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9月2日发布)
9月1日0时至24时,我市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6例,治愈出院确诊病例2例、无症状感染者1例。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管控期间发现。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管控期间发现。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管控期间发现。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在管控区重点人群监测中发现。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在管控区重点人群监测中发现。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6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管控期间发现。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相关情况如下: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
居住于顺庆区欧香小镇,9月1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
居住于顺庆区潆兴小区,9月1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
居住于顺庆区万里小区,9月1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
居住于顺庆区蓝光coco香江1期,9月1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
居住于顺庆区蓝光coco香江1期,9月1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新增无症状感染者6:
居住于顺庆区西湖名居,9月1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目前,我市高风险区38个:
1.顺庆区饮泉路COCO香江小区1期1区5栋、2区11栋
2.高坪区龙门街道曹家坝社区、指路碑村
3.高坪区临江南路二段51号泰合•慢城八岛小区49栋
4.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3号玉带明珠小区3栋
5.顺庆区正阳巷63号铁路还房小区
6.顺庆区丁香街73号小区4栋
7.顺庆区文化路39号小区4栋
8.顺庆区潆华北路一段上海滩花园1期小区12栋
9.顺庆区绿阳巷36号小区
10.顺庆区文峰街一段恒河外滩1号还房区6栋
11.顺庆区桂花路一段99号老蚕丝学校教职工宿舍1栋
12.高坪区永盛路11号鸿升凯旋门8栋
13.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109号
14.顺庆区西湖街135号
15.顺庆区石油东路62号舞凤街道办事处商业车队小区
16.顺庆区彩龙巷90号天平小区
17.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59号印象森林小区
18.顺庆区滨江中路110号锦绣江山小区
19.顺庆区丹桂路28号左岸枫景小区
20.顺庆区金泉路168号波特曼小区8栋、9栋
21.顺庆区潆华中路二段429号欧香小镇小区
22.顺庆区大北街98号小区
23.顺庆区金鱼岭路136号小区
24.顺庆区饮泉路COCO香江1期-3区
25.嘉陵区紫府路三段128号紫府小区
26.高坪区龙门街道雷祖庙村
27.顺庆区农科巷141号小区
28.顺庆区玉带南路一段格兰春天小区
29.顺庆区清风北路清泉小区-东区
30.嘉陵区兴旺巷40号兴盛苑小区
31.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江景阁小区
32.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78号滨江印象小区
33.嘉陵区玉泉路126号玉河小区
34.嘉陵区长城北路60号锦通•满庭芳小区
35.嘉陵区嘉西路179号阳光白马城二区
36.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61号
37.嘉陵区茶盘路二段78号锦绣江南小区
38.顺庆区潆溪街道同兴社区、群乐社区、汽贸城社区(包含顺庆区潆康北路155号丝绸小区、顺庆区潆康北路193号万里小区、顺庆区群兴东路31号小区、顺庆区潆康北路265号瑞欣小区、顺庆区潆康北路1号浅水湾小区)
中风险区30个:
1.顺庆区潆华北路二段鸿通春天花城15栋1单元
2.顺庆区饮泉路COCO香江小区1期1区、2区(除5栋、11栋以外区域)
3.高坪区龙门街道(除曹家坝社区、指路碑村、雷祖庙村以外区域)
4.高坪区临江南路二段51号泰合•慢城八岛小区(除49栋以外区域)
5.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3号玉带明珠小区(除3栋以外区域)
6.顺庆区丁香街73号小区(除4栋以外区域)
7.顺庆区文化路39号小区(除4栋以外区域)
8.顺庆区潆华北路一段上海滩花园1期小区(除12栋以外区域)
9.顺庆区文峰街一段恒河外滩1号还房区(除6栋以外区域)
10.顺庆区桂花路一段99号老蚕丝学校教职工宿舍(除1栋以外区域)
11.高坪区永盛路11号鸿升凯旋门(除8栋以外区域)
12.顺庆区潆溪街道(除同兴社区、群乐社区、汽贸城社区以外区域)
13.顺庆区滨江中路泰合青年城2区14.顺庆区玉带北路一段93号海德花园3栋1单元
15.顺庆区金泉路248号交通银行
16.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泰合尚渡小区18栋
17.南部县嘉陵路99号世豪名门小区1单元
18.南部县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9.南部县小南街50号1栋20.顺庆区什字下街78、80号
21.顺庆区清泉寺南路3号锦上花苑小区4栋
22.顺庆区正阳东路39号佳兆业广场小区2栋
23.顺庆区伍家坡街34号风神小区2栋
24.嘉陵区南虹路四段72号南虹小区
25.嘉陵区南虹路一段129号香洲郡小区22栋
26.嘉陵区茶盘路1段16号4栋
27.嘉陵区嘉南路四段125号时代天骄二区
28.嘉陵区玉泉路297号香山美林小区9栋
29.嘉陵区陈寿路208号上层岭地小区3栋3单元
30.嘉陵区陈寿路458号明洲•太阳城小区
低风险区4个:
1.南部县除中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顺庆区除高、中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高坪区除高、中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嘉陵区除高、中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30号)要求。如有头痛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9月2日发布)
9月1日0—24时,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
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28例:成都103例,绵阳4例,阿坝4例,资阳3例,遂宁3例,宜宾1例,甘孜1例;9例由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成都2例,资阳2例,内江2例,绵阳1例,宜宾1例,凉山1例)。
