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圈小山包围着地中海北部的一个美丽港口,热那亚人的领土野心一开始就这样被隔绝了,她从未被赋予文学或艺术天赋——即使她的财富是众所周知的。八个世纪以来,热那亚人在海上贸易中占据了特殊的地位,尽管在他们与威尼斯争夺地中海主宰权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的地位是次于威尼斯人的。
威尼斯人和热那亚人的商业野心是一致的:控制地中海贸易和在黎凡特[1]建立殖民政权。
他们从不满足于将这片海域分割开来,尽管有时热那亚成功地实现了她的野心,使西地中海的北半部成为所有竞争者“禁闭的海”(mare clausum),就像威尼斯的亚得里亚海对她关闭一样。
威尼斯商人是一个具有卓越组织的政治单位的成员,他们的政治理念迫使他们的个人企业服从于共和国的利益。热那亚的商人们,是不断被派系所撕裂的公社成员,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没有这些政治上不和谐的派系,正是由于这种缺陷,他们能够更自由地追求他们的个人目标。
其结果显然是,不仅个人组织得到了更高的发展,而且在贸易技术、12世纪商业组织的形成、13世纪公债股份的建立、14世纪的复式簿记法、保险和银行业务以及股份公司的形成方面,集体的优势也得到了更高的发展。
热那亚人的商业方法在性质上是合伙的,在地中海贸易的所有分支中是普遍的。由于他们的第一批伟大的企业是在12世纪,而且他们获利最多的贸易是与叙利亚的贸易,因此在这个特殊的领域,这些方法可以得到最好的诠释。
热那亚人在黎凡特的商业扩张是他们参与十字军东征的结果。随着第一次十字军东征,他们开始了在黎凡特的一系列商业和殖民活动。从1154年开始,特别是与叙利亚的交往,到本世纪中叶,热那亚人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殖民地,在十字军时代的叙利亚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12-13世纪的地中海贸易
与叙利亚贸易的特点到1154年,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热那亚商人与东方,特别是与叙利亚的贸易只在定期进行。航程的长度和危险性,使之需要在叙利亚长期停留,以确保在如此漫长、如此危险和如此昂贵的航行之后获得最佳的商业结果,这就需要精心准备一艘或几艘船,集合所有从事贸易的商人和所有可用的资本,然后才能确保一次有利可图的冒险。
在西部发生战争的时候,偶尔有必要在部分行程中护送船只,在回程时接应他们,以免珍贵的货物被海盗或敌人捕获。此外,远航不可能每年都进行。战争、城市不和、伦巴第的帝国野心、灾难性火灾造成的经济困境、瘟疫、海上的商业损失,常常使商人们无法前往黎凡特。
船只由商人个人或商业伙伴集团拥有;船只所有权的股份经常是商业交易的主题;它们被买卖或作为抵押,就像其他商业商品一样。
在船只前往叙利亚之前的几周,这种贸易是城市商业生活中的主要利益;出航前的最后几天,几乎完全交给了叙利亚贸易。在伟大的冒险启程之前,如1203年和1205年,某些公证人将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时间用到从事这种贸易的商人身上,他们与债权人、担保人、商业伙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证人一起拥到他们面前,以适当的法律形式登记他们彼此之间的合同。
海帮在12世纪进行海上贸易的不稳定条件,因海盗行为而遇到的危险,以及在西地中海各海上城市之间或多或少的持续战争中,因商业对手的攻击而不断造成的损失,使有能力的个人无法仅靠自己的资本和进取心在海外从事贸易。结果是各种社团和伙伴关系的发展,它们分担了风险,同时允许使用更多的资本;因此,获利的机会大大增加。
12世纪初,热那亚人在对外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社团是所谓的海帮societas或societas maris,以区别于热那亚内部或热那亚与内陆城镇之间使用的类似社团。在叙利亚贸易中,从一开始到贸易成熟时(约1175年),海帮societas是最主要的社团形式,同时它也是一种契约形式。
