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具有场地、设施、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填写《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区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审批发证。
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单位或个人须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申请材料:(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