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77例:外省返川点对点集中全程闭环转运人员1例,成都47例,南充6例,阿坝5例,乐山4例,凉山4例,广元2例,雅安2例,泸州1例,内江1例,遂宁1例,达州1例,攀枝花1例,甘孜1例。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9例(在成都,其中2例由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在成都)。
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8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无新增死亡病例。
(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具体情况由相关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通报)
高坪区、嘉陵区
调整新冠疫情风险区管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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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调整风险区等级的通告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风险区解除标准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决定:
自2022年9月2日10时起,“高坪区龙门街道曹家坝社区、指路碑村,高坪区临江南路二段51号泰合·慢城八岛小区49栋”由高风险区降为中风险区。请广大居民足不出区、 错峰取物。
自2022年9月2日10时起,“高坪区临江南路二段51号泰合·慢城八岛小区(除49栋以外区域)”由中风险区降为低风险区。请广大居民继续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聚集。
特此通告
南充市高坪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9月2日
嘉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冠疫情风险区管控等级的通告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风险区调整相关标准,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并按相关程序审定,决定自2022年9月2日0时起,调整部分新冠疫情风险区管控等级。
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南虹路四段72号南虹小区;
南虹路一段129号香洲郡小区22栋;
茶盘路1段16号4栋(国税宿舍小区);
嘉南路四段125号时代天骄二期;
玉泉路297号香山美林小区9栋;
陈寿路208号上层岭地小区3栋3单元;
陈寿路458号明洲太阳城小区。
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南虹路一段129号香洲郡小区(除22栋以外区域);
茶盘路1段16号(国税宿舍小区,除4栋以外区域);
玉泉路297号香山美林小区(除9栋以外区域);
陈寿路208号上层岭地小区(除3栋3单元以外区域)。
请广大居民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嘉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9月2日
高坪这些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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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月2日在部分区域
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
亲爱的市民朋友:
根据市应对当前疫情紧急状态指挥部要求,定于9月2日(星期五)下午15:00-21:00在白塔街道(不含中高风险区)、清溪街道(不含中高风险区)、都京街道、老君街道(不含原万家片区)、青莲街道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请居住在以上辖区的市民朋友(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做好自我防护,有序参加核酸采样,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如果逃避核酸检测,造成疫情扩散,将依法追究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顺庆6部门联合发文
依法打击25种涉疫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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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25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请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面管控、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将疫情防控25种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01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0.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1.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4.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5.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将依法追究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政法委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
南充市顺庆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日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将被严惩
南充通报2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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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四川官微、健康南充、南充见、今日顺庆、云上高坪、爱上嘉陵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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