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与小白菜,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这起冤案从同治十二年开始,历经五年时间,于光绪三年二月才正式宣告结束。虽然朝廷还予他们清白,然而两人受尽酷刑折磨的悲惨遭遇仍令人不胜唏嘘。
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之所以最终能重见天日,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慈禧太后欲借此案来打压湘军集团势力,是出于政治的考虑;二是杨乃武有举人功名,在社会舆论方面比较有影响力。
那么,如果要是一般百姓蒙冤,那么结局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可以这么认为,清代的冤案能够得以翻案的,百不及一。换言之,在清代普通百姓要想申冤,难如登天。
清代的冤案很多,这些冤案几乎都很难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得以发现。按清制,徒罪以上的案件,需要经过五道审理、核查。程序是先经过州县初审,而后往上递转,经府、道、省、刑部到皇帝处终审。
百姓如果遇到民事或刑事纠纷,必须要到州县衙门提起诉讼,而不能越级打官司,否则要受到杖一百的处罚。不管是什么案件,州县衙门的初审结果至关重要,在正常情况下,上级衙门都不会轻易推翻初审,这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大弊端。
假如原告对州县衙门的判决不服,按照规定是可以到知府衙门上诉的,甚至可以到按察司衙门甚至是京城的都察院喊冤。尽管司法程序上是这么规定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几乎很少有人能将官司打到省里,至于京控,那除非是朝中有人。
不管是什么朝代,官官相护都是普遍现象,也是维持等级秩序的一个重要体现。对于知府来说,初审口供是判案的基础,若是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他们是不会翻案的。何况,知府也不会和知县过不去,有时还会主动提醒下属的州县官们不要太认真。
道光末年,贵州安顺府知府接到清镇县某民人的冤词,见该案还在审理,于是便写信告知该县知县亲提审讯,后者很认真地做了答复。不料知府回信说,亲提审讯不过是说说而已,不必那么劳累,走走过场即可。
只有涉及到一些大案,尤其是谋反、大逆等案件,或者是上级部门严令的情况下。否则知府是很难下定决心再审,如若翻供,就会动用严刑,逼迫原告承认初审结果,而后连同修改过的口供上交按察司,后者再审拟意见。
按察使由于隔了几层,没法从案牍中感受命案现场,更闻不到大堂上刑讯逼供的血腥味。在这样的情况下,按察使也不会轻易改定原审、二审的判词,会同督抚联名后,便上报刑部。
州县衙门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就一个字——快。这也是清代基层官员考核制度带来的弊端。按清制,州县官最主要的职责就是钱粮、刑名两项,《大清律》中载有明文,一般的刑事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如果超过这个规定的期限,那么州县官就要受到处罚,轻则罚俸,重则革职。反过来说,官员任职都是三年一任,若无未完成的命案盗案,在考核时就可以被督抚定为“卓异”从而可以升职。
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刑部以下正常的申冤渠道也就被堵死了,全国各省留下一笔又一笔的糊涂账。假如原告略有家资或是在京城尚有背景,那么只有京控这一条路可以走。
其实,自乾隆以后朝廷也很重视民间的冤狱,并制定完善的京控制度。民众的状子可以直接递到都察院。但是京控制度也存在漏洞,凡是各省递交的状子,不是在都察院或是刑部审理,而是要全部打回原籍再重新审理。
也就是说,案件辗转往复,最终又回到了州县衙门,案件重审大堂上做的仍然是原来的州县官。不用想,让他们推翻自己的原判无异打脸,仕途前程还要不要了?这些州县老爷也就成了昭雪之路上跨不过去的一堵墙。
如此,旨在平反冤案的京控,因为重回地方审理的制度漏洞,往往致使案件重蹈覆辙。所以清代有“各省交讯之案,无一平反”的说法。
说冤案“无一平反”或许有点夸张,毕竟清代还是出了不少青天大老爷的,我们不敢说清代没有好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清代绝对没有一个好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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