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这6个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这6个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首页游戏大全人人棋牌原版更新时间:2024-05-11

4月16日下午,四川高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四川自贸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具体有哪些典型案例呢?

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云华、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生日记公司);

被告:赵云华;

被告: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达公司)。

花生日记公司开发并发布“花生日记”系列APP软件,该软件在相关应用商店排名靠前且下载量较高。赵云华与世联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世联达公司向赵云华的“聚省联盟”APP提供持续的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赵云华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聚省联盟”APP,后将该APP的标识和标志进行更换,将“花生日记”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与“花生日记”APP相同的软件形象标志。法院认为,花生日记公司的应用软件图标及软件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标识,赵云华未经许可,将原运营软件“聚省联盟”的名称标识改为与“花生日子”APP相应一致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联达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赵云华自行修改应用软件标识的情形,并在知晓后及时通知赵云华进行修改,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相关应用软件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赵云华在其变更标识后的应用软件首页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花生日记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点评

商业标识一般指商家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标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APP软件标识成为移动互联网络发展下一种新型的商业标识,当其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可以构成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名称标识,若他人恶意抄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提供的应用软件类别相同,其恶意抄袭权利人应用软件页面标识,引流大量用户下载,存在搭便车、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7161号

二、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邱本。

深圳市盛大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美游公司)系“人人”棋牌游戏软件权利人。2017年2月,邱本任职盛大美游公司总经理,其通过职务便利获知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5月,邱本通过他人分别设立成都九颗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颗星科技公司)、成都天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乐科技公司)并成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邱本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2017年8月,邱本从盛大美游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九颗星科技公司负责“大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天天乐科技公司上线运营“大赢家”棋牌游戏营利。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底案发期间,邱本个人获利200余万元。法院判决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点评

当前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涌现了一批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的游戏产品。受益于各项优惠政策和高科技产业聚集优势,自贸区也成为了游戏产业发展的沃土。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以各类手段侵犯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本案即为一起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同类游戏并运营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在全国同类案件中罕见,影响较大。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因素,对被告人判处法定量刑幅度内较重处罚,彰显了重拳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态度。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刑初529号

三、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

原告: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公司);

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瞳公司)。

2015年8月,易瞳公司委托福特科公司开发定制化360°全景镜头模组,双方签订了《360°全景镜头模组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协议签订后,福特科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并交付了全景镜头模组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2015年9月18日,易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包含专利号为ZL201510600697.0的四项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公告后,福特科公司认为易瞳公司的前述专利是涉案协议开发的技术成果,应归福特科公司所有,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或者专利授权技术方案与合同技术成果有区别时,应按照专利实质性特点的完成人认定专利技术的完成人,并据此确认专利权的归属。此外,即使合同相对人参与了专利技术的开发,但其能够预期并接受专利申请人利用合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不应当分享专利权。经审查,本案诉争专利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是由易瞳公司提出,且福特科公司在缔约之时就已明确知晓并接受易瞳公司有利用合同技术成果并添附技术特征申请专利的可能,故易瞳公司申请诉争专利没有恶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福特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多主体合作完成某项技术或产品的开发、改进已经成为常见的技术合作方式,且越是重大、复杂的技术成果往往越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分工协作。与此同时,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以及因合同技术成果利用方式引发的摩擦也不断增加。本案从鼓励创新和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两方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实质性特点的完成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约、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诉争专利权的归属,为各类主体开展技术合作、利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等活动提供了有效指引,也对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236号

四、北京初见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初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初见科技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悦游科技公司)。

2016年9月1日,北京初见科技公司与成都悦游科技公司签订了《手机网游联合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提供合作游戏“乱轰三国志”,由成都悦游科技公司进行渠道开拓,完成合作游戏的多渠道上线发行。至2016年12月,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分配收益。2017年4月1日,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法院认为,成都悦游科技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在未收取到相关收益的情形下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系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在收到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催款函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初见科技公司与成都悦游科技公司的合作协议解除,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向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支付收益、违约金共计270余万元。

点评

随着四川自贸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和科技深度融合,新的商业模式、合作模式不断涌现。但是,无论何种经营模式,市场主体均应遵循诚信经营、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成都悦游科技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支付合作方的收益,不仅导致双方合作终止,良好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合同相对方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得以依法无条件解除合同,其还要向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产生的损失。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3296号

五、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铠甲公司);

被告: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通公司)。

金铠甲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开发完成live800综合业务分析系统、智能机器人系统、多渠道管理系统、移动端系统、网站数据分析系统、网上商城B2B系统、动态口令系统、客户端系统等计算机软件(统称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并通过“live800在线”网站(www.live800.com)推广销售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产品。企通公司是53KF企业在线软件北京地区代理商,通过其网站(www.11kf.net)进行推广销售。企通公司在其网站发布“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该文以列表形式对53客服与live800的功能进行对比,其内容中有Live800的推广做的比较多、成本比较高、推广的费用不可估量,故价格定位比较高,而广告费用需要客户掏腰包等表述。法院认为,企通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采用目的性极强的列表对比方式对二者功能进行评价并发表各种明示live800不如53客服的否定性陈述,意欲通过优劣对比,以贬损金铠甲公司产品的方式来凸显企通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优势,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金铠甲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企通公司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金铠甲公司30000元。

点评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自由、充分的竞争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至关重要。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要求竞争必须是正当的、有序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所涉对比广告是商业诋毁行为采取的常见形式,其目的在于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不当攫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树立了良好的竞争模式和竞争业态,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288号

六、某米厂与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某购物公司、某米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米厂称其系涉案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某市知名商标”“某省著名商标”。被告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在其超市内销售标注与涉案商标类似标识的大米,该大米由被告某购物公司监制、被告某米业公司生产,产品包装袋正背面居中位置对标识进行了突出性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

为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四川自贸区法院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和高效运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案即为其中典型一例。本案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降低了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物资成本,为快速解决商事主体专业性纠纷提供了新样本,为助推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完善“诉源治理”工作平台提供了新动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便利的司法服务和坚实保障。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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