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田登做州官,为避官讳不许百姓言“登”,因登和灯同音。于是点灯就成了“点火”。元宵放灯就只好“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吓得百姓四散。这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由来。后遂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比喻统治者可以为非作歹,而百姓的正当言行也要受到种种限制。
出《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北宋有个州太守叫田登,他管的老百姓,连“登”的同音字都不能说。灯心草要叫开心草;灯台、灯罩、灯笼得叫亮托、遮光、路照;登车得说成驾车……这可真是把避讳发展到了登封造极的地步!啊不,那得叫“爬峰造极”,要不这么改就会被扣上“侮辱地方长官”的罪名,轻则挨板子,重则判刑。农历正月十五,全州欢度元宵,按例大放花灯。官府贴告示时,讳用“灯”字,便在所有告示上大书“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不少外地人见此大为吃惊,问明缘由后,讽云:“真乃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说法就是这么来的。后喻在上者可为非作歹,在下者却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