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毁坏了秦某的汽车,秦某起诉了甲乙,因爱慕丙的女儿就没有起诉丙。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该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如果经传唤仍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强制拘传。
·B.法院应该追加丙为共同被告,不到庭并不影响丙承担责任。
·C.法院可以不追加丙,但可以告知秦某另诉丙。
·D.法院可以不追加丙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书中要明确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侵权诉讼的当事人。
ABCD项:对于二人以上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权利人起诉的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人有权选择起诉其中一人或数人,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全部主体作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秦某有权选择起诉甲乙丙中的一人或数人,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的丙为共同被告。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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