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抄袭、伪造账号……近年来,短视频领域侵权纠纷频发。如今,有人看上了这门生意,专门开设视频培训课程,教人如何用“伪原创”骗过审核做“大V”。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涉“伪原创”视频培训课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制作营销课程的企业和个人被判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85万元。
“1周狂挣12万”
侵权生意这么赚?
为保护原创视频,抖音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构建了抖音原创保护体系及配套审核机制,要求用户发布的视频作品不能含有对影视综艺内容进行低成本剪辑、录屏、图片录播等搬运内容。
抖音公司发现,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通过公众号发布了《我把搬到抖音,1周赚了12万,半年全款买房:这个赚钱的新财路,瞒不住了!》等多篇文章,内容为教授网友如何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简单搬运、混剪影视片段的视频作品。
此外,被告还制作了以变相搬运、抄袭原创作品或影视作品,以及规避抖音平台审核检测为主要内容的所谓教学短视频,在由某坞公司、某岛公司运营的“某聊”教育APP上对外销售。
抖音公司认为,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售卖付费短视频课程,教授用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视频,其行为实质上是诱导用户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坞公司、某岛公司在其运营教育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停止侵权、澄清事实,清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50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课程视频背后的推广文章及销售渠道均是案外人自行撰写发布;其次,涉案课程的主要内容是普及视频创作技巧,而非教唆或教授他人侵权,也并非特定针对抖音平台;再者,抖音平台的原创保护机制仅属于抖音公司的内部规则。因此,三被告创作录制涉案课程视频的行为并未造成抖音公司的竞争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坞公司、某岛公司则认为,自己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注意义务,将涉案课程下架,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185万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制作涉案课程视频在多个平台以直接播放和转载、直播等方式传播销售,查看量巨大,用户广泛,足以对抖音平台的商誉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抖音公司要求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全某在相关官方网站及行业报刊上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至于赔偿数额,因涉案侵权视频课程及直播课程均通过网络传播,销售数量难以估算且无上限,综合考量课程销售金额、影响程度及范围、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判决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全某需赔偿抖音公司经济赔偿185万元。
平台运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某坞公司、某岛公司作为“某聊”学习平台的运营者,对该平台内容负有审核管理义务。
涉案课程视频的介绍及标题有明显的“搬运”“伪原创”等字样,但某坞公司及某岛公司仍允许该课程在平台上播放、销售,并收取销售款项,明显对该视频课程的存在和销售知情,对涉案视频的高点击率和广泛传播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抖音公司要求某坞公司及某岛公司在“某聊”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南方 记者 孟健
通讯员 钟晓丹
【作者】 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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