最简单的海帮是两个人之间的合伙,其中一个合伙人,socius stans,提供三分之二的资本,并留在热那亚;另一个合伙人,socius tractans,或portitor,提供三分之一的资本,并将整个投资带到叙利亚。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把第一个合伙人称为投资者,把第二个合伙人称为代理商。
代理商根据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冒险活动(可能限制也可能不限制他使用投资的活动,这一点将在后面说明),在从热那亚到叙利亚的船上以货物或货币形式携带资本,从委托给他的款项中支取费用,在他到达叙利亚后,甚至在撒丁岛或西西里岛(如果船先在这些岛屿之一停靠),如果他的合同允许,在机会来临时就开始周转买卖。在完成交易后,他将货物或货币收益带到热那亚,并将其交给投资者,在投资者的指导下,以及代理商的协助下,资本和利润可继续用于周转。当货物在热那亚售出或送到其他地方销售时,就会进行估算,并平分利润。
这是最简单的海帮形式,是为前往叙利亚和返回的单次航行而设立的。这无疑是热那亚人用于对外贸易的最古老的社团形式,通常并且尤其是用于在第一次商业扩张时期和叙利亚的贸易,即12世纪上半叶。
到本世纪中叶,叙利亚的贸易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稳定,叙利亚的主要贸易中心掌握在十字军手中,热那亚人作为殖民者在叙利亚定居,某些热那亚商人对叙利亚的商业状况相当了解。
因此,在组建海帮方面,为数不多的人对他们与叙利亚的商业关系的持续繁荣感到非常有把握,不是为了单独的一次航行,而是为了多年的贸易,或为了连续的航行。
在1158年8月,最富有的公民之一、曾任执政官的威廉姆斯·布罗努斯(Willielmus Buronus)与罗杰里乌斯·德·贾斯塔(Rogerius de Justa)成立了一个海帮,在叙利亚进行为期3年的贸易。显然,罗杰里乌斯带着投资离开了热那亚,其中三分之一是他自己的投资,在叙利亚进行贸易,然后可能在其他地方进行贸易;直到他签订合同的期限快结束时,他才回到热那亚。
威廉姆斯·布罗努斯是当时最有活力的商人之一,对东方贸易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在1159年11月与乌戈·马洛鲁斯成立了一个海帮,在这一年里,有两年半的时间没有船只从热那亚前往叙利亚。乌戈贡献了三分之一的资金;他的儿子鲁巴达斯被任命将投资带到普罗旺斯,然后到热那亚、西西里、亚历山大或叙利亚,进行一次或多次航行。
这些合同专门为一次以上的航行制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签订合同的都是拥有巨大财富的人,他们在叙利亚贸易中拥有广泛的投资经验,对他们来说,资本的损失不会是灾难性的,他们能够将他们的代理商引向有利的贸易机会。
1156年9月前的某个时候,英戈·德·沃尔塔和英戈·诺森提乌斯成立了一个海帮,当年,部分资金被送到了叙利亚。1157年6月,这个海帮仍在运作;最初的300里拉投资已增加到810里拉;诺森提乌斯于1160年秋天去了叙利亚,显然是在同一个海帮下,当时周转资金已增加到约1100里拉。这个海帮运作了近六年,大概在1162年末诺森提乌斯返回时关闭了。在此期间,至少有两次去叙利亚的旅行,商人们然后在西方分销他们的商品。可以推测,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会抽出一部分利润。
根据资本投资的方法而产生的变化在叙利亚商业中发现的海帮的原始形式最显著的变化,是基于形成资本投资的方法的变化。
它们分为四个主要类别:
(1)由几个合伙人组成的常规海帮;
(2)在代理商的海帮资本惯例的三分之一之外,他被授权携带自己的钱或货物的海帮;
(3)投资者在通常的三分之二之外寄出额外款项的海帮;
(4)代理商为海帮之外的人携带资本的海帮,即超级海帮,其中包括或不包括其原始合伙人或代理商自己投入的额外资本。
(1)常规海帮在1154年至1164年这十年间,在由几个合伙人组成的海帮中,签约方从未超过三个,也就是两个投资者和一个代理商。每个人贡献三分之一的资本;代理商携带全部投资;回到热那亚后,他将资本和利润放在投资者或其中一个人的手中;在分割时,利润被分成两等份,代理商获得其中一份,每个投资者获得其余的份额。
1156年,英戈·诺森提乌斯与一位名叫阿尔维纳西乌斯的船主成立了一个海帮,这个船主当时正要前往叙利亚;诺森提斯贡献了三分之二的资本,但他说他的一半股份属于英戈·德·沃尔塔,我们已经看到他与沃尔塔在贸易方面有几年的合伙。
