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二、条文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条文解读
第二款是关于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处刑规定。暴动越狱犯罪、聚众劫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
所谓“暴动越狱”,是指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的被关押人,使用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手段主要有殴打、*害监管人员或警卫人员;用暴力捣毁、破坏监门、窗户、围墙、拦阻网等监狱设施;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暴力冲闯监门,等等。这种暴动越狱一般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其行为方式除施加暴力外,其他与组织越狱相同,是从组织越狱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
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狱中或者法场上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本条对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区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暴动越狱或者聚众劫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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