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具体情况
6月2日,西安市第六十七中校园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7岁小学生被撞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原因系61岁男司机启动车辆后操作不当。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3日发布通报称,2020年6月2日10时许,李某产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西安市六十七中校园内教学楼东侧通道离开时,适逢党某然(星火路小学一年级三班学生)课间休息步行于此,因李某产启动车辆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党某然撞倒,车辆撞击路边灯杆受损,党某然因伤势严重不幸身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目前,交警莲湖大队已对肇事司机李某产予以控制,正在办理刑事拘留,针对该起事故的继续调查及车辆检验鉴定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司机已经排除酒驾、毒驾。
近年来,校园事故频发,本来是快乐学习的校园场所,却变成家长学生的噩梦梦境,权利受损的悲愤之余不禁引人深思:到底如何保护“祖国的花朵们”呢?
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条文根据学生行为能力分情况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大家更加清晰那个年龄属于无民事、限制民事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笔者将依法条规定进行解释。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文值得注意的有两处,首先是不同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和教育机构学习受到损害情况不同,其次是该损害是由校方造成还是校外第三人造成
本次案件肇事人李某属于校外第三人,涉事汽车属于其个人财产,学生目前是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属于正常的教学学习时间。因此,该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编》第九百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校方要对自己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当然,这也需要看当事方向哪一方申请主张责任,不能够只去申请校方承担补充责任,但是可以申请肇事司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以申请两方承担各自的责任。
以上规定明晰,今天你看懂了吗?不管时候怎样具体,我们都衷心希望这样的事故不要再次发生,校园应该是我们美好记忆的存放处,而不应该是一生之痛的纪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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