另一个例子更有意思。在1158年秋天的航行中,帕斯卡利斯·迪凡提斯在他父亲的授权下为威廉姆斯·菲拉德斯携带了105里拉5索尔多的货物到叙利亚;其中,菲拉德斯承认52里拉属于他的侄子安萨尔迪纳斯,他是一个未成年人。代理商迪凡提斯被指示在叙利亚卖掉这些货物;然后根据他自己在那里能支配的钱,他应该“在公证人面前”从销售收入中拿出一半或三分之一,再加上他自己的财产,然后用这些收入进行交易。回国后,利润将由年轻的迪凡提斯和菲拉德斯平分,菲拉德斯得到了他侄子的份额。
事实上,重要的是,在这些案例中,每个代理商都是小人物,在热那亚并不重要,或者是一个连姓氏都没有的人。这表明投资者不愿意承担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当时代理商的地位并不高。阿尔维纳西乌斯是唯一的例外;他拥有他要去的那艘船,而在这个例子中,合伙人是英戈·诺森提乌斯和他的伙伴德·沃尔塔,这些人能够很好地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把钱投入。
后来,正是这种由几个合伙人组成的海帮在所有其他形式的海帮中占了上风,但除了那些似乎可以解释1154年至1164年间使用这种海帮的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
有四个海帮的主要资本是由同一个家族出资的。
1203年,兰弗兰克斯·加卢斯成立了一个海帮,他为其出资100里拉;他的寡妇妹妹阿格尼西亚从她的继承遗产中拿出了同样的金额;她和她孩子的遗产共同监护人提供了该遗产的100里拉。在返回时,作为代理商的兰弗兰克斯被指示将所有收益交给阿格尼西娅,在分割时,兰弗兰克斯应得到一半的利润,阿格尼西娅四分之一,她的孩子四分之一。这就是这四种海帮的一个公平的例子。
另外两份合同与上述合同有些不同,但在各方面都完全相同,分别于1203年和1205年签订;四个合伙人都是同一个家族。代理商出资200里拉,一个血亲出资100里拉;第三个合伙人出资200里拉,第四个合伙人出资100里拉。因此,这个家族的两个成员拥有一半的资本;这四个人都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人,并且在生意上有几年的密切联系。
还有一份类似的合同是在1205年由同一个家族的两个成员与一个代理商签订的,每个人出资三分之一,即405里拉。尽管从他能够投资的金额和他的名字可以看出,该代理人是一个负责任的人,但风险比一般情况要大,因为这是允许该代理商携带或把投资送到阿勒颇的几个案例之一,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一个允许他去大马士革的案例,也是允许他在返回热那亚之前前往布吉亚或休达的极少数案例之一。
在所有这些合同中,代理商都提供了三分之一的资本。重要的是,除了一个案例外,其他每个案例中至少有两个合伙人属于同一个家族,并且至少拥有一半的投资。只有一个海帮的风险是不寻常的,即使在这个社团中,家族因素也是主要的。
在本世纪中叶和临近结束时,海帮都是由几个合伙人组成的,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促使其形成的原因。在早期,即1154年至1164年,分散风险似乎可以解释这种形式的使用。在后期,即1179年至1206年,虽然风险因素并非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几个合伙人组成的海帮不仅是现存的主要海帮形式,而且主要用于相当大金额的家族资本组合;同一家族的兄弟、寡妇、未成年人,为了更方便,也可能为了更大的利益,将他们的利益投入其中。
(2)代理商携带额外资本的海帮经常的情况是,除了代理商在海帮中的三分之一的投资外,他还能从他的私人财产中携带一笔较小的资金或一定数量的商品。
这种情况在订立合同时被考虑到了。这样携带的金额很少超过几里拉,只有两种情况下超过总投资的10%。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以常规形式制定的;代理商照例得到了他在海帮本身的一半利润。
总的来说,这类情况都是关于超级海帮super societatem的规定。代理商被允许获得像这样(10%)携带的一笔款项的所有利润,但这笔款项必须承担与该海帮发生的每里拉的支出。换句话说,不允许他以海帮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得收益;投资者愿意代理商以这种方式携带少量的金钱或货物,但坚持要求从中获得好处,即降低每里拉的费用,并由此增加每里拉的利润。
