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涉罪问题探讨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涉罪问题探讨

首页游戏大全冒名顶替学院更新时间:2024-06-07

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社会通报了详细情况。

通过这个情况通报,我们了解到冒名顶替的基本流程及各单位人员所起的作用。或许每个冒名顶替案都有细节的不同,但在招生办、学校等关键环节都是一样的手段。因此本文对冒名顶替上学案中涉及的犯罪问题做一探讨。

在探讨前,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探讨是建立在追诉时效没问题的前提下。因为目前发现的顶替案都发生在十多年前,甚至更早。其中涉及的罪名又多是轻罪,如果时效没中断,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此本文不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 仅就其中的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做一探讨。

一、招生办工作人员的行为分析

在冒名顶替案中,招生办是很关键的一个部门,能够启动和主导整个过程。招生办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不认真负责,都会侵犯到考生的合法权益。从山东这个通报里看,招生办主任安排工作人员打印出被顶替人的准考证交给顶替人的父亲,其后又利用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被顶替人的档案交给顶替人父亲。招生办的参与是每个冒名顶替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关键的步骤。

正是因为招生办的工作职责特殊,既可能侵犯到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教育制度,因此刑法第418条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了该罪的罪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立案标准上,规定了6种情形,其中第1项是“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一些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招生办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当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行为方面,接受当事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当事人伪造准考证和学生档案,直接导致冒名顶替得以成行。主观方面也系明知。行为结果侵犯了被顶替人的教育权,也侵犯了国家的教育制度,应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这里需要注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是指中央或者省、市、自治区统一划线的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专科学校的学生招收工作。高考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具体由教育部有关考试部门组织,各省招生考试院及各市招生考试院配合。所以,虽然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县级招生办工作人员实施完成的,但其涉及的是国家统一组织的招生工作,因此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讽刺的是,招生办的另一职责是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但却成了侵犯考生权益的直接责任人。

二、中学相关人员的行为分析

冒名顶替行为实施完成,也离不开中学相关人员的“大力协助”。

学校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问题》,学校教师属于文教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主体。

学校教师能不能成为招生办工作人员的共犯呢?也不能!因为冒名顶替是一个连续行为,需要多个环节依次完成。串起各个环节的是顶替冒名者家长,各单位工作人员只需要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可,如招生办、学校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之间互不沟通,没有共同行为,只是应家长要求实施某种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就各自行为承担责任。

中学教师的主要行为是伪造档案,使假冒者的档案与招生相关信息一致。高中档案在不同省份,材料是有区别的,即使是同一个省份,不同年代的材料也是有区别的。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是由教育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毕业生信息表格,是各类学历教育毕业生用来填写所取得的学籍和毕业档案的登记表格,内容包含着毕业生个人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和在学校的奖励、处分、自我鉴定和评语等。学校教师明知毕业生登记表与学生个人信息不符,而提供空白登记表并加盖学校公章,伪造了有冒名顶替者照片及相关信息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并替换到考生档案中。

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学校真实印章用于伪造毕业生登记表,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其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但是冒名顶替案中的学校工作人员构成该罪必须有两个前提:其一,必须是公立学校。如果是私立学校就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主体上不符合该罪的要件。其二,必须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后果。冒名顶替行为侵害了被假冒考生的权益,也侵犯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和教育制度,特别是引起社会公愤、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后果虽不能用经济损失来计算,但对被顶替者人生的改写、对教育公平的破坏、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打击,远远大过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公立学校工作人员伪造毕业生登记表的行为可以构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派出所相关人员的行为分析

派出所工作人员的主要行为是为冒名顶替者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和伪造新户籍。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虽然冒名顶替案中的户口迁移证明和户籍是有权制作机关制作,并加盖真实印章,但从与事实相符的角度来看,是虚假的。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的,属于伪造行为。

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明知是为冒名顶替者入学提供证明材料,其行为后果将严重干扰正常的招生秩序,仍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为冒名顶替者办理户口迁移证和新户籍,成为冒名顶替成功的重要环节,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一些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其行为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大学相关人员的行为分析

高校入学审查是冒名顶替者要过的最后一关。新生报到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初查。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证除外)、准考证(艺术、体育类新生还须提供专业准考证)、电子档案等证件材料,和新生本人实行对照检查。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要严格核对,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应严格按相关要求,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核实。

如果高校在新生入学时认真严格进行审查,冒名顶替者有可能被发现。但由于接受了请托,高校工作人员故意不进行实质审查,使李鬼蒙混过关,最终完成了冒名顶替的行为。

高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应负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对犯罪构成的论证见本文第二部分对中学工作人员的分析。

但应注意地是,如果高校工作人员不知情,仅仅是因为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冒名顶替行为的,不构成该罪。由于冒名顶替者的相关材料都是由当地教育部门、派出所等国家机关作出,印章也真实,即便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也不一定能发现问题,所以一般的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五、冒名顶替者及其家长的行为分析

冒名顶替者是这类案件的最大受益者。本来是高考落榜生,摇身一变却成了大学生,几年后拿着学历又顺顺利利找到体面工作,人生从此改写。一般来说,冒名顶替者主要是提供照片和签字,用于伪造公文和证件。特别是准考证、户口迁移证和户籍等,虽然由国家机关签发,盖有真实印章,但仍属于伪造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户口迁移证、户籍的行为既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也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论处。而冒名顶替者系普通主体,以提供照片和信息的方式参与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应构成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顶替者家长是这类案件的始作俑者,也是整个过程的推动者,其主观恶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从整个事情经过来看,顶替者家长的作用在于向各个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根据常识判断,顶替者家长最常见的犯罪应该是行贿罪,但这需要进一步深查,获得证据来证明。另外,顶替者家长也部分参与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也构成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结语:冒名顶替上大学不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即能完成。需要多个部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分别实施完成其中一部分,逐个打破保护教育公平的防护墙,完成以假充真的蜕变。可以说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每个人因身份、职权内容和行为方式等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影响深远,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教育公平的质疑,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对该类行为必须以刑法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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