金库。
到1400年时,大多数英国城镇都获得了自治的些手段,这里市民中的特权阶层每年可选举自己的官员和委员们。
在自由的争取上,人们并不完全采取和平手段。
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圣奥班市市民在城市广场设有一个放着斧子的断头台,威胁说,拒绝加入反修道院者将被斩首。
最后他们迫使修道院院长承认市民们的城市体自由权。
他们被认可拥有自己的公共印章,选举市政官,监护未成年人和孤儿,委派城市的守门人等多项权利。
总体来说,城镇争取自由的暴力行动并不多见,因为这将使其处于被动状态。
自由城镇的扩大对自由市民的增多有着积极的历史作用。
与此同时,这些来到城镇里的人通过与商人、外国人打交道,进而从他们身上一点一滴地获取了崭新的不安分的观念,他们也想像鲁昂或拉昂等城市市民一样采取行动,从封建领主的控制下赢得自由。
这使英国城市在近代早期开始发展起来,从而城市成为近代英国发展与转型的发动机。
城市兴起于封建主领地或教会领地,中世纪封建主领地内亦有教会属地。
虽然不少城市从国王处获得自由特许状,但城市中的教会属地仍有特权,如埃克塞特、诺里奇和约克中世纪晚期埃克塞特市内有一块圣史蒂芬主教属地,其15世纪的主教为埃德蒙·拉西13-14世纪埃克塞特市与主教虽有过协商,但到15世纪,埃克塞特仍不能实现自由城市的管理,这是因为拉西获得了国王指令。
即便当地新兴家族威廉·邦维尔与贵族考特耐在1448年裁决城市对主教属地有管理权,但主教的特权仍长期保留。
对于自由城市,国王亦通过很多方式来剥夺其自由权。
在1312年,布里斯托尔市民爆发了反对十四巨头控制城市的暴动,因为十四巨头支持国王的新警察制。
结果市长与民众掀起了反叛,这年底国王对城市体的自由权予以剥夺。
可见,我们不能忽视城市作为领主份地的本质,它依然不时被城市领主所控制,城市中的下层市民仍然是封建领主剥削的主体。
城市个体自由的实现在中世纪英国,自由市民是一种政治地位,因为只有他们才有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才不会因农奴身份而被起诉。
13世纪末14世纪初是英国农奴逃亡到自由城市、实现自由身份的最好时期。
由于人口的长期增长,黑死病前的庄园已占有充分的劳动力,几乎人满为患。
此时领主重新占有一个农奴的时间、麻烦和花费,可能会让许多逃跑者免受惩罚,特别是如果农奴所逃亡的地方有一些保护措施的话。
此时的领主们认为索取或追找农奴都费时费力,不值得去做。
而自由城市的政府为获得补充劳动力,对被指控的农奴多进行藏匿。
在13世纪末爱德华一世时,这个城市每年仅给予26人新自由市民权。
可见由于黑死病的冲击,英国自由城市在14世纪后期和15世纪前期对市民自由权是开放的。
就总体来说,自由市民的比例因城而异,伦敦和约克虽然城市较发达,但15世纪自由市民仅占成年男性居民数的三分之一。
这主要是因为伦敦和约克的非自由移民涌入过多所致。
中世纪晚期英国对城市个体自由权还进行严格的管理,对触犯市民规范和未履行城市义务者,将剥夺其自由市民权。
由于权利与义务彼此联系,不少人因此还再度争取获得市民权。
在约克市,父死子继费用较少,大约为12便;而学徒期满购买费为20先令,其他人员购买费则高达40先令。
城市对自由市民权的认可虽有很多经济上的考量,但在15世纪末城市接纳少量市民时,一些人却被赋予了荣誉自由市民权。
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人物。
1483年,约克市将荣誉市民权授予了理查德三世的秘书约翰·肯多尔;而在五年前,市长和民众曾给予奥古斯丁教团的修道院长约翰·布里汉姆以自由市民权。
这些名人对提升城市名声有很大的帮助,而城市名声不仅关乎城市政府的地位,也将为本城的经济、文化增光添彩。
到16世纪中期,一些人因为特殊原因还被免费接纳为伦敦自由市民。
一位印刷工因为有市长的指令,一位木匠因为有财务大臣的信件,而免交费用成为自由市民。
这都是基于现实政治需要的考虑。
在15世纪80年代,在约克市经济不景气、人口有所减少的情况下,市长和市政官不是通过自由继承费和学徒期满费来增加收入,而主要是通过赎买市民权手段来实现增收。
因为自由市民身份是他们在城市独立发展业务的前提。
自由市民身份的给予是以行业发展为基础的,对手工业者多有倾斜。
在伊丽莎白时代的约克市,手套生产经营的特别好,成为约克八大类工匠之一,因此每年都会从手套生产工匠里吸纳两名新自由市民。
而且由于城市消费的增长,饮食业工匠的自由人数占到了总自由市民的约五分之一。
虽然商人是城市财富的拥有者,但商业在中世纪英国长期受排斥,其自由市民的接纳数增长并不明显。
对于已在城市中致富的农奴,若想继续居住在城市中发展,就得赎买自由权,尤其是1348-1349年黑死病后。
因为瘟疫使劳动力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本,至少庄园主可以勒索一笔不小的财富。
在1353年的林恩市,相当富有的市民劳伦斯·德·雷伯斯,向自己在家乡鲁顿地区的前庄园主阿兰·雷涅支付了自由赎取费,既包括雷伯斯自身的,也包括他后代的。
否则不仅雷伯斯自身不能发展,其后代亦将遭受封建剥削。
只有拥有市民权的人在城市里才是自由的但市民权是需要赎买的,而商人最有财力去赎取。
城市是新兴的以工商业为主导的区域,有先进的生产方式、经营模式,城市中的自由民从来都比乡村农奴的社会意识更超前。
到伊丽莎白时代,城市自由人不断地增长。
此时约克市不仅自由人有17%的增长,而且由于死亡率下降,新自由人中有63%是由继承所形成的。
城市自由人成为近代早期英国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主体,英国城市开始超越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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