只有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除了资本本身之外,代理商携带的金额超过了30或40里拉。1161年,威廉姆斯·布罗努斯允许伊多·马洛鲁斯在其600里拉的资本之外携带132里拉。这两个大家族之间密切的商业关系使这种安排成为可能,而且对双方都有明显的好处。此刻,布罗努斯可能没有能力再投资264里拉来抵消马洛努斯可以支配的资金。据推测,代理商被允许将这笔钱与海帮的钱共同使用,从而充分获得贸易的好处。
(3)投资者有额外资本的海帮与上述的合同相对应的是,那些代理商不能拿出相应资本所签订的合同,即相当于可供投资者支配资本的一半。
这样的话就作出一个安排,使投资者能够将他的额外资本委托给代理商。同样,合同将以常规形式制定,代理商尽力拿出资本,投资者将这一数额翻倍(2倍),利润将对半分。根据特别规定,投资者将他的剩余额交给代理商,代理商同意将其与常规投资一起进行;费用和利润按里拉计算,但代理商在分割时只额外获得四分之一的利润。
这是常规海帮的一个完全合乎逻辑的发展:其中,代理商提供三分之一的投资,付出他的时间和劳动,并获得一半的利润;因此,当他从他的伙伴那里得到一笔钱,而他又不能用任何钱来抵消时,他付出他的时间和劳动并获得四分之一的收益(这种模式后来被独资海帮充分利用了)。
在1154-1164年这十年间,只发现了几个这样的例子。细节上的变化很有意思。1157年,一个叫乔丹斯·德·多莫的代理商,只能在邦纳斯·加利的海帮投资15里拉;后者,除了他放在海帮中的30里拉外,还向代理商乔丹斯发送了103里拉,超过了整个海帮金额的两倍,在当时100里拉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
与正常安排更不一致的是1164年的一份合同;米歇尔是某人的学徒,他和他的师傅一起与斯塔比利斯组建了一个海帮;他只能提供12里拉,而他的师傅提供24里拉,但他同意在没有食物和衣服津贴的不利条件下,将全部金额带到叙利亚以获得一半的利润,因为他还为斯塔比利斯携带了245里拉的巨款,该款项下所有开支都是允许的。245里拉所赚得的利润并不由代理商分享;代理商的优势在于大大减少了他自己的投资费用,而这一费用是如此之小,以至于他能否将其用于其它像这样好的地方都是个问题。
在所有这些案例中,问题都很简单:代理商与一个商人合伙,这个商人能够将代理商的投资番几番。这种安排对签约双方都有利可图。
(4)超级海帮叙利亚的贸易经常需要更多的投资,前往东方的代理商们却不能按1:2的比例提供,而热那亚有充裕的资金用于这一目的,这一点从上述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另一种形式的海帮使这一点更加明显,这种海帮就是上文提到的超级海帮。
在这种形式中,代理商的伙伴允许他为他人携带资金,完全是在他们自己的协议之外。
在1161年,奥斯塔休斯的代理商奥塔维亚鲁斯签订了去叙利亚的海帮合同;他登记了一个女人委托的15里拉,另一个女人委托的20里拉,以及另一个来历不明的人的15又二分之一里拉;这三笔具有超级海帮款项的四分之一的利润将被转化为海帮的利润;在最后的利润分配中,将遵循通常的平分安排。
代理商们在任何可能的地方收集零散的资金,以便进行超级海帮冒险活动,从1154年到1164年的十年间,这种趋势相当明显,是1179年之后的那段时期的规则。那时形成的海帮,几乎都登记了一个或几个这样执行的代理商;在一份合同中,有时会记录多达五笔,由投资者和其他人出资,金额从4里拉到200里拉不等。
在这一时期,规则是,在代理商和委托人之间平均分成两部分之前,海帮正常投资之外的款项,始终允许有四分之一的利润,应转为海帮的利润。自然的推论是,随着代理商利用这一特权来增加他们的私人利润,以及随着这一做法的发展,投资者感到有必要限制部分由代理商所产生的费用的利润数额。
在后来的这一时期,由超级海帮代理商所携带的款项,即使是投资者提供的,也受制于同样的规定(将1/4的利润交给海帮后平均分配)。偶尔会省略这一规定,无论是出于疏忽还是理解为它是强制执行的,都是说不清的。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携带超级海帮的款项都按携带的全部金额承担每里拉的费用和利润。
