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运,在外工作、求学的人们怀揣着对家乡和亲人的思念踏上归乡的火车,而这趟旅途有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没抢到火车票能买高价黄牛票吗?错过发车时间可以申请退票吗?乘坐火车受伤应由谁来负责?海淀法院法官通过案例提醒您火车出行的注意事项。
高价倒卖火车票不合法 购票请认准官方渠道
2019年春节前,汪某在火车站附近干起一门儿“来钱快”的生意,他使用购买的109张他人身份证,从火车站售票窗口购买了共计130张火车票,票面价值23000余元。汪某计划在火车站周围将车票加价卖给没有抢到票的旅客。不料在兜售过程中,被火车站民警抓获,汪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109张身份证及130张火车票被依法扣押。后检察院对汪某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汪某及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汪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鉴于汪某系初犯,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4000元,扣押在案的身份证和火车票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本案中,汪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火车票,票面价值23000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倒卖车票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因此购买火车票一定要通过火车站窗口、火车票代售点、12306网站等官方渠道购买。从“黄牛”手中购买高价票,不仅多花了冤枉钱,交易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存在买到假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泄露。如果遇到欺诈行为,或发现有人伪造、倒卖车票,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因自身原因错过发车时间 仅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
胡先生和妻子乘坐公交车前往火车站,准备搭乘当晚21:09北京至长春的列车,不料路上却遭遇了堵车,导致胡先生和妻子21:30才到达火车站,此时列车已正点开出20多分钟。胡先生匆忙赶到火车站售票处办理改乘手续,工作人员却告知按照规定开车后只可改签当日其他车次,现在起至24:00前,已无开往长春的列车,故无法办理改签。经与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无果,胡先生只能重新购买2张次日去长春的车票。胡先生认为,铁路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铁路公司制定的铁路旅客旅行须知第五条“开车之后,旅客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铁路公司退还1月30日自北京至长春的2张火车票款448元。
庭审中,铁路公司辩称,其官方网站“中国铁路12306”公布了“铁路旅客出行指南”,详细规定了旅客购票、改签、退票等一系列操作方法,同时还在车站、旅客列车车厢等显著位置张贴了“铁路旅客旅行须知”,方便广大旅客知晓,对争议条款已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且该条款并未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应属有效。本案的发生是由胡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考虑到出行时间正值春运期间,道路车辆人员会显著多于平常,应为自己预留充足的时间抵达车站,春运期间道路出现拥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故应自己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形式上看,铁路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官方网站、手机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胡先生亦表示其知晓相关改签政策,曾在火车车厢内看到相关内容,故铁路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系铁路公司在考虑到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之权利,即在有其他列车且其他列车有余票之情形下可以改签,上述约定并未限制、排除广大乘客之主要权利、亦未加重广大乘客之责任,保障了大部分乘客之权益。胡先生主张上述条款为无效条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胡先生因路途遭遇严重堵车而未能按照火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非可归责于铁路公司的原因,在不具备改签条件之情形下,铁路公司未予办理火车票改签手续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胡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铁路公司对列车发车后的改签规则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该规则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旅客责任的情形,应属有效;胡先生因自身原因未准时乘车,铁路公司未予改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胡先生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抵达车站、完成安检、检票进站,尤其是在春运或节假日期间,出行人员车辆显著增多,容易发生交通拥堵情况,务必提前规划出行时间,保证准时乘车。发车后虽可改签当日其他车次,但当其余车次车票均已售罄的情况下也无法改签。同时,火车站流量高峰期也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可通过增加安检通道数量、保证急客通道畅通、提前开始检票、做好分流工作等措施为旅客准时乘车提供便利,实现车站高效有序运转。
非因自身原因受伤 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列车即将到站时,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刘女士的头部,造成头部外伤流血。事发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刘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列车到站后,刘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铁路公司辩称,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林所有,刘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林述称,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刘女士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刘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发生受伤,并非刘女士本人身体原因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故铁路公司应就刘女士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虽铁路公司以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刘女士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旅客刘女士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的,承运人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客,安全是乘坐火车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项,应遵守安全员的引导进行安检、有序乘车、放置行李,如发生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事故时,可向列车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列车承运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旅客安全保障工作,对乘车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点进行排查处理,做好安检工作杜绝违禁品进站上车,车辆启动前检查行李放置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处置人员,维护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杨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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