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铺内安放游戏机,利用游戏机上下分兑换钱,这只是一个游戏机厅,简单的供人打电动的场所,不至于违法吧?
NO!NO!NO!千万别想的这么简单哦,这种行为已经违法犯罪咯!
近日,
永定法院依法审理了高某开设赌场案,
高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底,高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的店铺内设置可同时供八人独立操作的“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八人独立操作的“扑克机”一台,利用游戏机上下分兑换钱的方式,在该场所供不特定人员玩游戏参赌,参赌人员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方式支付赌资。同年2月6日下午,高某及店内的十余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店内的多人型电子游戏机予以扣押。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八联式“捕鱼机”及八联式“扑克机”均有上下分兑换钱的功能,均认定为赌博游戏机。
此外,高某曾因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于2014年5月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 2017年2月又因设置赌博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图文无关)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设置具有上下分兑换钱等赌博功能的多人型赌博机16台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形,永定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另外,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所以就解决了本案为何明明查获的是两台大型赌博机,最终认定的赌博机却有16台的问题啦!还有特别需要注意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等情形的,入罪标准都是降低、从严的。
启示
赌博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是一种游戏厅的附属品,最初发展的时候大多具有娱乐性,也给经营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随着参赌者日众,好逸恶劳者寄希望于赌博暴富,经营者更是抓住赌徒的心理,摆出一副给参赌人员送钱的样子,使投机者自动上钩,殊不知赌博机的赔率经营者是可以全盘操作的,十赌十诈,无论怎玩都是必输无疑,血本无归。
看似公平、娱乐的游戏,但其后果是非法转移、重新分配参赌者的财产,扭曲人性赌博容易上瘾,使人丧失本性,嗜赌成性,甚至为此家破人亡,发展至今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应予坚决打击,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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