这种投资形式对财力薄弱的男女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对海帮本身也不是没有好处,其利润也相应增加。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超级海帮的资金或货物是与这类海帮共同使用的。只是偶尔规定要进行单独投资。事实是,超级海帮已经成为叙利亚贸易的一个很固定的特征,毫无疑问,热那亚在其他地区的贸易也是如此,以至于它已经有了一种特殊的形式和名称,即所谓的独资海帮accompendatio,关于这一点,我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详细道来。
4种海帮对比
使用多个代理商的情况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海帮变体之外,还发现了几种不太重要的形式。最特殊的是有一个以上的代理商的海帮。
只可以举出一个确定无疑的例子。这是一个成立于1205年的海帮,有30里拉的小资本。两个代理商是兄弟,即将去叙利亚,他们能够提供的总财力只有10里拉!1157年,与威廉姆斯·菲拉德斯合伙的乌戈·马洛诺斯没有出国,但派他的两个儿子,一个带着三分之二的资本去了叙利亚,另一个去了西西里。
代理商不盈利或不能报销费用的海帮在12世纪的最后几年,为叙利亚贸易成立了一系列的海帮,其中规定不允许有业务支出。
在1190年至1205年期间,共有8个“无偿海帮”societates sine expenses成立。其中有6个所涉及的金额明显是微不足道的,在一个案例中低至4又二分之一里拉;代理商和投资者都是小人物,姓名未知;在这6个案例中,有两个案例的代理人和投资者是兄弟。
似乎这些都是普通水手签订的合同,他们即将乘坐一艘商船前往叙利亚,渴望在叙利亚耽搁期间用他们的现成钱财净赚一点利润。在出发前支付给水手其合同工资的一半正是叙利亚远航的惯例。
其余两个例子涉及更大的金额;一个是在两兄弟之间签订的,可能这种无偿形式的海帮大多跟血亲关系有关。另一份合同允许涉及海帮本身的75里拉的开支,但不允许属于其他投资者的超级海帮的开支,总计80里拉的费用;因此,尽管不寻常,但对代理商来说,这并不是一个糟糕的交易。
后话:在海帮中限制代理商活动与在独资海帮accomendatio中施加的限制略有不同。
总体上,海帮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商业合同形式,可以根据签约各方的个人愿望和能力不时地进行修改。在商业发展的早期,它特别能满足叙利亚贸易的需求,当时的贸易条件相对困难,而且在那之前许多热那亚人在对外贸易的这个阶段还没有获得大量的个人经验。
在1154-1164年这十年间,不仅叙利亚贸易被几个显赫家族所控制,而且这批资本家也在总体上支配着热那亚的商业。大部分可用的资本集中在有限的人手中,这促使他们以这种合伙的形式将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在一个仍然充满损失可能性的贸易中分担风险。随着本世纪的结束,当贸易规模扩大时,当有更多熟悉叙利亚情况的人可用时,当用于投资的资本数额增加且分布更广时,双边出资的海帮未能像过去那样满足贸易的要求。
从前,代理商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他就像“员工”一样被派遣到海外从事贸易;但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单纯依赖通常所奉行的贸易方式已经显得不合适。因此,被委托的代理商开始发挥着企业家的职能,从一个参与者转变为类似现在的基金经理人。从本质上讲,代理商的地位逐渐变得更加独立了。
换言之,代理商和投资者的角色出现了互换:代理商从参与者变成了真正的企业家。
海帮逐渐被另一种形式的合同——“独资海帮”所取代。
参考:
[1] 黎凡特(Levant)是一个模糊的历史地理术语,指的是西亚东地中海地区的一大片区域。在最狭义上,它相当于历史上的叙利亚地区,包括今天的叙利亚、黎巴嫩、约旦、以色列、巴勒斯坦和幼发拉底河中游土耳其东南部的大部分地区。黎凡特这个词来自意大利语Levante,意思是“上升”,暗示太阳在东方升起;在阿拉伯语的意思是“东方的地方,太阳升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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